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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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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降诏曰:“朕惟旱幹、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

    豫章諸郡,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辄就槁。

    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今諸道名山,川源甚衆,民未知其利。

    然則通溝渎,潴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欤?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朕将即勤惰而寓賞罰。

    ” 己卯,金禦史大夫璋罷。

     癸未,合荊、鄂二軍為一,以吳挺充都統制。

     九月,丙申,梁克家等上《中興會要》、《太上皇》及《皇帝玉牒》。

     庚子,命盱眙軍以受書禮移牒泗州,示金生辰使,金使不從。

     辛亥,金主還都。

    大名府僧李智究等謀反,伏誅。

     冬,十月,臣僚言:“浙東諸郡旱傷,如溫、台二州,自來每遇還稔,全賴轉海般運浙西米斛,粗能贍給。

    聞浙西平江、秀州邊海諸縣不令放出,于荒歉之處為害甚大,請嚴禁遏籴。

    ”從之。

     辛未,右丞相梁克家罷。

    克家時獨相,貴戚權幸,不少假借,而外濟以和,以與張說議使事不合,遂求去,乃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建甯府。

     甲戌,以曾懷為右丞相,鄭聞參知政事,張說知樞密院事,沈夏同知院事。

     丙子,金以前南京留守唐古安禮為尚書右丞。

     時以南路女直戶頗有貧者,議簽漢戶入軍籍,金主嘗以問安禮曰:“于卿意如何?”安禮對曰:“明安人與漢戶今皆一家,彼耕此種,皆是國人。

    即日簽軍,恐妨農作。

    ”金主責之曰:“朕謂卿有知識,每事專效漢人。

    若無事之時,可移農作,度宋人之意,且起争端。

    國家有事,農作奚暇!卿習漢字,讀《詩》、《書》,姑置此以講本朝之法。

    前日宰臣皆女直拜,卿獨漢人拜,是耶非耶?所謂一家者,皆一類也。

    女直、漢人,其實則二。

    朕即位東京,契丹、漢人皆不往,惟女直人偕來,此可謂一類乎?”又曰:“朕夙夜思念,使太祖功業不墜,傳及萬世,當使女直人不困。

    卿等悉之!” 乙酉,臣僚言:“州郡水旱,往往諱言,雖有陳奏,未必能盡其實,遂至下之疾苦壅于上聞,上之德意抑于下究。

    蓋諱言水旱者,慮朝廷罪其失政也;不盡其實者,慮州用之阙而不斷也。

    屬縣申請,至于取問者有之,必欲其不問而後已;民間告訴,抑令伏熟者有之,必欲其無所陳而後已。

    欺天罔上,其罪可勝言哉!望申嚴行下,凡有旱傷,必須從實檢放,不得亂有沮抑,緻奸和氣。

    仍乞令逐路常平提舉官躬親巡曆,同帥漕之臣覺察按劾以聞。

    庶幾民被實惠。

    ”诏從之。

     丁亥,金使完顔襄等來賀會慶節,别函申議受書之禮。

    仍示虞允文,速為邊備。

     十一月,辛卯,诏樞密院:“除授及财賦,事關中書、門下省,其邊機軍政,更不錄送。

    ” 金主謂宰臣曰:“外路正五品職事多阙員,何也?”太尉李石曰:“資考少有及者。

    ”金主曰:“苟有腎能,當不次用之。

    ” 戊戌,合祀天地于圜丘,大赦。

    改明年為淳熙元年。

     辛亥,臣僚言:“今歲旱傷,非特浙東被害,如江西諸州,例皆阙雨,禾稻不收,而贛、吉二州尤甚。

    江東之太平、廣德,淮西之無為軍、和州,多是先被水患,繼之以旱。

    其間州郡,或有違言境内災傷,不即申陳,緻失檢放條限;或有雖曾申聞,措置赈濟事件,朝廷未與行下。

    救荒之政,譬如拯溺救焚,勢不可緩,今欲從朝廷專委逐路提舉官躬親巡曆,如委系失收,不曾檢放或檢放不實者,仰将今年苗米依合減分數,權行停閣,令候來年秋熟帶納。

    其有和籴米斛、抛降馬料及諸色科買,并權與住罷一年。

    應合赈粜、赈濟者,許提舉官将一路見管常平義倉米通融撥借應副。

    其有諸州已條畫到措置赈濟事件,朝廷速降指揮。

    庶幾官吏便可奉行,百姓早被實惠。

    ”诏從之。

     壬子,金吏部尚書梁肅請禁奴婢服羅绮,金主曰:“近已禁其服明金,行之以漸可也。

    且教化之行,當自貴近始。

    朕宮中服禦常自節約,卿等宜更從儉素,使民知所效也。

    ” 漢州什邡縣楊村進士陳敏政家,特賜旌表門廬。

    自敏政高祖母王氏遺訓,至今五世同居,并以孝友信義著。

    王氏年十八歸于陳,歲馀夫卒,守志不嫁,事舅姑甚孝,教子孫笃學有聞。

    本州以事來上,故有是命。

     十二月,己未朔,戒饬沿邊諸軍,毋辄遣間諜、招納叛亡。

     甲子,同知樞密使沈夏罷。

    乙醜,以禦史中丞姚憲簽書樞密院事。

     癸酉,廣西鹽複官賣法,從帥臣範成大之請也。

    二廣鹽法,自靖康間,行官般官賣法。

    至紹興八年後,因臣僚言其利為甚博,遂改行鈔法,節次更廢不一。

    至乾道六年,逐司互有申陳。

    遂自八年诏令兩路通販官鈔九十萬貫,同認歲額,然實于西路歲計不便。

    遂诏:“廣西鹽住行鈔法,撥還運司,均與諸州官般官賣,以充歲計。

    ” 乙酉,金遣完顔璋等來賀明年正旦,以議受書儀不合,诏俟改日;以太上皇有旨,姑聽仍舊。

    丁亥,璋等入見。

     是歲,減紹興府、嚴、處州丁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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