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世祖所禦,非臣所敢當也。
”帝顧左右曰:“他人不知辭此。
”命有司别置馬轎賜之,俾乘至殿門下。
乙巳,塔思布哈、奇塔特布濟克言:“諸人恃恩徑奏,玺書不由中書,直下翰林院給與者,今核其數,自大德六年至至大元年所出,凡六千三百馀道,皆幹田土、戶口、金銀鐵冶、增馀課程、進貢奇貨、錢谷、選法、詞訟、造作等事,害及于民,請盡追奪之。
今後有不由中書者,乞勿與。
”制可。
丙午,定制:大成至聖文宣王春、秋二丁釋奠用太牢。
二月,戊午,賜真定路饑。
癸亥,皇太子如五台佛寺,以王約從。
既至,約谏不可久留,太子然之,即還上京。
罷行泉府院,以市舶歸之行省。
乙醜,以和林屯田有收,給賞官吏軍士有差。
壬申,令各衛董屯田官三年一易。
甲戌,弛中都酒禁。
三月,己醜,遼陽行省右丞洪萬訴高麗國王王璋不奉國法、恣暴等事,中書省請令洪萬與璋辯對。
敕中書毋令辯對,令璋從太後之五台山。
以梁王在雲南有風疾,命諸王婁都爾代鎮雲南。
庚寅,帝如上都。
禦史台言:“京師工役繁興,加之歲旱民饑,狂愚易惑,今乘輿行幸,請命丞相一人留守京師,著為令。
”從之。
甲辰,中書省言:“國家歲賦有常,頃以歲儉,所入曾不及半,而去歲所支,鈔至千萬錠,糧三百萬石。
陛下嘗命汰其求刍粟者,而宣徽院勃克遜竟不能行,視去歲反多十三萬石,請用知錢谷者二三員于宣徽院佐理之。
又,中書省斷事官,大德十年四十三員,今皇太子位增二員,諸王庫庫楚等亦各增一員,非舊制。
臣等以為皇太子位所增宜存,諸王者宜罷。
”并從之。
乙巳,中書省言:“中書為百司之首,宜先汰冗員。
”帝曰:“百司所汰,卿等宜定議;省臣去留,朕自籌之。
”
夏,四月,甲寅,中書省言:“江浙杭州驿,半歲之間,使人過者千二百馀;有桑烏保赫鼎等進獅、豹、鴉、鹘,留二十有七日,人畜食肉千三百馀斤。
請自今遠方以奇獸異寶來者。
”依驿遞;其商人因有所獻者,令自備資力。
”從之。
辛酉,立興聖宮江淮财賦總管府。
癸亥,摘漢軍五千,給田十萬頃,于直沽沿海口屯糧。
壬午,诏中都創皇城角樓。
中書省言:“農事正殷,蝗蝝遍野,百姓艱食,請依前旨罷其役。
”帝曰:“皇城若無角樓,何以壯觀!先畢其功,馀者緩之。
以建新寺,鑄提調、監造三品銀印。
益都諸路蝗。
五月,丁酉,以陰陽家言,自今至聖誕節不宜興土,權停新寺工役。
六月,癸亥,選官督捕蝗。
從皇太子言,禁諸賜田者馳驿征租擾民。
庚午,中書省言:“奉旨即停新寺工役,其亭苑鷹坊諸役,請并罷。
又,太醫院遣使取藥材于陝西、四川、雲南、費公帑,勞驿傳。
臣等議,事幹錢糧,隔越中書徑行,宜禁止。
”并從之。
以大都隸儒籍者四十戶充文廟樂工。
從皇太子請,改典樂司提點、大使等官為卿、少卿、丞。
甲戌,以宿衛之士比多冗雜,遵舊制,存蒙古、色目之有閥閱者,馀皆革去。
皇太子言:“宣政院文案不檢核,于憲章有礙,遵舊制為宜。
”從之。
安西王阿南達既以謀逆誅,國除,其秦中版賦入詹事院。
至是大臣請封其子複國,太子以問王約,約曰:“安西以何罪誅?今複之,何以懲後!”議遂寝。
乙亥,中書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田租;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不當免。
”诏依舊制征之。
秋,七月,癸未,河決歸德府境。
己亥,河決汴梁之封丘。
四川肅政廉訪使趙世延修都江堰,民便之。
蒙古軍士科差繁重,而軍士就戍往來者多害人,軍官或抑良為奴。
世延悉正其罪,除其弊。
八月,癸酉,複置尚書省。
初,帝從托克托、嘉珲、帕合哩鼎言,欲複置尚書省,分理财用。
至是約蘇言鈔法大懷,請更之,令工役畫新鈔式以進,又與保巴議立尚書省,帝命與塔斯布哈集議。
保巴言:“政事得失,皆前日中書省臣所為。
今欲舉正,彼懼有累,孰願行者!臣請舊事從中書,新政從尚書。
其尚書省官,請以奇塔特布濟克、托克托為丞相,三寶努、約蘇為平章,保巴為右丞,王罴參知政事。
以畫新鈔式者為印鈔庫大使。
”并從之。
塔斯布哈言:“此大事,遽爾更張,乞與老臣更議之。
”帝不從。
三寶努言:“尚書省既立,更新庶政,變易鈔法,用官六十四員,其中宿衛之士有之,品秩未至者有之,未曆仕者有之。
此皆素習于事,既已任之,宜勿拘例,授以宣敕。
”制可,仍改各行中書省為行尚書省,條畫頒示天下,敢有阻撓者罪之。
己未,置太子右衛率府,命左丞相托克托、禦史大夫布琳尼敦領府事,取河南蒙古軍萬馀人隸之。
王約曰:“左衛率府,舊制有之,今置右府何為?諸公深思之,不可以累儲宮也。
”太子又命取安西軍器給宿衛士,約謂詹事鄂勒哲曰:“詹事移文千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