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命樂生與副将二人,至賊中傳诏命,并以書遺其賊帥,诏令歸複。
樂生素儒士也,有心義。
既至,賊帥黃少卿大喜,留燕數日。
悅樂生之佩刀,懇請與之,少卿以小婢二人酬其直。
既複命,副将與生不相得,遂告于裴雲:“樂某以官軍虛實露于賊帥,昵之,故贈女口。
”裴大怒,遣人搜檢,果得。
樂生具言本末,雲:“某此刀價直數萬,意頗寶惜,以方奉使,賊帥求之,不得不與,彼歸其直,二口之價,尚未及半,某有何過!”生使氣者,辭色頗厲,裴君愈怒,乃禁于賓州獄。
以書與式方,并牒誣為大過,請必殺之。
式方以遠鎮,制使言其下受賂于賊,方将誅剪,不得不置之于法,然亦心知其冤。
樂生亦有狀具言,式方遂令持牒追之,面約其使曰:“彼欲逃避,汝慎勿禁,兼以吾意語之。
”使者至,傳式方意,樂生曰:“我無罪,甯死;若逃亡,是有罪也。
”既至,式方乃召入,問之,生具述根本,式方乃此制使書牒示之曰:“今日之事,非不知公之冤,然無路以相救矣,如何?”遂令推訊,樂生問推者曰:“中丞意如何?”曰:“中丞以制使之意,押衙不得免矣。
”曰:“中丞意如此,某以奚訴!”遂索筆通款,言受賊帥贓物之狀。
式方頗甚憫恻,将刑,引入曰:“知公至屈,有何事相托?”生曰:“無之。
”式方曰:“公有男否?”曰:“一人。
”“何職?”曰:“得衙前虞侯足矣。
”式方便授牒,兼贈錢百千文,用為葬具。
又問所欲,曰:“某自誣死,必無逃逸,請去桎梏,沐浴,見妻子,囑付家事。
”公皆許。
至時,式方乃登州南門,令引出,與之訣别。
樂生沐浴中栉,樓前拜啟曰:“某今死矣,雖死不已。
”式方曰:“子怨我乎?”曰:“無,中丞為制使所迫耳。
”式方灑泣,遂令領至球場内,厚緻酒馔。
餐訖,召妻子别,問曰:“買得棺未?可速買,兼取紙一千張,筆十管,置棺中。
吾死,當上訴于帝前。
”問監刑者曰:“今何時?”曰:“日中。
”生曰:“吾日中死,至黃昏時,便往賓州,取副将某乙。
及明年四月,殺制使裴郎中。
”舉頭見執捉者一人,乃虞侯所由,樂曾攝都虞侯,語之:“汝是我故吏,我今分死矣,爾慎忽折吾頸,若如此,我亦死即當殺汝。
”所由至此時,亦不暇聽信,遂以常法,拉其頭殺之,然後笞,笞畢,拽之于外。
拉者忽驚蹶,面仆于地死矣。
數日,賓州報,副将以其日黃昏,暴心痛疼。
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