,移之辟雍。
以祭酒總治兩學,辟雍别置司業、丞各一人,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分為百齋,講堂凡四所。
其後王黼反蔡京之政,奏廢之,而辟雍之士,太學無所容矣。
自江南既平,兩浙、福建納士之後,諸州直隸京師,無複藩府。
惟河北、河東、陝西以捍禦西北二虜,帥臣之權特重,其他諸路,責任監司按察而已。
嘉四年五月丁巳,始诏揚、廬、江甯、洪、潭、越、福七路兼本路軍馬钤轄,各置禁軍駐泊三指揮,越、福二指揮,以威果為額,每指揮四百人,各路兵馬都監二員,越、福一員。
其後二廣經略、京東西路安撫、江東西路安撫,皆因事令守臣兼領,而加以钤轄之名,以至兩浙、四川皆以調發之故,後又改钤轄為總管,而四川至今仍舊名。
開端于嘉之時,而定制于中興之後。
然帥臣大抵權輕,當緩急之時,罕能成功,承平無事,惟事教閱而已。
矧自勤王諸将分為駐劄,州郡之額阙不複補,名存實亡。
然人存政舉,苟擇人而用之,仍委以久任,庶幾緩急有所恃也。
舊制,殿試皆有黜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經省試取中,屢擯棄于殿試者。
故張元以積忿降元昊,大為中國之患,朝廷始囚其家屬,未幾複縱之。
于是群臣建議,歸咎于殿試黜落。
嘉二年三月辛巳,诏進士與殿試者皆不黜落。
迄今不改。
是一叛逆之賊子,為天下後世士子無窮之利也。
通判舉人改官與太守同,自提舉常平使者列于監司,諸路頓增員數。
熙甯元年十二月,始诒通判不得舉人改京官。
元豐初,诏改官人五日引一甲,一甲三人,歲以百四十人為額。
至元元年四月,罷諸路提舉常平,再命通判歲終舉改官一人,或縣令一人間舉。
十二月,以改官員多,吏部侍郎孫覺請歲以百人為額,從之。
紹聖三年,吏部乞以每甲五人,引見不拘數,則是歲有三百餘員也。
中興以來,改官人數絕少,歲不過數十人,雖令選人舉官,逐員放散,數亦不增。
至紹熙初,号為頓增,亦公三十餘員。
慶元以後,歲有溢額,蓋孤寒路絕,得舉官五員俱足,而不得者多不破白,勢使然也。
納粟補官,始以拯饑,後以募民實粟于邊。
自王安石開邊,國用不足,而緻粟于邊頗艱,應募者寡。
元二年八月,诏進納人許其改官,曆四任十考,增舉主二員、職司二、常員五。
自此人樂于應募。
此法雖明,未聞有改秩者,或謂中興以後,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
舊制,監司、太守舉京官有定數,縣令初不限員數。
皇二年五月庚午,京西提點刑獄張易舉十六人縣令,乃诏河北、陝西漕舉十二員、憲六員,河東、京東西、淮南漕十員、憲五員,兩浙,江東西、福建、湖南北、廣東西、益、利、梓路漕、憲各四員,夔路漕四員、憲二員,六路制置發運使、副六員,開封府諸州軍各一員。
然立法之初,舉縣令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有舉主二人,移注近縣令,任滿無贓私升幕職,再任知縣,再任滿引對改京官。
則是受舉之後,曆知縣兩任六考改官,此天聖七年閏二月甲辰诏書也。
至熙甯四年,诏再任知縣、縣令人,須有安撫、轉運、提刑、知州、通判奏舉五員,方許再任,内有職司二人者亦聽。
此乃就任改官也。
政和間,又以州縣增官員,複增舉員。
中興以來,一循前例,然亦時有增損。
舊制,特遷官者,其理磨勘并自受告日為始,故有垂當磨勘,忽拜特恩,前功俱廢。
熙甯六年八月丙申,诏文武臣僚特遷官者,不隔磨勘,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