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向時帳幕長用塗金為飾,今則不爾。
但使足用,何事紛華也!”
己酉,芮輝言:“吏部選法,小使臣遭喪不解官,給假百日。
請除沿邊職任及雜流出身人仍依舊限,此外如蔭補子弟,宜守家法;取應宗室、武舉出身之數,皆自科舉中來,合遵三年之制。
”帝從之,曰:“小使臣多是從軍或雜流出身及沿邊職任,所以不以禮法責之。
其蔭補子弟、取應宗室、武舉人,豈可不遵三年之制!”
庚戌,金主如金蓮川。
五月,丙寅,金中都地震,生黑白毛。
戊辰,以吏部尚書周必大參知政事,刑部尚書謝廓然簽書樞密院事。
帝謂必大曰:“執政于宰相,固當和而不同,前此宰相議事,執政更無語,何也?”必大對曰:“大臣自應互相可否。
自秦桧當國,執政不敢措一詞,後遂以為當然。
陛下虛心無我,人臣乃欲自是乎!惟小事不敢有隐,則大事何由蔽欺!”帝深然之。
己卯,申饬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六月,壬辰,五部落再犯黎州,制置司钤轄成光延戰敗,官軍死者甚衆,提點刑獄、權州事折知常棄城遁。
甲午,制置司益兵,遣都大提舉茶馬吳總任平之。
诏:“監司、郡守,所屬官或身有顯過而政害于民者,即依公按刺;或才不勝其任而民受其弊者,亦詳其不能之狀,俾改祠祿,不得務從姑息。
至有民訟方行按劾,若廉察素明而的知其興訟不當者,則當為别白是否,以明正其妄訴之罪,不得一例文具舉覺。
”從太府丞錢象祖請也。
乙未,帝谕趙雄等曰:“大臣能持公道,思其艱,圖其易,斯盡善矣。
”雄等曰:“居常以盡公相告戒,若曲徇親舊之情,不過得其面譽,安能勝衆人之毀也!”帝曰:“曲徇于人,所悅者寡,不悅者衆,及招人言,親舊雖能緻力,不惟無益于國,亦殊不利于身。
豈若一意奉公,保無後患!較其利害,孰得孰失耶?”
壬寅,秘書郎李巘言:“太平興國元年,诏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至雍熙二年,複設明法科,以三小經附,則知祖宗之意,未嘗不使經生明法,亦未嘗不使法吏通經也。
宜略仿祖宗舊制,使試大法者,兼習一經及小經義共三道為一場。
”帝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疑獄,若從俗吏,必流于深刻,宜如所奏。
然刑與禮相為用,且事涉科舉,可令禮部條具來上。
”既而禮部請第四場經義,大經一,小經二,從之。
丁未,三省言:“去歲豐稔,今歲米賤,所在和籴告辦,倉廪盈溢。
其江東諸路上供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鎮江倉,今兩處守臣,皆雲無可盛貯,乞依舊發赴行在豐儲西倉。
”帝曰:“豐年蒙天祐,惟當增修德政耳。
”
是月,秘書郎趙彥中疏言:“士風之盛衰,風俗之樞機系焉。
且以科舉之文言之,儒宗文師,成式具在;今乃祖性理之說,以浮言遊詞相高。
士之信道自守,以《六經》、聖賢為師可矣,今乃别為洛學,飾怪驚愚,外假誠敬之名,内濟虛僞之實,士風日敝,人材日偷。
望诏執事,使明知聖朝好惡所在,以變士風。
”從之。
秋,七月,癸醜,诏:“二廣帥臣、監司,察所部守臣臧否以聞。
”
壬申,移廣西提刑司于郁林州。
甲戌,杜民表乞罷總領漕司營運,帝曰:“朕欲罷此久矣。
内外諸軍,添給累重之人,每歲不過三十馀萬缗,别作措置支給。
”于是诏:“兩淮、湖廣、四川總領所,兩浙、四川轉運司營運并罷。
”
是月,以旱,決系囚,分命群臣禱雨于山川。
金地亦旱。
八月,甲申,以禱雨未應,诏職事官以上各實封言事。
是夕,雨。
校書郎羅點上封事言:“今時奸谀日甚,議論凡陋。
無所可否,則曰得體;與時浮沈,則曰有量;衆皆默,己獨言,則曰沽名;衆皆濁,己獨清,則曰立異。
此風不革,陛下雖欲大有為于天下,未見其可也。
自旱為虐,陛下禱群祀,赦有罪,曾不足以感動天心;及朝求谠言,夕得甘雨,天心所示,昭然不誣。
獨不知陛下之求言,果欲用之否乎?如欲用之,則願以所上封事反核詳熟,當者審而後行,疑者咨而後決,如此,則治象日著而亂萌自消矣。
”
初,求言之诏将下,宰相謂此诏一下,州縣必乞赈濟,何以應之,約周必大同奏止其事,必大曰:“上欲通下情,而吾侪阻隔之,何以塞公論!”乃止。
梁李銜乞宮觀,帝曰:“此人不正,近嘗贻書内侍,啖之以利,内侍以其書繳。
”趙雄曰:“{執曰}禦之官,皆知清白,不敢徇私,化行之效也。
”
辛巳,金主秋獵。
己醜,臣僚言沿邊人盜販解鹽,私入川界侵射鹽利,诏興州、光元府都統司,開具禁止事件以聞。
既而吳挺言已立賞錢,出榜行下沿邊屯戍統兵官,嚴行緝捕,從之。
辛卯,臣僚言:“執政、台谏之臣,身居要地而子孫從仕遠方,監司、郡守趨承從風而靡于四方,觀瞻所損甚大。
請今後見任執政、台谏子孫,并與祠廟差遣,特許理為考任。
”從之。
己亥,帝謂輔臣曰:“漕河猶未通行,聞平江府月供阙米,皆雇夫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