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六∷起強圍大淵獻正月,盡著雍困敦十二月,凡二年。
○世祖聖德神功文武皇帝
至元二十四年年
春,正月,戊辰,浚河西務漕渠。
丙戌,以程鵬飛為中書右丞,阿爾為中書左丞。
丁亥,以布顔裡哈雅參知政事。
發新附軍千人,從阿巴齊讨安南。
複改江浙行省為江淮行省。
辛卯,诏發江淮、江西、湖廣三省蒙古、漢券軍七萬人,船五百艘,雲南兵六千人,海外四州黎兵萬五千,命海道運糧萬戶張文虎、費拱辰、陶大明運糧十七萬石,分道以進。
置征交趾行省,鄂啰齊平章政事,烏納爾、樊楫參知政事,總之,并受鎮南王節制。
二月,甲午,畋于近郊。
乙未,以敏珠爾蔔丹為平章政事。
甲辰,以範文虎為中書右丞,商議樞密院事。
壬子,中書省言:“自正旦至二月中旬,費鈔五十萬錠。
臣等兼總财賦,自今侍臣奏請賜赍,請令臣等預議。
”帝曰:“此朕所當慮。
”仍谕伊實特穆爾、伊徹察喇知之。
戊午,以趙與芮子孟桂襲平原郡公。
宗王納顔遣使征東道兵,谕棟摩特穆爾毋辄發。
初,納顔鎮遼東,北京宣慰使伊列薩哈察其有異志,密請備之。
帝素然其言,故有是谕。
閏月,癸亥,敕:“春秋二仲月上丙日,祀帝堯祠。
”
西京等處管課官馬合謀,自言歲以西京、平陽、太原課存額外羨錢,市馬駝千頭輸官,而實盜官錢市之。
按問有迹,伏誅。
乙醜,複立尚書省,以僧格、特穆爾并為平章政事,鄂爾根薩裡為右丞,葉李為左丞,馬紹參知政事。
是月,帝畋于近郊,召敏珠爾蔔丹、特穆爾、楊居厚等,與葉李、程文海、趙孟頫論鈔法。
敏珠爾蔔丹言:“自制國用使司改尚書省,頗有成效,今仍分兩省為便。
”诏從之。
安圖谏曰:“臣力不能回天,但乞不用僧格,别選賢者,猶或不至虐民誤國。
”不聽。
鄂爾根薩裡雖與僧格同事,然數切诤之,以廉正自持。
葉李固辭左丞之命,言:“臣資格未宜遽至此。
”帝曰:“商起伊尹,周起太公,豈循資格耶?尚書系天下輕重,朕以煩卿,卿其勿辭。
”賜大小車各一,許乘小車入禁中,仍給扶升殿。
辛未,以複置尚書省诏天下。
除行省與中書議行,馀并聽尚書省從便以聞。
诏,趙孟頫所草也,帝覽之,喜曰:“得朕心之所欲言者矣。
”
初,太宗設總教國子之官,逮至元初,以許衡為祭酒,而侍臣子弟就學者才十馀人。
衡既去,教益廢而學舍未建,師生寓居民舍,司業耶律有尚屢以為言。
至是乃立國子監,設監丞、博士、助教,增廣弟子員至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官給紙答刂、飲食,遂以有尚為祭酒。
設江南各路儒學提舉司。
時江南諸縣各置教谕二人;又用廷臣請,諸道各置提舉司,設提舉儒學二人,統諸路、府、州、縣學祭祀、錢糧之事。
學校已廢而複興,實葉李之言有以導之也。
乙酉,鎮南王托歡徙鎮南京。
範文虎改尚書右丞,商議樞密院事。
改行中書省為行尚書省,六部為尚書六部。
以吏部尚書實都為尚書省參知政事。
庚寅,帝如上都。
達噜哈齊、哈喇哈斯等言:“去歲錄囚南京、濟南兩路,應死者已一百九十人。
若總校諸路,為數必多,宜遣入分道行刑。
”帝曰:“囚非群羊,豈可遽殺!即宜悉配隸淘金。
”
以禮部主事王約為監察禦史。
約疏請建儲及修史,又言前中丞郭佑以奏誅盧世榮為僧格所嫉,誣以他罪,宜白其冤,不報。
三月,甲午,行至元鈔。
僧格以交鈔及中統元寶行之既久,物重鈔輕,建議更造至元鈔行之。
自一貫至五十文,凡十有一等,每一貫視中統鈔五貫,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無廢。
凡歲賜、周乏、饷軍,皆以中統鈔為準。
诏官百于刑部集議,趙孟頫亦與焉。
衆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孟頫曰:“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
今二十馀年間,輕重相去至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鈔必複如中統。
使民計鈔抵法,疑于太重。
古者以米、絹民生所須,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虛;四者為直,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遠也。
以絹計贓,最為适中。
況鈔乃宋時所創,施于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于不是已,乃欲以此斷人死命,似未可也。
”或以孟頫年少,初自南方來,譏國法不便,意頗不平,責之曰:“今朝廷行至元鈔,故犯法者以是計贓論罪。
汝以為非,豈欲沮格至元鈔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