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非誣也。
”
乙巳,帝謂龐籍曰:“谏官、禦史,必用忠直淳厚、通世務、明治體者,以革浮薄之弊。
”籍既承聖谕,自是中書奏诏舉台官,必以帝語載敕中。
十一月,辛亥,诏以“漳、泉州、興化軍,自五代以來,計丁出米甚重,或貧不能輸。
自今泉州、興化軍舊納七鬥五升者,主戶與減二鬥五升,客戶減四鬥五升;漳州納八鬥八升八合者,主戶減三鬥八升八合,客戶減五鬥八升八合,為定制。
”初,龐籍為福建轉運使,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及籍為宰相,遂行之。
甲子,遼命東京留守司總領戶部内省事。
丁卯,遼罷中丞記錄職官過犯,令承旨總之。
乙亥,帝謂輔臣曰:“江、淮連年荒歉,如聞發運司惟務誅剝,以敷額為能,雖名和籴,實抑配耳。
其減今年上供米百萬石。
”因诏免災傷人戶所輸鹽米。
先是河北饑,三司益增江、淮米以饷河北,及江、淮饑,有司責米數如常歲,度支副使梅摯奏減之。
十二月,庚辱,翰林天文院新作渾儀成,禦撰《渾儀總要》十卷,論前代得失,已而留中不出。
乙酉,遼以太後行再生禮,肆赦。
戊子,中書言:“諸房人吏稽違案牒者,自來量行罰典,終未革心。
欲籍其名目,以輕重為差,其罰數多及情重者,取旨黜逐。
”從之。
戊戌,以資政殿學士吳育知陝州。
始,命育兼翰林侍讀學士,育辭以疾,固請便郡。
帝謂近臣曰:“育剛正可用,但嫉惡太過耳,宜聽其便。
”因遣中使賜以禁中良藥。
不半歲,又徙汝州。
先是包拯請除範祥權本路轉運副使,令擘畫鹽法利害,計置沿邊斛鬥,事歸一局,易為辦集。
而三司使田況亦請久任祥,使專其事。
己亥,以祥為陝西轉運副使,仍賜金紫服以寵之。
庚子,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未緻仕者,更不考課遷官;其有功于國,有惠于民,當加賞者,勿拘。
”
以益州鄉貢進士房庶為試校書郎。
庶,成都人,宋祁嘗上其所著《樂書補亡》二卷,田況自蜀還,亦言其知音。
既召赴阙,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雲:‘度起于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
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
後儒誤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
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當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直秘閣範鎮是之,乃言曰:“李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胡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厘六豪;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于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三說為是。
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
”乃诏王洙與鎮同于修制所依庶說造律尺籥,上之。
帝召輔臣同觀,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
是時胡瑗等制樂已有定議,特推恩而遣之。
鎮為論于執政曰:“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由累黍為之也。
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
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于史,以為後世惑乎!易曉而必合者,房庶之法是矣。
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
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執政不聽。
皇祐四年遼重熙二十一年
春,正月,辛亥,徒英州别駕唐介為全州團練副使、監郴州酒稅。
遼主如混同江。
王堯臣、王守忠、陳旭等,校慶曆、皇祐總四年天下财賦出入,凡金币絲纩薪刍之類,皆在其數,參相耗登,皇祐元年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有奇,而所出亡馀;為書七卷,丙辰,上之。
诏送三司,取一歲中數以為定式。
庚申,乾甯軍獻古鐘,诏送詳定大樂所。
丙寅,聽吉州司理參軍祝紳持兄服。
紳幼亡父母,養于兄嫂,已嘗為嫂服,至是又請解官持兄喪。
帝曰:“近蓋有匿父母喪而幹進者,今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恩,亦可勸也。
可聽之,仍候服阕日,與幕職官、知縣。
”
诏:“昨為唐介顯涉結附,合行降黜,亦慮言路或阻,尋與除遷。
尚恐言事之臣有所顧忌,禦史台、谏院,其務盡鲠直以箴阙失。
”
二月,戊寅,帝謂輔臣曰:“東南歲比不登,民力匮乏,嘗诏蠲歲漕百萬石。
今發運使施昌言、許元乃欲分往兩浙、江南調發軍儲,是必謀誅剝疲民,求羨馀以希進耳,宜約束之。
”因诏昌言等遵前诏,毋得辄有科率。
庚辰,以兵部郎中考城傅求為戶部副使。
慶曆末,求自梓州路轉運使移陝西。
時關中用當十鐵錢,盜鑄不可勝計,求獻策請變錢法。
至境,問民所乏,貸以種糧錢,令麥熟納償,而薄取其息,民大悅。
求急檄州縣,凡散二百八十萬缗。
已而朝廷變法,遂下令,以小鐵錢三折大鐵錢一。
民出不意,破産失業,自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