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十八 漢紀十

首頁
    ,上大歡樂之。

    上為竇太主置酒宣室,使謁者引內董君。

    是時,中郎東方朔陛戟殿下,辟戟而前曰:「董偃有斬罪三,安得入乎!」上曰:「何謂也?」朔曰:「偃以人臣私侍公主,其罪一也。

    敗男女之化,而亂婚姻之禮,傷王制,其罪二也。

    陛下富於春秋,方積思於六經;偃不遵經勸學,反以靡麗為右,奢侈為務,盡狗馬之樂,極耳目之欲,是乃國家之大賊,人主之大蜮,其罪三也。

    」上默然不應,良久曰:「吾業已設飲,後而自改。

    」朔曰:「夫宣室者,先帝之正處也,非法度之政不得入焉。

    故淫亂之漸,其變為篡。

    是以豎貂為淫而易牙作患,慶父死而魯國全。

    」上曰:「善!」有詔止,更置酒北宮,引董君從東司馬門入;賜朔黃金三十斤。

    董君之寵由是日衰。

    是後,公主、貴人多踰禮制矣。

     上以張湯為太中大夫,與趙禹共定諸律令,務在深文。

    拘守職之吏,作見知法,吏傳相監司。

    用法益刻自此始。

     八月,螟。

     是歲,徵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

     菑川人公孫弘對策曰:「臣聞上古堯、舜之時,不貴爵賞而民勸善,不重刑罰而民不犯,躬率以正而遇民信也;末世貴爵厚賞而民不勸,深刑重罰而姦不止,其上不正,遇民不信也。

    夫厚賞重刑,未足以勸善而禁非,必信而已矣。

    是故因能任官,則分職治;去無用之言,則事情得;不作無用之器,則賦斂省;不奪民時,不妨民力,則百姓富;有德者進,無德者退,則朝廷尊;有功者上,無功者下,則羣臣逡;罰當罪,則姦邪止;賞當賢,則臣下勸。

    凡此八者,治之本也。

    故民者,業之則不爭,理得則不怨,有禮則不暴,愛之則親上,此有天下之急者也。

    禮義者,民之所服也;而賞罰順之,則民不犯禁矣。

     臣聞之:氣同則從,聲比則應。

    今人主和德於上,百姓和合於下,故心和則氣和,氣和則形和,形和則聲和,聲和則天地之和應矣。

    故陰陽和,風雨時,甘露降,五穀登,六畜蕃,嘉禾興,朱草生,山不童,澤不涸,此和之至也。

    」 時對者百餘人,太常奏弘第居下。

    策奏,天子擢弘對為第一,拜為博士,待詔金馬門。

     齊人轅固,年九十餘,亦以賢良徵。

    公孫弘仄目而事固,固曰:「公孫子,務正學以言,無曲學以阿世!」諸儒多疾毀固者,固遂以老罷歸。

     是時,巴、蜀四郡鑿山通西南夷,千餘裡戍轉相餉。

    數歲,道不通,士罷餓、離暑濕死者甚衆;西南夷又數反,發兵興擊,費以巨萬計而無功。

    上患之,詔使公孫弘視焉。

    還奏事,盛毀西南夷無所用,上不聽。

    弘每朝會,開陳其端,使人主自擇,不肯面折廷爭。

    於是上察其行慎厚,辯論有餘,習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大說之,一歲中遷至左內史。

     弘奏事,有不可,不廷辨。

    常與汲黯請間,黯先發之,弘推其後,天子常說,所言皆聽,以此日益親貴。

    弘嘗與公卿約議,至上前,皆倍其約以順上旨。

    汲黯廷詰弘曰:「齊人多詐而無情實;始與臣等建此議,今皆倍之,不忠!」上問弘。

    弘謝曰:「夫知臣者,以臣為忠;不知臣者,以臣為不忠。

    」上然弘言。

    左右幸臣每毀弘,上益厚遇之。

     武帝元光六年(壬子、前一二九年) 冬,初算商車。

     大司農鄭當時言:「穿渭為渠,下至河,漕關東粟徑易,又可以溉渠下民田萬餘頃。

    」春,詔發卒數萬人穿渠,如當時策;三歲而通,人以為便。

     匈奴入上谷,殺略吏民。

    遣車騎將軍衞青出上谷,騎將軍公孫敖出代,輕車將軍公孫賀出雲中,驍騎將軍李廣出鴈門,各萬騎,擊胡關市下。

    衞青至龍城,得胡首虜七百人;公孫賀無所得;公孫敖為胡所敗,亡七千騎;李廣亦為胡所敗。

    胡生得廣,置兩馬間,絡而盛臥,行十餘裡;廣佯死,暫騰而上胡兒馬上,奪其弓,鞭馬南馳,遂得脫歸。

    漢下敖、廣吏,當斬,贖為庶人;唯青賜爵關內侯。

    青雖出於奴虜,然善騎射,材力絕人;遇士大夫以禮,與士卒有恩,衆樂為用,有將帥材,故每出輒有功。

    天下由此服上之知人。

     夏,大旱;蝗。

     六月,上行幸雍。

     秋,匈奴數盜邊,漁陽尤甚。

    以衞尉韓安國為材官將軍,屯漁陽。

     武帝元朔元年(癸醜、前一二八年) 冬,十一月,詔曰:「朕深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紹休聖緒。

    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厥有我師。

    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也。

    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

    其議二千石不舉者者罪!」有司奏:「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奏可。

     十二月,江都易王非薨。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