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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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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兵器,人必驚疑。

    主上聞之奈何?”鄂勒哲愧謝曰:“實慮不及此。

    ”又命福建取繡工童男女六人,約言曰:“福建去京師六七千裡,使人父子相離,有司承風動擾,豈美事耶?”太子即命止之,稱善再三。

    家令薛居言陝西分地五事,命往理之,約不為署行,語之曰:“太子,潛龍也,當勿用之時,為飛龍之事,可乎?”遂止。

    太子喜,谕群下曰:“事未經王彥博議者,勿啟。

    ”一日約方啟事,一宦官侍側,太子問曰:“自古宦官壞人家國,有諸?”對曰:“宦官善惡皆有之,但恐處置失宜耳。

    ”太子深然其言。

    彥博,約字也。

     是月,司徒、加平章政事石天麟薨。

     天麟在世祖時,以忠直見稱。

    江南道觀偶藏宋主遺像,有僧素與交惡,發其事,将置之極刑。

    世祖以問天麟,對曰:“遼國主、後銅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聞有禁令也。

    ”事遂寝。

    世祖嘗以所禦金龍頭杖賜之,曰:“卿年老,出入宮掖,杖此可也。

    ”殁年九十二。

    追封冀國公,谥忠宣。

     九月,庚辰朔,诏:“朝廷得失,軍民利害,有上言者,皆得實封以聞,在外者赴所屬轉達。

    各處人民,饑荒轉徙複業者,逋欠并行蠲免,仍除差稅三年。

    田野死亡,遺骸暴露,官為收拾。

    ” 頒行至大銀鈔,诏曰:“昔我世祖皇帝,始造中統交鈔以便民用,歲久法隳,亦既更張,印造至元寶鈔。

    逮今又二十三年,物重鈔輕,不能無弊,乃循舊典,改造至大銀鈔,頒行天下。

    至大銀鈔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

    随路立平準行用庫,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或民間絲綿布帛,赴庫回易,依驗時估給價。

    随處路府州縣,設立常平倉以權物價,豐年收籴菽麥米谷,青黃不接之時,比附時估,減價出粜,以遏沸湧。

    金銀私相買賣及海舶興販金、銀、銅錢、絲錦、布帛下海者,并禁之。

    中統交鈔,诏書到日,限一百日盡數赴庫倒換;諸色課程,如收至大銀鈔,以一當五頒行。

    至大銀鈔二兩至一厘,定為一十三等,以便民用。

    ”元之鈔法,至是凡三變雲。

     監察禦史張養浩言立尚書省不便;既立,又言變法亂政,将禍天下;台臣抑而不聞。

    養浩曰:’昔僧格用事,台臣不言,後幾不免。

    今禦史既言,又不以聞,台将安用!” 江南治書侍禦史敬俨,以議立尚書省不便忤宰臣意,适兩淮鹽法久杯,乃左遷俨為轉運使,欲陷之。

    俨至,黜貪厘弊,課役增羨至二十五萬引。

    河南省臣來會鹽筴,欲以所增羨為歲入常額。

    俨以民罷已甚,以羨為額,是病民以為己也,不可。

    乃止。

     癸未,尚書省言:“古者設官分職,各有攸司。

    方今地大民衆,事益繁冗。

    若使省臣總挈綱領,庶官各盡厥職,其事豈有不治!頃歲省務壅塞,朝夕惟署押文案,事皆廢弛。

    天災民困,職此之由。

    請自今省部一切皆令從宜處置,大事或須上請,得旨即行,用成至治;上順天道,下安民心。

    ”又言:“國家地廣民衆,古所未有。

    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馀條,删除煩冗,使歸于一,編為定制。

    ”并從之。

     以大都城南建佛寺,立行工部,領行工部事三人,行工部尚書二人,仍令尚書左丞相托克托兼領之。

     丙戌,帝至自上都。

     诏訪求先朝舊臣,特除耶律希亮翰林學士承旨。

    希亮,鑄之子也,先事世祖為符寶郎,累遷吏部尚書,屢進谠言,為世祖所嘉納,以足疾謝事,家居二十馀年,至是複召用。

    尋命知制诰兼修國史。

    希亮以職在史官,乃類次世祖嘉言善行以進。

     癸巳,以薪價貴,禁權豪畜鷹犬之家不得占據山場,聽民憔采。

     丙申,禦史台言:“頃年歲兇民疾,陛下哀矜赈之,獲濟者衆。

    今山東大饑,流民轉徙,請以本台沒入贓鈔萬錠赈救之。

    ”制日。

     又言:“比者近侍為人奏請,賜江南田一千二百三十頃,為租五十萬石,請拘還官。

    ”從之。

     巳亥,始制錢。

    先是行鈔法,雖皆以錢為文,而廢錢弗鑄。

    至是始于大都立資國院,山東、河南、遼陽、江淮、湖廣、四川立泉貨監六,産銅之地立提舉司十九,鑄錢。

    曰至大通寶者,每一文準銀鈔一厘,曰大元通寶者,準至大錢十文,與曆代錢通用。

    其當五、當三、折二,并以舊數用之。

    既而禦史台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繁多,民猶未悟,而又兼行銅錢,慮有相妨。

    今民間拘收銅器甚急,民殊不便,請與省臣調議。

    ”不報。

     尚書省言:“三宮内降之旨,曩中書奏請勿行,臣等謂宜仍舊行之。

    倘于大事有害,則複奏請。

    中書之務,請以盡歸臣等。

    至元二十四年,凡宣敕亦以尚書省掌之,今臣等議,宜從尚書省任人,而以宣敕散官委之中書。

    ”從之。

     詹事院啟太子,金州獻瑟瑟洞,請遣使采之。

    太子曰:“所寶維賢,瑟瑟何用焉!若是者,後勿複聞。

    ”先是近侍言賈人有獻美珠者,太子曰:“吾服禦雅不喜飾以珠玑,生民膏血,不可輕耗。

    汝等當廣進賢才,以恭儉愛人相規,不可導以奢靡蠹财也。

    ” 丁未,三寶努言養豹者害民為甚,诏禁之,有複犯者,雖貴幸亦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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