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七十四

首頁
    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為相。

    甫得志,即□□□□□求解條例司。

    時為小異,陽若不與之同者,□□□□□□□□□□□□□□□□□□□□□世以是譏之,謂之“筌相”。

    升之初名旭,避神宗嫌名改焉。

     遼主如納葛泺。

     癸亥,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元會受朝賀,執鎮圭,非是,請不執。

    上壽準此。

    ”又言:“元會行禮于朝,而天子服祭服,群臣服朝服,亦非是,請服通天冠、绛紗袍。

    ”又言:“禦殿當設旗幟。

    仍辟大慶殿門,皇帝即禦座,禮官引中書、門下、親王、使相押諸司三呂、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将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群臣不服劍、不脫屦舄。

    ”并從之。

     甲子,知審刑院安焘言:“天下奏案,視十年前增倍以上,審刑院、刑部詳議、詳斷官,視舊員數頗減,乞複置詳議官一員。

    又詳議官遍簽刑部斷案,職事不專,乞分議官六員,每案二員連簽。

    若情狀可疑,未麗于法,即議官通簽。

    如此,則疑難之獄得盡,衆議明白,罪案不緻留積。

    ”诏:“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各一員。

    罷刑部簽法官一員,馀如焘請。

    ” 五月,戊辰朔,右神武大将軍、衢州團練使秦國公克瑜為隰州團練使。

    大宗正言克瑜歲滿當遷遙郡,帝以克瑜秦王後,襲公爵,故特遷正任。

    後以右武衛大将軍、潮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将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右武衛大将軍、濱州防禦使陳國公仲郃為棣州團練使,用克瑜例也。

     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正旦禦殿合用黃麾仗。

    接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燕蕃國,皆用黃麾仗。

    本朝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号,諸衛各帥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

    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馀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注悉加詳定。

    ”從之。

     庚午,诏輔臣觀麥于後苑。

     丙子,順州蠻叛,峒、州兵讨平之。

     庚辰,诏以濮安懿王三夫人并稱王夫人,祔濮園。

     辛巳,太子少師緻仕趙概上所集《谏林》。

    诏曰:“請老而去者,類以聲問不至朝廷為高,唯卿有志愛君,雖退居山林,未嘗一日忘也。

    當置于座右,時時省閱。

    ” 甲申,參知政事元绛數請老,命其子耆甯校書崇文院,慰留之。

    會太學虞蕃訟博士受賄,事連耆甯,當下獄。

    绛請上還職祿而容耆甯即訊于外,從之。

    于是禦史至第,簿責绛,绛一不自辨,罷知毫州。

    入辭,帝謂曰:“朕知卿,一歲即召矣,卿意欲陳訴乎?”绛謝罪,願得颍,即以為颍州。

     丁亥,遼主谒慶陵。

    以契丹行宮都部署耶律延格為南府宰相,以北面林牙耶律永甯為伊勒希巴。

    遼主以蕭烏納為忠,命同知南院樞密使事,複與驸馬都尉蕭酬斡并封蘭陵郡王。

     戊子,禦史中丞蔡确參知政事。

    确自知制诰為禦史中丞、參知政事,皆以起獄奪人位而居之,士大夫交口唾吧,而确自為得計。

    吳充數為帝言新法不便,欲稍去其甚者,确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代為相,一遵何約束。

    今陛下所自建立,豈容一人挾怨而壞之!”法遂不變。

     丙申,诏:“諸路有強劫盜人數稍衆,許于聽候差使及得替待阙官内選武勇使臣捕逐,給驿券。

    ”從大名府文彥博請也。

     六月,庚子,宰臣吳充以從子安國贓污抵法,奉表待罪;诏趣視事。

     甲辰,廣西捕斬侬智春,執其妻子以獻。

     辛亥,準而貢于遼。

     甲寅,清汴成,凡用工四十五日,自任村沙口至河陰瓦亭子并汜水關,北通黃河,接運河,長五十一裡,兩岸為堤,總長一百三裡,引洛水入汴。

     丁巳,遼以北府宰相遼西郡王蕭伊哩頞為西北路招讨使。

     己未,遼遣使錄囚。

     辛酉,诏鎮甯軍節度使、魏國公宗懿追封舒王。

     左谏議大夫安焘等上《諸司敕式》。

    帝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曰:“此非政事,何豫中書!”可刊之。

    ” 是月,遼放進士劉瑰等一十三人。

     秋,七月,己巳,三佛齊、詹卑國使來貢方物。

     禦史中丞李定言:“知湖州蘇轼,本無學術,偶中異科,初騰沮毀之論,陛下猶置之不問。

    轼怙終不悔,狂悖之語日聞。

    轼讀史傳,非不知事君有禮,讪上有誅,而敢肆其憤心,公為诋訾;而又應試舉對,即已有厭弊更法之意。

    及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毀之,以為非是。

    傷教亂俗,莫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