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鬼論》,精辨宏贍,人不能屈,果至見鬼乎?且公骨肉間,旦夕當有遘疾沉困者,苟晏安鸩毒則已,或(或原作成,據《唐阙史》改)五常粗備,漬(漬原作請,據《唐阙史》改)以七情,孰忍視溺而不援哉?”公愈怒,立命械系之。
夫人背疽,明日内潰,果不食昏暝,百刻不糁。
遍召醫藥,曾無少瘳。
愛女十人,既笄未嫁,環床呱呱而泣,自歸咎于文公之桎梏李生也。
公以鴛鴦義重,息裔情牽,不得已,解缧绁而祈叩之。
則曰:“若手翰一文,俟夜當祈之,宜留墨篆同焚,當可脫免。
”仍誡曰:慎勿箋易鉛椠,他無所須矣。
”公竟受教。
即自草祝語,潔手書之。
公性褊且疑,數紙皆誤,不能爽約,則又再書。
炬灺更深,疲于毫硯。
克意一幅,繕劄稍嚴,而官位之中,竟箋一字。
既逾時刻,遂并符以焚。
焚畢,呻吟頓減,合室相慶。
黎明,李生候谒。
公深德之。
生曰:“禍則見免,猶謂遲遲。
誡公無得漏略,何為複注一字?”公曰:“無之。
”生曰:“祝詞在斯。
”因探懷以出示,則昨夕所燼之文也。
公驚愕慚赧,避席而拜,酬之厚币。
竟無所取,旬日告别,不知所往。
疾亦漸間。
(出《唐阙史》)
駱玄素
趙州昭慶民駱玄素者,為小吏,得罪于縣令,遂遁迹而去。
令怒,分捕甚急,遂匿身山谷中。
忽遇老翁,衣褐衣,質狀凡陋,策杖立于長松之下。
召玄素訊之曰:“爾安得至此耶?”玄素對:“得罪于縣令,遁逃至此,幸翁見容。
”翁引玄素入深山,僅行十餘裡,至一岩穴,見二茅齋東西相向,前臨積水,珍木奇花,羅列左右。
有侍童一人,年甚少,總角衣短褐,白衣緯帶革舄,居于西齋。
其東齋有藥竈,命玄素候火。
老翁自稱東真君,命玄素以東真呼之。
東真以藥十餘粒,令玄素餌之,且曰:“可以治饑矣。
”自是玄素絕粒。
僅歲餘,授符術及吸氣之法,盡得其妙。
一日,又謂玄素曰:“子可歸矣。
”既而送玄素至縣南數十裡,執手而别。
自此以符術行裡中。
常有孕婦,過期不産。
玄素以符一道,令餌之,其夕即産,于兒手中得所吞之符。
其他神效,不可具述。
其後玄素犯法,刺史杖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