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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百六十二 妖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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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據明抄本改。

    )儲糗。

    其家窭,有面數豆,有米一區。

    及産夕,其夫不在,姑與鄰母同膳之。

    男既生,姑與鄰母具食。

    食未至。

    ("未至"原作"至曉",據明抄本改。

    )婦若(明抄本"若"作"苦")饑渴,求食不絕聲。

    姑饋之,盡數人之餐,猶言餒。

    姑又膳升面進之,婦食,食無遺,而益稱不足。

    姑怒,更為具之。

    姑出後,房内餅盎在焉,歸下床,親執器,取餅食之,餅又盡。

    姑還見之,怒且恐,謂鄰母曰:"此婦何為?"母曰:"吾自幼及長,未之見也。

    "姑方詢怒,新婦曰:"姑無怒,("怒"字原空阙,據明抄本補),食兒乃已。

    "("已"字原阙,據明抄本補。

    )因提其子食之,姑奪之不得,驚而走。

    俄卻入戶,婦已食其子盡,口血猶丹。

    因謂姑曰:"新婦當卧且死,亦無遺。

    若側,猶可收矣。

    "言終,仰眠而死。

    (出《紀聞》) 武德縣民 武德縣逆旅家,有人鎖閉其室,寄物一車。

    如是數十日不還,主人怪之,開視囊,皆人面衣也,懼而閉之。

    其夕,門自開,所寄囊物,并失所在。

    (出《紀聞》) 張司馬 定州張司馬,開元二十八年夏,中夜與其妻露坐。

    聞空中有物飛來,其聲頨頨然,過至堂屋,為瓦所礙。

    宛轉屋際,遂落檐前。

    因走,司馬命逐之,逐者以蹴之,乃為狗音。

    擒得火照,則老狗也,赤而鮮毛,身甚長,足甚短,可一二寸。

    司馬命焚之,深憂其為怪。

    月餘,改深州長史。

    (出《紀聞》) 李适之 李适之既貴且豪,常列鼎于前,以具膳羞。

    一旦,庭中鼎躍出相鬥,家僮告适之,乃往其所,酹酒自誓,而鬥亦不解,鼎耳及足皆落。

    明日,适之罷知政事,拜太子少保。

    時人知其禍未止也。

    俄為李林甫所陷,貶宜春太守,适之男霅,為衛尉少卿。

    亦貶巴陵郡别駕。

    适之至州,不旬月而終。

    時人以林甫迫殺之。

    霅乃迎喪至都,李林甫怒猶未已,令人巫告,于河南府杖殺之。

    适之好飲,退朝後,即速賓朋親戚,談話賦詩,曾不備于林甫。

    初适之在相位日,曾賦詩曰:"朱門長不備,親友恣相過。

    今日過五十,不飲複如何。

    "及罷相,作詩曰:"避賢初罷相,樂聖且啣杯。

    借問門前客,今朝幾個來。

    "及死非其罪,時人冤歎之。

    (出《明皇雜錄》) 李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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