閏月,甲寅朔,敕減樞密知院冗員。
辛酉,罷咒僧月給俸。
遣人視大都至上都駐跸之地,有侵民田者,計畝給直。
丁醜,畿内饑,赈之。
濟甯等路隕霜殺桑果禾苗,歸州饑,出粟平粜。
馬八兒國來貢。
夏,四月,甲申朔,大甯路地震,有聲如雷。
己酉,以特們德爾錄軍國重事,監修國史。
右丞相哈克繖言:“臣非世勳族姓,幸逢陛下為宰相,如丞相特們德爾練達政體,且嘗監修國史,請授之印,俾領翰林,國史院,軍國重事,悉令議之。
”帝然其言,令啟皇太後,與之印。
敕:“郡縣官勤職者加賜币帛。
”
立回回國子監。
帝以《資治通鑒》載前代興亡治亂,命集賢學士呼圖噜都爾密實及李孟擇其切要者譯寫以進。
五月,丁卯,賜李孟孝感縣地二十八頃。
禁諸王支屬徑取分地租賦以擾民。
敕嶺北行省瘗陳沒遺骸。
戊寅,京兆為故儒臣許衡立魯齋書院,降玺書旌之。
武陵縣霖雨,水溢,溺死居民,漂沒廬舍禾稼;膚施縣大風雹,損禾并傷畜。
六月,戊子,敕:“内侍今後止授中官,勿畀文階。
”
置雲南行省儒學提舉司。
甲辰,敕:“諸王、戚裡入觐者,宜趁夏時刍牧至上都,勿辄入京師,有事遣使奏禀。
”
赈衡州等路饑。
秋,七月,庚午,命中書省議複封贈。
賜晉王伊蘇特穆爾部鈔千錠。
诏開下蕃市舶之禁。
乙亥,會福院越制奏旨除官。
敕:“自今舉人,聽中書可否以聞。
”
渾河堤決,淹沒民田,發廪赈之。
八月,戊了,帝至自上都。
癸卯,升太常寺為太常禮儀院,秩正二品。
丁未,冀甯、汴梁及武安、涉縣地震,懷官民廬舍,死者三百馀人。
河南行省言:“黃河涸露,舊水泊污池,多為勢家所據,驟遇泛溢,水無所歸,遂緻為害。
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耳。
拟差和水利都水監官與行省廉訪司同相視,可以疏辟堤障,未及泛溢,先加修治,用力少而成功多。
又,汴梁路睢州諸處,決破河口數十,内開封縣小黃村計會月堤一道,都水分監修築障水堤堰,所拟不一,宜委官按驗,從長講議。
”于是命太常丞郭奉政、前都水監丞邊承務、都水監卿多爾濟等、上自河陰,下至陳州,與該州縣官沿河相視。
開封縣小黃村河口,測量比舊淺減六尺,陳留、通許、太康舊有蒲葦之地,後因閉塞西河、塔河諸水口,以便種莳,故他處連年潰決。
各官議以為:“治水之道,惟當順其性之自然。
大河東北入海,曆年既久,遷徙不常,每歲泛溢,兩岸時有沖決,強為閉塞,正及農忙,科椿梢,發丁夫,動至數萬,所費不可勝計。
郡縣嗷嗷,民不聊生。
蓋黃河善遷徙,惟宜順下疏洩。
今相視上自河陰、下抵歸德,經夏水漲,甚于常年,以小黃口分洩之故,并無沖決,此其明驗也。
陳州最為低窪,瀕河之地,今歲麥禾未收,民饑特甚,欲為拯救,奈下流無可疏之處。
若将小黃村河口閉塞,必移患鄰郡,決上流南岸,則汴梁被害,決下流北岸,則山東可憂,勢難兩全,當遺小就大。
如免陳村差稅,赈其饑民,陳留、通許、太康縣被災之家,依例取勘赈恤。
其小黃村河口,仍就通流外,當修築月堤并障水堤。
”于是以汴梁路所轄州縣河提,或已修治及當疏通與補築者,條列奏上,不果行。
九月,己巳,複以特們德爾為中書右丞相,哈克繖為左丞相。
特們德爾言:“比聞近侍隔越奏旨者衆,倘非禁止,緻治實難。
請敕諸司,自今中書政務,毋辄幹預。
又,往時富民往諸蕃商販,率獲厚利,商者益衆,中國物輕,蕃貨反重。
今請以江浙右丞曹立領其事,發舟十綱,給牒以往,歸則征稅如制,私往者沒其貨。
又,經用不給,苟不預為規畫,必至愆誤。
臣等集諸老議,皆謂動鈔本則鈔法愈虛,加賦稅則毒流黎庶,增課額則比國初已倍五十矣;唯預買山東、河間運司來歲鹽引及各冶鐵貨,庶可以足今歲之用。
又,江南田糧,往歲雖嘗經理,多未核實,可始自江浙以及江東、西,宜先事嚴限格,信罪賞,令田主手實頃畝狀入官,諸王、驸馬、學校、寺觀亦令如之。
仍禁私匿民田,貴戚勢家毋得沮撓。
請敕台臣協為以成,則國用足矣。
”
罷陝西諸道行禦史台。
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
申饬内侍及諸司隔越中書奏請之禁,及下蕃商販給牒征稅,遣官括淮民所佃閑田不輸稅者,從特們德爾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