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稽神錄》無"郭厚"條。
明抄本于此處空一行計二十二字)"土寇犯阙,天下亂。
僧輩利吾行資,殺我投此井中,今骸骨在是。
為我白李公,幸葬我,無見棄也。
"主者以告宗,翌日親至井上,使發之,果得骸骨。
即為具衣衾棺椁,設祭而葬之。
葬日,伍伯複仆地。
鬼告(告原作如,據明抄本改。
)曰:"為我謝李公,幽魂處此,已三十年,籍公之惠,今九州社令,已補我為土地之神,配食于此矣。
"寺中至今祀之。
(出《稽神錄》)
浔陽縣吏
庚寅歲,江西節度使徐知谏,以錢百萬施廬山使者廟。
浔陽令遣一吏典其事。
此吏嘗入城,召一畫工俱往,畫工負荷丹彩雜物從之。
始出城,吏昏然若醉,自解腰帶投地。
畫工以為醉,(醉下明抄本有取字,屬下。
)而随之。
須臾,複脫衣棄帽,比至山中,殆至裸身。
近廟澗水中,有一卒,青衣,白韋蔽膝。
吏至。
乃執之。
畫工救之曰:"此醉人也。
"卒怒曰:"交交加加,誰能得會。
"竟擒之,坐于水中。
工知其非人也,走往廟中告人。
競往視之,已不見,其吏猶坐水中,已死矣。
乃閱其出給之籍,則已乾沒過半。
進士謝嶽親見之。
(出《稽神錄》)
朱元吉
烏江縣令朱元吉,言其所知泛舟至采石,遇風。
同行者數舟皆沒,某既溺,不複見水,道路如人間。
其人驅之東行,可在東岸山下,有大府署,門外堆壞船闆木如丘陵,複有人運諸溺者财物入庫中甚衆。
入門,堂上有官人,遍召溺者,閱籍審之。
至某獨曰:"此人不合來,可令送出。
"吏即引去,複至舟所。
舟中财物,亦皆還之。
恍然不自知,出水,已在西岸沙上矣。
舉船俨然,亦無沾濕。
(出《稽神錄》)
沽酒王氏
建康江甯縣廨之後,有沽酒王氏,以平直稱。
癸卯歲,二月既望夜,店人将閉外戶,忽有朱衣數人,仆馬甚盛,奄至戶前,叱曰:"開門,吾将暫憩于此。
"店人奔走告其主。
其主曰出迎,則已入坐矣。
主人因設酒食甚備,又犒諸從者,客甚謝焉。
頃之,有仆夫執捆繩百千丈,又一人執橛杙數百枚,前白:"請布圍。
"紫衣可之。
即出,以釘地,系繩其上,圍坊曲人家使遍。
良久白事訖,紫衣起至戶外。
從者曰:"此店亦在圍中矣。
"紫衣相謂曰:"主人相待甚厚,免此一店可乎?"皆曰:"一家爾,何為不可?"即命移杙,出店于圍外。
顧主人曰:"以此相報。
"遂去,倏忽不見?顧視繩杙,已亡矣。
俄而巡使歐陽進邏巡夜,至店前,問何故深夜開門,又不滅燈燭何也。
主人具告所見,進不信。
執之下獄,将以妖言罪之。
居二日,建康大火,自朱崔橋西至鳳台山,居人焚之殆盡。
此店四鄰皆為煨燼,而王氏獨免。
(出《稽神錄》)
鮑回
鮑回者,嘗入深山捕獵,見一少年,裸卧大樹下,毛發委地。
回欲射之,少年曰:"我山神也,避君不及。
勿殺我,富貴可緻。
"回以刃刺其口,血皆逆流,遂殺之。
無何回卒。
(出《稽神錄》)
劉皞
漢宗正卿劉皞,忽夢一人,手執文簿,殆似冥吏,意其知人命祿,乃诘之,仍希閱己将來窮達。
吏曰:"作齊王判官,後為司徒宗正卿。
"皞自以朝籍已高,不樂卻為王府官職。
夢覺,曆曆記之,亦言于親友。
後銜命使吳越,路由郓州,忽于公館染疾。
恍惚意其曾夢為齊王判官,恐是太山(太山原作大四,據明抄本改。
)神天齊王也。
乃令親侍就廟,陳所夢,炷香擲茭以質之。
一擲果應,宗卿以家事未了,更将明懇神祈,俟過海回,得以從命。
頻擲不允,俄卒于郵亭。
(原缺出處。
明抄本作出《玉堂閑話》)
崔練師
晉州女道士崔練師,忘其名,莫知所造何道。
置辎車一乘,傭而自給。
或立小小陰功,人亦不覺。
一旦,(旦原作二,據明鈔本改。
)車于路輾殺一小兒,其父母訴官,追攝駕車之夫,械之。
欲以其牛車償死兒之家,其人曰:"此物是崔練師處租來。
"官司召練師,并絷之。
太守栾元福,夜夢冥司崔判官謂曰:"崔練師我之侄女,何罪而絷之?"夢覺,召練師,以夢中之言告之。
練師對曰:"某雖姓崔,莫知是何長行。
"俄爾死兒複活。
周高祖聞而異之,召崔練師入京,仍擇道士,往晉州紫極宮修齋焉。
(出《玉堂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