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頭捽地,備極恥辱。
妻素羸疾,兼有娠,至船而殒。
包君聊獲餘命。
及卻回,土豪乃疾棹到州,見李公訴之雲:"縣尉包某倚恃前資,領妻至莊,羅織攪擾,以索錢物,不勝冤憤。
"李公大怒,當時令人齋枷鎖追。
包君才到,妻尚未殓,方欲待事畢,至州論。
忽使急到,遂被荷枷鎖身領去。
其日,觀察判官獨孤公卧于廳中睡次,夢一婦人,顔色慘沮,若有所訴者。
捧一石硯以獻,獨孤公受之,意頗凄恻。
及覺,因言于同院,皆異之。
逡巡,包君到。
李公令獨孤即推鞠。
尋甚辯對。
包君所居,乃石硯村也。
郎驚異良久,引包君入,問其本末。
包涕泣具言之。
诘其妻形貌年幾,乃郎夢中所見。
感憤之甚。
不數日,土豪皆款伏。
具獄過(過原作遇。
據明抄本改。
)李公。
李公以其不直,遂憑土豪之狀。
包君以倚恃前資,擅至百姓莊攪擾。
決臂(明抄本臂作臀)杖十下。
土豪以前當縣官,罰二十功。
從事賓客,無不陳說。
郎亦力争之,竟不能得。
包君妻兄在揚州聞之,奔波過浙江,見李公。
涕泣論列其妹冤死之狀。
李公大怒,以為客唁,決脊杖二十,遞于他界。
自淮南無不稱其冤異。
郎自此托疾請罷。
時孟尚書簡任常州刺史。
常與越近,具熟其事。
明年,替李公為浙東觀察使。
乃先以帖,令錄此土豪一門十餘口。
到才數日,李公尚未發,盡斃于州。
厚以資币贈包君。
數州之人聞者,莫不慶快矣。
(出《逸史》)
李德裕
李德裕出鎮浙右日,有甘露寺主事僧,訴交代得常住什物,被前主事僧隐用卻常住金若幹兩。
引證前數輩,皆有遞相交割傳領,文籍分明。
衆詞皆指以新得替引隐而用之。
且雲,初上之時,交領分兩既明,及交割之日,不見其金,鞠成具獄,伏罪昭然。
然未窮破用之所。
或以僧人不拘僧行而費之,以無理可伸,甘之死地。
一旦引憲之際,公疑其未盡,微以意揣之,人乃具實以聞曰:"居寺者樂于知事,前後主之者,積年已來,空放分兩文書,其實無金矣。
群衆以某孤立,不雜洽輩流,欲乘此擠排之。
"流涕不勝其冤。
公乃憫而恻之曰:"此固非難也。
"俯仰之間曰:吾得之矣。
乃立促召兜子數乘,命關連僧人對事,鹹(鹹原作成,據唐語林改)遣坐兜子。
下簾子畢,指揮(揮字原阙,據明抄本補)門下(下學原阙,據唐語林補)不令相見,命取黃泥,各令模前後交付下次金樣(樣字原阙,據明抄本補)以憑證據。
僧既不知形段,竟模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