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谏,上副宣谕之意而反及于禍,是陛下誘而陷之,不知自今何以使臣!雖日加宣谕,谏臣以仲淹為戒,必不信矣。
願追還仲淹,複其谏職,減二過之一,庶乎谏路不絕,朝綱複振,斯社稷之慶也。
”疏入,不報。
時仍歲蝗旱,執政謂宜有變更以導迎和氣。
丁巳,诏改明年元曰景祐。
禁邊臣增置堡砦。
參知政事王随言:“淮南積鹽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露積苫覆,歲以損耗。
又,亭戶輸鹽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
其害如此,願得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于揚州,使輸錢及粟帛以資國用。
”遂诏宋绶等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可否,皆以為:“聽通商則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
請敕制置司監造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畜。
複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在通、泰、楚、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馀州聽詣縣鎮,毋至鄉邨。
其入錢京師,增鹽予之。
并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
”诏皆施行。
遼以北府宰相蕭孝先為樞密使。
孝先在樞密府,好惡自恣,權傾人主,朝多側目。
景祐元年遼重熙三年。
甲戌,一零三四年
春,正月,甲子,許京兆府立學,賜《九經》,仍給田五頃。
發江、淮漕米赈京東饑民。
丁卯,侍禦史充賀遼正旦使章頻卒于遼境。
遼主诏有司赙贈,命近侍護喪以歸。
戊辰,诏鑄“景祐元寶”錢。
丁醜,命翰林學士浦城章得象等五人權知貢舉。
壬午,以太常博士滕宗諒為左正言。
宗諒,先與劉越同上莊獻太後疏請歸政者也。
癸未,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進士五舉年五十、諸科六舉年六十、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禦試者,雖試文不合格,毋辄黜,皆以名聞。
”自此率以為常。
甲申,以淮南歲饑,出内藏絹二十萬下三司,代其歲輸。
始置崇政殿說書,命都官員外郎賈昌朝、屯田員外郎趙希言、太常博士王宗道、國子博士楊安國為之,日以二人入侍講說。
初,孫奭出知兖州,帝問誰可代講說者,奭薦昌朝等,因命中書試說書,至是特置此職以處之。
辛卯,遼主如春水。
是月,趙元昊寇府州。
二月,壬辰朔,權停解州鹽池種鹽三年,以本池所貯可支十年故也。
遼北院樞密使蕭樸,出為東京留守。
自太後專制國事,一委弟蕭孝先。
樸屢言仁德皇後之冤,太後兼之,故外遷。
乙未,罷書判拔萃科,更不禦試。
自今幕職、州縣官經三考以上,非緣邊及川、廣、福建者,許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等六科;其京朝官至太常博士及進士諸科取解而被黜落者,毋得複應茂才異等三科及武舉。
用知制诰李淑議也。
先是召知鳳翔府、兵部員外郎司馬池知谏院,池上表懇辭。
帝謂宰相曰:“人皆嗜進,池獨嗜退,亦難能也。
”加直史館,複知鳳翔。
嘗有疑獄上谳,大理辄複下,掾屬惶恐引咎,池曰:“長吏者,政事所由,非諸君過。
”乃獨承其罪。
有诏勿劾。
辛醜,诏:“禮部貢院,諸科舉人,應七舉者,更不限年,并許特奏名。
”
甲辰,權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候歲豐補之。
戊申,诏麟、府州赈蕃、漢饑民。
三月,開封府判官謝绛言:“蝗亘田野,坌入郛郭,跳擲官寺,井匽皆滿,而使者數出,府縣監捕驅逐,蹂踐田舍,民不聊生。
魯史書螟,《谷梁》以為哀公用田賦,虐取于民。
今朝廷斂弛之法,近于廉平,以臣愚所聞,似吏不甚稱職而召其變。
凡今典城牧民,有颛方面之勢,才者掠功取名,以嚴急為術,或辨僞無實,數蒙獎錄;愚者期會簿書,畏首與尾;二者政殊而同歸于敝。
夫為國在養民,養民在擇吏,吏循則民安氣和而災息。
願先取大州邑數十百,诏公卿以下舉任守州者,使得自辟屬縣令長,務求術略,不限資考,然後寬以約束,許便宜從事,期年條上理狀,或徙或留,必有功化風迹。
如此而沴氣不弭,嘉休不至者,未之有也。
”
丙子,诏:“禦試進士題目書所出,摹印給之,更不許上請。
”
戊寅,禦崇政殿,試禮部奏名進士。
己卯,試諸科。
辛巳,試特奏名。
已而得進士諸科八百八十三人,特奏名八百五十七人,賜及第、出身。
夏,四月,壬辰,诏:“鎖廳舉人所試不合格者,除其罪。
”始,天禧二年,宰相王欽若請鎖廳舉人試不合格者,并坐私罪,至是始除之。
甲午,贈故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知制诰楊億為禮部尚書,谥曰文。
故事,非常任二府及事東宮,則四品無贈官。
樞密使王曙言:“億嘗為寇準草奏,請太子親政,為丁謂所排,不得志而殁。
準既贈中書令,億宜蒙旌贲。
”故特贈之。
初,準令億草奏,曙知其不可,嘗勸止。
準敗,曙取奏草付其妻,縫置夾衣中。
及朝廷欲理準舊勳,曙乃出之,其字漫滅,幾不可識矣。
丁酉,殿中侍禦史龐籍為開封府判官,尚美人遣内侍稱教旨,免工人市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