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栅未立,夏人奄至,惠與麾下不及甲而走,追者射之,惠幾不能脫,士卒死傷不可勝計。
戊午,太白犯南鬥。
己未,罷武舉。
始,範祥議改鹽法,論者争言其不便,朝廷獨以為可用,委祥推行之。
于是侍禦史知雜事何郯言:“風聞改法以來,商旅為官鹽長價,獲利既薄,少有算請。
陝西一路,已虧損課利百馀萬貫,其馀諸路,比舊來亦皆頓減賣鹽見錢,甚妨支用。
兼陝西民間官鹽價高,多以賣私鹽事敗,刑禁頗煩,官私俱不為利,經久何以施行!臣謂事有百利始可議變,變不如前,即宜仍舊。
”冬,十月,壬戌,遣戶部副使包拯與陝西轉運使議鹽法。
丁醜,诏:“婦人所服冠,高無得過四寸,廣無得逾一尺,梳長無得逾四寸,仍無得以角為之,犯者重緻于法。
”
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争效之,謂之内樣。
其冠名曰垂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
禦史劉元瑜以為服妖,請禁止之,故有是诏。
婦人多被刑責,大為識者所嗤,都不作歌詞以嘲之。
壬午,诏:“馬鋪以晝夜行四百裡,急腳遞五百裡。
”
侍禦史知雜事何郯言:“陝西新置保捷兵士,年五十以上及短弱不及等之人,如不願在軍者,許令自陳,減放歸農。
此等久習武藝,今若放罷,亦須置籍拘管。
仍乞以所居鄉社相近處,如河北義勇,團作指揮,置人員節級管轄。
其邊郡每歲以此軍番遞,防守處亦令比歲減數,非時邊上或有警急,其罷放之人尚可追集守城,卻代精兵出戰,于事又無廢阙。
方今财力大屈,此亦省費之一端。
”樞密使龐籍獨以其言為事。
省兵之議,實郯發之。
是月,遼北道行軍都統耶律達和克率準布諸軍攻夏涼州,至賀蘭山,獲夏國主嫡母及其官僚家屬以歸。
夏以三千人扼險力戰,破之,都監蕭慈氏弩殁于陣。
十一月,丙申,加贈虢州刺史種世衡為成州團練使。
先是,世衡長子古詣阙自言:“父世衡在青澗城,嘗遣王嵩人夏國反間,其用事臣雅爾、旺榮兄弟皆被誅,元昊由是勢衰,納款稱臣。
經略使龐籍掩父功,自取兩府。
”籍時在樞密院,具言:“嵩入虜境即被囚,元昊委任旺榮如故。
元昊欲和,先令旺榮為書遺邊将。
元昊妻即旺榮妹,元昊黜其妻,旺榮兄弟怨望。
元昊既稱臣後二年,旺榮謀殺元昊,事覺被誅,非因嵩反間。
臣與範仲淹、韓琦,皆豫受中書答刂子,候西事平除兩府,既而仲淹、琦先除,臣次之,非專以招懷之功,文書具在可驗。
”朝廷雖知古妄言,猶念世衡舊勞,自東染院使贈刺史,錄其子之未仕者。
古複上書訴賞薄,于是加贈團練使,特授古天興尉,令禦史台押出城,趣使之官。
及籍罷,古複辯理,下禦史考實,以籍奏王嵩疏為定。
诏以其事付史官,聽古徙官便郡。
诏:“河北被災民年八十以上及笃疾、貧不能自存者,人賜米一石,酒一鬥。
”
辛醜,诏:“民有冤,貧不能詣阙者,聽訴于監司以聞。
”
戊午,楊懷敏罷内侍副都知,為三陵副使。
初,懷敏自高陽關钤轄入奏事,除副都知。
知制诘胡宿當制,因言:“懷敏以宿衛不謹,緻逆徒竊入宮闱,又不能生緻之。
議者謂規滅奸人之口。
罪在懷敏及楊景宗二人。
得不窮治誅死,已為幸矣,豈宜複在左右邪!臣不敢草制,辄封還以聞。
”帝疑宿職不當言,翼日,謂宰相曰:“前代有此故事否?”文彥博對曰:“唐給事中袁高不草盧杞制書,近來富弼亦曾封還詞興。
”帝意解。
谏官錢彥遠謂宿曰:“仁者必有勇,于公見之矣。
”既而它舍人為懷敏草制,彥遠及台官論列不已,逾半月,卒罷之。
宿聞懷敏除三陵副使,謂人曰:“懷敏必死矣。
祖宗神靈所在,大奸豈能逃乎!”無幾何,懷敏果卒。
十二月,壬戌,诏:“陝西保捷兵年五十以上及短弱不任役者,聽歸農;若無田園可歸者,減為小分。
”凡放歸者三萬五千馀人,皆歡呼反其家。
在籍者尚五萬馀人,悲涕,恨不得俱去。
陝西緣邊,計一歲費缗錢七十千養一保捷兵,自是歲省缗錢二百四十五萬,陝西之民力稍蘇。
初,樞密使龐籍與宰相文彥博,以國用不足,建議省兵,衆議紛然陳其不可,緣邊諸将争之尤力,且言兵皆習弓刀,不樂歸農,一旦失衣糧,必相聚為盜賊,帝亦疑焉。
彥博與籍共奏:“今公私困竭,上下皇皇,其故非它,正由養兵太多耳,若不減放,無由蘇息。
萬一果聚為盜賊,臣請以死當之。
”帝意乃決。
既而判延州李昭亮複奏陝西所免保捷特多,往往縮頸曲腘,詐為短小以欺官司。
籍曰:“兵苟不樂歸農,何為欺詐若此乎!”帝深然之。
甲子,遣入内供奉高懷政督捕邕州盜賊。
壬申,觀文殿大學士、右仆射、判都省賈昌朝,複為山南東道節度使、同平章事、判鄭州。
戊寅,遼慶陵林木災。
己卯,遼錄囚,有弟從兄為盜者,兄弟俱無子,特原其弟。
是歲,夏改元延嗣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