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之。
戊戌,以禮部侍郎龔茂良參知政事。
楊倓罷,以葉衡兼權知樞密院事。
甲辰,帝召衡及茂良,賜坐,曰:“兩參政皆公議所與。
”衡等起謝。
帝複從容曰:“自今諸事不可徇私,若鄉曲親戚,且未須援引。
朕每存公道,設有未是,卿等宜力争,君臣之間,不可事形迹。
《房、杜傳》無可書之事,蓋其輔贊彌縫,不見于外,所以能然。
”衡曰:“臯陶、稷、契在唐、虞之朝,其見于後世者,都、俞、籲、咈數語而已。
”茂良曰:“大臣以道事君,遇有不可,自當啟沃,豈當使迹見于外!”
金主谕尚食局使曰:“大官之食,皆民脂膏。
日者品味太多,徒為虛費,自今進可口者數品而已。
”
丙午,曾懷罷,除職奉祠,懷以疾自請也。
戊申,以葉衡為左丞相兼樞密使。
衡由知縣不十年至宰相,進用之驟,人謂出于曾觌雲。
己酉,著作佐郎鄭僑言祖宗朝每日召見講讀官,至仁宗朝,始有間日一講之制,帝曰:“自太宗、真宗始置侍讀講官,于聖學尤為留意。
”
壬子,江西漕臣錢佃等奏:“興國軍以公使庫酸敗酒抑勒百姓高價收買,臣等雖已禁止,請嚴行禁約。
”帝語葉衡、龔茂良曰:“奉行法令,在下不可不嚴。
事既上聞,卻當從寬,然後各得其宜。
今屬郡違戾,監司已置不問,而請朝廷嚴行禁約,事體不順。
”乃诏本路監司開具散酒當職官吏姓名申尚書省。
十二月,丁巳,以吏部尚書李彥穎簽書樞密院事。
甲子,以鹽官縣旱,減放苗租。
丙寅,罷鐵錢,改鑄銅錢。
壬申,葉衡等上《真宗玉牒》。
以資政殿學士、知荊南府沈夏加大學士,為四川宣撫使;新四川制置使範成大,改管内制置使。
戊寅,金以平章政事完顔守道為右丞相,樞密副使圖克坦志甯為平章政事。
是月,修吏部七司法。
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材以擢用,在選部則宜守成法以差注。
蓋法者一定不易,如規矩、權衡,不可私以方圓、輕重也。
夫法本無弊,而例實敗之。
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則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者之患,在于用例破法;而比者之患,在于因例立法。
今吏部七司法者,自晏敦複裁定,有司守之以從事,可以無弊。
緣臣僚申明沖改,前後不一,率多出私意,循人情。
向者陛下深知其弊,嘗加戒敕,毋得用例破條,然有司巧于傅會,多作條目。
臣謂用例破法者其害淺,因例立法者其害大。
宜诏有司講求本末,将新舊法非相與參考。
舊法大有所淵捂者,弗可輕去;新立條制,凡涉寬縱,于舊法有違者,一切刊正;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可以遵守。
”從之。
是歲,淮南複分為東、西路。
淳熙二年金大定十五年
春,正月,辛巳,前宰相梁克家、曾懷,坐擅改堂除,克家落觀文殿學士,懷降觀文殿學士。
甲午,廢同安、蕲春監。
庚戌,籍諸軍子弟為背嵬軍。
二月,癸亥,诏:“泉州左翼軍,去朝廷二千裡,每事必申密院、殿司,恐緻失機。
自今遇有盜賊竊發,一時聽安撫司節制。
”
三月,己醜,何澹試館職,言:“堂阙歸部,亦有未便。
舊法,吏部長貳得以铨量年老不堪厘務之人,今不複有所進退。
近來引見選人改官,未聞有不許改官者。
”帝曰:“恐所言有可采者,不欲遺之。
”既而令吏部從實铨量,并引見選人改官,于進卷内具舉主所薦事狀;如系捕盜人,即詳具所得功賞之因。
從之。
乙巳,诏:“武舉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軍計議官。
”
夏,四月,壬子朔,淮東、西兩總領各乞以金銀兌換會子支遣,帝曰:“綱運既以會子中半入納,何故乃爾阙少?”葉衡、龔茂良對曰:“緣朝廷以金銀換收會子,樁管不用,金銀價低,軍人支請折閱,所以思用會子。
”帝曰:“更思所以阙用之因。
”衡複言:“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
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馀萬,流行于外者才二百萬,安得不少!”帝曰:“此是戶部之數,不知兩總領所分數入納如何?兩處且各以三十萬與之,兌換金銀。
”已而錢良臣申到:“民間入納,阙少會子,并兩淮取換銅錢,已支絕會子,請再給降。
”帝曰:“會子直如此少?”茂良曰:“聞得商旅往來貿易,僅用會子,一為免商稅,二為省腳乘,三為不複折閱。
以此觀之,大段流通。
”帝令應副,因宣谕曰:“卿等講究本末,思為善後之計。
”
乙卯,賜禮部進士詹骙以下四百三十六人及第、出身。
閩人楊甲對策,言恢複之志不堅者二事:一謂“妃嫔滿前,聖意幾于惑溺”一謂“策士之始,以談兵為諱”,帝覽對,不悅,置之第五等。
是月,茶寇賴文政起湖北,轉入湖南、江西。
官軍數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