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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回 衆大臣聯銜入奏 老平章嫉俗辭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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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政?古人有言:“一婦銜冤,三年不雨。

    ”以此論之,即非細務。

    臣等議宜以即烈、不花,付刑曹鞫之中賣寶物,世祖時不聞其事,自成宗以來,始有此弊。

    分珠寸石,售直數萬,當時民懷憤怨,台察交言。

    且所酹之鈔。

    率皆天下窮民膏血,锱铢取之,從以箠撻,何其用之不吝!夫以經國有用之寶,而易此不濟饑寒之物,是皆時貴與斡脫中寶之人,妄稱呈獻,冒給回賜,高其直且十倍。

    蠶蠹國财,暗行分用,如沙不丁之徒,頃以增價中寶事敗,具存吏牍。

    陛下即位之初,首知其弊,下令禁止,天下欣幸。

    臣等比聞中書,乃複奏給累朝未酬寶價四十餘萬錠,較其元直,利己數倍。

    有事經年遠者,計三十餘萬錠。

    複令給以市舶番貨。

    計今天下所征包銀差發,歲入止十一萬錠,已是四年征入之數,比以經費弗足,急于科征。

    臣等議番舶之貨,宜以資國用,纾民力,寶價請俟國用饒給之日議之。

     太廟神主,祖宗之所妥靈。

    國家孝治天下,四時大祀,誠為重典。

    比者仁宗皇帝皇後神主,盜利其金而竊之,至今未獲,斯乃非常之事,而捕盜官兵,不聞杖責。

    臣等議庶民失盜,應捕官兵,尚有三限之法,監臨主守,倘失官物,亦有不行知覺之罪。

    今失神主,宜罪太常,請揀其官屬免之。

     國家經費,皆出于民。

    量入為出,有司之事。

    比者建西山寺,損軍害民,費以億萬計,刺繡經幡,馳驿江浙,逼迫郡縣,雜役男女,動經年歲,窮奢緻怨。

    近诏雖已罷之,又聞奸人乘間,奏請複欲興修,流言喧播,群情驚駭。

    臣等議宜守前诏。

    示民有信,其創造刺繡事,非歲用之常者悉罷之。

     人有怨抑,必當昭雪,事有枉直,尤宜明辨。

    平章政事蕭拜住,中丞楊朵兒隻等,枉遭鐵木疊兒誣陷,籍其家以分賜人,聞者嗟悼。

    比奉明诏,還給原業,子孫奉祀家廟,修葺苟完,未及甯處,複以其家财仍賜舊人,止酬以直,即與再罹斷沒無異。

    臣等議宜如前诏,以原業還之,量其直以酬後所賜者,則人無冤憤矣。

     德以出治,刑以防奸。

    若刑罰不立,奸宄滋長,雖有智者,不能禁止。

    比者也先鐵木兒之徒,遇朱太醫妻女,過省門外,強拽以入,奸宿館所。

    事聞有司,以扈從上都為解,竟勿就鞫。

    元惡雖誅,羽翼未戢。

    臣等議宜遵世祖成憲,凡助惡為虐者,悉執付有司鞫之。

    臣等又議天下囚系,不無冤滞,方今盛夏,宜命省台選官審錄,結正重刑,疏決輕系,疑者申問詳谳。

     邊鎮利病,宜命行省行台,體究興除。

    廣海鎮戍卒更病者給粥食藥,力死者人給鈔二十五貫,責所司及同鄉者歸骨于其家。

    歲貢方物有常制,廣州東莞縣大步海,及惠州珠池,始自大德元年,奸民劉進、程連言利,分蜒戶七百餘家官給之糧,三年一采,僅獲小珠五六兩,入水為蟲魚傷死者衆,遂罷珠戶為民。

    其後同知廣州路事塔察兒等,又獻利于失列門,創設提舉司監采。

    廉訪司言其擾民,複罷歸有司。

    既而内正少卿魏暗都剌,冒啟中旨,馳驿督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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