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八十九∷起阏逢涒灘五月,盡柔兆閹茂十二月,凡二年有奇。
○徽宗體神合道駿烈遜功聖文仁德憲慈顯孝皇帝
崇甯三年遼乾統四年
五月,丁醜,以收複鄯、廓,遣親王奏告太廟,侍從官分告社稷、諸陵。
戊寅,罷開封權知府,置牧、尹、少尹;改定六曹,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序,增其員數,仿《唐六典》易胥吏之稱。
己卯,以複鄯、廓推賞,進蔡京守司空,封嘉國公。
庚辰,許将、趙挺之、吳居厚、安惇、蔡卞各轉三官。
甲申,改鄯州為西甯州,仍為隴右節度。
辛醜,诏黜守臣進金助修宮庭者。
罷行水磨茶。
六月,壬寅朔,圖熙甯、元豐功臣于顯谟閣。
甲辰,遼主駐旺國崖。
丙午,诏:“諸路州軍未曾立學者并增置。
”
戊申,诏以荊國公王安石配享孔子。
壬子,置書、畫、算學,其生皆占經以試,其取士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為次。
戊午,诏:“重定元祐、元符黨人及上書邪等者,合為一籍,通三百九人,刻石朝堂,馀并出籍,自今毋得複彈奏。
”
元祐奸黨,文臣曾任宰臣、執政官,司馬光等二十七人;待制以上官,蘇轼等四十九人;馀官,秦觀等一百七十六人;武臣,張巽等二十五人;内臣,梁惟簡等二十九人。
為臣不忠,曾任宰臣,王珪、章惇。
壬戌,蔡京奏:“奉诏,令臣書元祐奸黨姓名。
恭唯皇帝嗣位之五年,旌别淑慝,明信賞罰,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罰。
乃命有司,夷考罪狀,第其首惡與其附麗者以聞。
得三百九人,皇帝書而刊之石,置于文德殿門東壁,永為萬世子孫之戒。
又诏臣京書之,将以頒之天下。
臣敢不對揚休命,仰承陛下孝悌繼述之志,謹書元祐奸黨名姓,仍連元書本進呈。
”于是诏頒之州縣,令皆刻石。
有長安石工安民當镌字,辭曰:“民愚人,固不知立碑之意,但如司馬相公者,海内稱其正直,今謂之奸邪,民不忍刻也。
”府官怒,欲加之罪。
安民泣曰:“被役不敢辭,乞免镌安民二字于石末,恐得罪後世。
”聞者愧之。
癸亥,吐蕃遣使貢于遼。
乙醜,诏:“内外官毋得越職論事。
”
秋,七月,壬申朔,诏:“應入籍人父,并不得任在京差遣。
”
癸酉,以婉儀王氏為德妃。
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複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
庚辰,诏:“自今大禮不受尊号,群臣毋上表。
”
是日,遼主獵于南山。
癸未,遼以西北路招讨使蕭德勒岱、北院樞密副使耶律慎思并知北院樞密使事。
辛卯,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賈易。
富者恃其有馀,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于不足,薄移稅以速售。
富者莫非膏腴,而賦調反輕;貧者所存瘠薄,而賦調反重。
因循至今,其弊愈甚。
熙甯初,神宗灼見此弊,遂诏有司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
蓋以土色肥硗别田之美惡,定賦之多寡,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隐;戶給之帖,而賦調升合尺寸無所遺。
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無所措其奸,邦财自此豐,民賦自此省。
五路州縣有經方田者,至今公私以為利。
遭元祐紛更,美意良法,未遍于天下。
今檢會《熙甯方田敕》,推廣神考法意,删去重複,取其應行者,為《崇甯方田敕令格式》,乞付三省頒降施行。
”從之。
遼以同知南院樞密使事蕭迪裡為西北路招讨使。
八月,壬寅朔,大雨,壞民廬舍,令收瘗死者。
甲辰,蔡京等上《神宗正史》。
丙午,門下侍郎許将罷。
将居政府十年,不能有所建明。
中丞朱谔,劾将在元祐則盡更元豐之所守,居紹聖則陰匿元祐之所為,遂以資政殿學士出知河南。
谔,蔡京之黨也。
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元書言:“澧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試卷,言涉謗讪。
”辛酉,诏:“邦彥特送五百裡外編管,其考校長谕屏出學。
”
九月,乙亥,以趙挺之為門下侍郎,吳居厚為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為尚書左丞,刑部尚書鄧洵武為尚書右丞。
康國,揚州人,紹聖中,蔡京治役法,薦為屬。
及京當國,定元祐黨籍,置看講議司,編彙章牍,康國皆預密謀,故京引援之甚力。
自福建轉運判官,不三歲入翰林為承旨,遂澄政府。
複以其兄康伯代為翰林學士。
壬辰,诏:“諸路州學别置齋舍,以養材武之士。
”
初,東南六路糧斛,自江、浙起綱,至于淮甸以及真、揚、楚、泗,為倉七,以聚畜軍儲,複自楚、泗置汴納,般運上京,以江淮發運使董之,故常有六百萬石以供京師,而諸倉常有數年之積。
州郡告歉,則折納上等價錢,謂之額斛;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
複于豐熟以中價收籴,谷賤則官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
本錢歲增,兵食有馀。
及蔡京求羨财以供侈費,乃以其姻家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籴本數百萬缗充貢,擢戶部侍郎。
自是繼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
本竭則不能增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