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四十七

首頁
    朝于遼。

     庚辰,夏遣使貢于遼。

     秋,七月,辛醜,貶知潞州尹洙為崇信節度副使,坐前在渭州貸公使錢用也。

     壬寅,翰林學士王堯臣等言:“禮官議改上章獻皇後、章惠皇後谥,揆諸禮意,竊所未安。

    蓋谥告于廟,冊藏于陵,無容異時更有輕改。

    矧升祔廟祐,本極孝思之報,若裁損尊名,恐非嚴奉之儀。

    而又博詢典故,參質人情,有增崇之文,無追減之例,其章獻明肅之号,伏請如舊。

    章惠皇太後,擁佑聖躬,義專系子,禮須别祠,請仍稱章惠皇太後,仍舊享于奉慈廟。

    ”乃诏中書門下覆議,請如禮官及學士等所議,奉章獻、章懿升配真宗廟室,其尊谥如故;章惠仍享奉慈别廟,皆得禮之變,順祀無違。

    乙巳,诏恭依禮官所議,奉章獻明肅皇太後、章懿皇太後序于章穆皇後之次。

     戊申,诏:“自今罪殊死,若祖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無期親者,以其所犯聞。

    ” 廣州地震。

     遼主駐中會川。

     八月,知秦州田況遭父喪,辛酉,起複,況固辭。

    又遣内侍持手诏敦谕,況不得已乞歸葬陽翟,托邊事求見,泣請終喪,帝恻然許之。

    帥臣得終喪自況始。

     自真宗封禅之後,不複校獵,廢五坊之職。

    直集賢院李東之上言:“祖宗校獵之制,所以順時令而訓戎事也。

    陛下臨禦以來,未嘗講修此禮。

    願诏有司草儀,撰日命殿前、馬步軍司出兵馬以從獵于近郊。

    ”壬戌,诏樞密院讨詳先朝校獵制度以聞。

     甲子,以監察禦史包拯為賀正使,使于遼。

    館伴者謂拯曰:“雄州新開便門,乃欲誘納北人以刺候疆事乎?”拯曰:“欲刺知北事,自有正門,何必便門!本朝豈嘗問涿州開門邪!”議遂斬。

    及拯使還,具奏:“臣奉命出境,彼中情僞,頗甚谙悉,自創雲州、作西京以來,添置營寨,招集軍馬,兵甲糧食,積聚不少,但以西讨為名,其意殊不可測。

    緣雲州至并、代州甚近,從代州至應州,城壁相望,隻數十裡,地絕平坦,此中外所共出入之路也。

    自失山後五鎮,此路尤難控扼,萬一侵轶,則河東深為可憂。

    不可信其虛聲,馳其實備。

    兼聞代州以北,累年來蕃戶深入南界,侵占地土,居止耕佃甚多,蓋邊臣畏儒,不能畫時禁止。

    今若不令固守疆界,必恐日加滋蔓,窺伺邊隙,浸成大害。

    欲乞今後沿邊要沖之處,專委執政大臣,精選素習邊事之人以為守将。

    其代州尤不可輕授,如得其人,責以實效,雖有微累,不令非次移替,則軍民安其政令,緩急不緻敗事矣。

    ” 庚午,荊南府、嶽州地震。

     癸酉,诏:“夏國比進誓表,惟延州、保安軍别定封界,自馀皆如舊境。

    其令陝西、河東嚴戒邊吏,務守疆土,無得辄有生事。

    ” 甲戌,河北都轉運案察使歐陽修和滁州,權發遣戶部判官蘇安世監泰州鹽稅,出内供奉官王昭明監壽春縣酒稅。

    初,修有妹适張龜正,卒而無子,有女實前妻所生,甫四歲,無所歸,其母攜養于外氏,及笄,修以嫁族兄之子晟。

    會張氏在晟所與奴奸,事下開封府。

    權知府事楊日嚴前守益州,修嘗論其貪恣,因使獄吏附緻其言以及修。

    谏官錢明逸遂劾修私于張氏,且欺其财。

    诏安世及昭明雜治,卒無狀;乃坐用張氏奁中物買田立歐陽氏券,安世等直牒三司取錄問吏人而不先以聞,故皆及于責。

    安世,開封人也。

    獄事起,諸怨修者必欲傾修,而安世獨明其誣,雖忤執政意,與昭明俱得罪,然君子多之。

     鄜延經略司言夏國未肯明立封界,诏保安軍移文宥州,令遵守誓約指揮。

     壬午,監察禦史李京言:“去年保州軍亂之後,緣邊兵驕,小不如意則嘩言動衆。

    近又永甯軍士潛謀竊發,邊氓遠近不安。

    嘗觀唐自至德以後,河朔兵驕,鎮、魏尤甚,濟以奸臣跋扈,朝廷威令不行,斯蓋不早制之失。

    今沿邊主兵之臣,既不遴擇,及軍士作過,一概被罪,遂使驕兵增氣,動要姑息,守臣避禍,但務因循,不早制之,将複有至德之弊。

    宜下兩府案邊吏罷懦不任事及绮纨子弟,一切罷之。

    其有軍士作過,本非長吏生事者,隻坐召禍之人。

    所貴驕卒畏威而革心,守臣竭節以專事,非特張紀律之本,亦所以制機事之先也。

    ” 九月,庚寅,诏:“文武官已緻仕而所舉官犯罪當連坐者,除之。

    ”從翰林學士張方平請也。

    方平言:“坐缪舉而許首免,蓋責其當察所舉者之不法也。

    緻仕官既謝事,不當與在職者向責。

    ”遂著為令。

     辛卯,以重陽曲宴近臣、宗室于太清樓,遂射苑中。

     癸巳,诏近臣考先朝正史,實錄為《景德禦戎圖》。

     庚子,置南京留守司禦史台。

     甲辰,徙江南東路轉運案察使楊纮知衡州。

    纮嘗言:“不法之人不可貸,如使肆貪殘于一郡一邑,害良民萬家,不若去之,不利一家耳。

    ”聞者望風解去。

    然竟坐苛刻下遷。

    纮,億從子,為億後,其為江東轉運案察使,富弼所薦也。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