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下"原有"僧"字。
據明抄本删)在沂州之西鄙,孤拔聳峭,回出衆峰。
環三十裡,皆無人居。
貞元初,有二僧至山,蔭木而居。
精勤禮念,以晝繼夜。
四遠村落,為構屋室。
不旬日,院宇立焉。
二僧尤加悫勵,誓不出房,二十餘載。
元和中,冬夜月明。
二僧各在東西廊,朗聲呗唱。
空中虛靜,時聞山下有男子恸哭之聲。
稍近,須臾則及院門。
二僧不動,哭聲亦止。
逾垣遂入。
東廊僧遙見其身絕大,躍入西廊,而呗唱之聲尋辍。
如聞相("辍"原作"輙"。
"聞"相原作"門",據明抄本改。
)擊撲争力之狀,久又聞咀嚼啖噬,啜吒甚勵。
東廊僧惶駭突走。
久不出山,都忘途路。
或仆或蹶,氣力殆盡。
回望,見其人踉跄将至,則又跳迸。
忽逢一水,兼衣徑渡畢,而追者适至。
遙诟曰:"不阻水,當并食之。
"東廊僧且懼且行,罔知所詣。
俄而大雪,咫尺昏迷。
忽得人家牛坊,遂隐身于其中。
夜久,雪勢稍晴。
忽見一黑衣人,自外執刀槍,徐至欄下。
東廊僧省息屏氣,向明潛窺。
黑衣蜘蹰徙倚,如有所伺。
有頃,忽院牆中般過兩廊(明抄本"廊"作"囊"。
)衣物之類。
黑衣取之,束縛負擔。
續有一女子,攀牆而出,黑衣挈之而去。
僧懼涉蹤迹,則又逃竄,恍惚莫知所之。
不十數裡,忽墜廢井。
井中有死者,身首已離,血體猶暖,蓋适遭殺者也。
僧驚悸,不知所為。
俄而天明,視之,則昨夜攀牆女子也。
久之,即有捕逐者數輩偕至。
下窺曰:"盜在此矣。
"遂以索缒人,就井絷縛,加以毆擊,與死為鄰。
及引上,則以昨夜之事本末陳述。
而村人有曾至山中,識為東廊僧者。
然且與死女子俱得,未能自解,乃送之于邑。
又細列其由,謂西廊僧已為異物啖噬矣。
邑遣吏至山中尋驗,西廊僧端居無恙。
曰:"初無物。
但将二更,方對持念,東廊僧忽然獨去。
久與誓約,不出院門。
驚異之際,追呼已不及矣。
山下之事,我則不知。
"邑吏遂以東廊僧诳妄,執為殺人之盜。
榜掠薰灼,楚痛備施。
僧冤痛誣,甘置于死。
贓狀無據,法吏終無以成其獄也。
逾月,而殺女竊資之盜,他處發敗,具得情實。
僧乃冤免。
(出《集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