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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百八十六 再生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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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即應得出。

    ”許遂住,吉光經再宿始來。

    語許雲:“汝今此來,王欲令汝作女伎。

    倘引見,不須道解妶管。

    如不為所悉,可引吾為證也。

    ”少間,有吏抱案引入。

    王果問解妶管不,許雲:“不解,沈吉光具知。

    ”王問吉光,答曰:“不解。

    ”王曰:“宜早放還,不須留也。

    ”于時吉光欲發遣,即共執案人籌度。

    許不解其語,執案人曰:“娘子功德雖強,然為先有少罪,随便受卻,身業具淨,豈不怪哉!”吏東引入一院,其門極小。

    見有人受罪,許甚驚懼。

    乃求于主者曰:“平生修福,何罪而至斯耶?”答曰:“娘子曾以不淨碗盛食與親,須受此罪,方可得去。

    ”遂以銅汁灌口,非常苦毒,比蘇時,口内皆爛。

    吉光即雲:“可于此人處受一本經,記取将歸,受持勿怠。

    自今已去,保年八十有餘。

    ”許生時素未誦經,蘇後,遂誦得一卷。

    詢訪人間,所未曾有,今見受持不缺,吉光其時尚存。

    後二年,方始遇害。

    凡諸親屬,有欲死者,三年前并于地下預見。

    許之從父弟仁則說之。

    (出《冥雜記》,黃本作《冥祥記》,明抄本作《冥報記》) 梁氏 鹹陽有婦人姓梁,貞觀年中,死經七日而蘇。

    自雲,被收至一大院,見廳上有官人,據案執筆,翼侍甚盛。

    令勘問,此婦人合死不。

    有吏人赍一案雲:“與合死者同姓名,所以誤追(“誤追”原作“追耳”,據明抄本改)。

    ”官人敕左右,即放還。

    吏白官人雲:“不知梁有何罪,請即受罪而歸。

    ”官人即令勘案,雲:“梁生平唯有兩舌惡罵之罪,更無别罪。

    ”即令一人拔舌,一人執斧砍之,日常數四。

    凡經七日,始送令歸。

    初似落深崖,少時如睡覺。

    家人視其舌上,猶大爛腫。

    從此以後,永斷酒肉,至令猶存。

    (出《冥報拾遺》) 朱氏 唐鄭州武陽縣婦女姓朱,其夫先負外縣人絹,夫死之後,遂無人還。

    貞觀末,因病死,經再宿而蘇。

    自雲,被人執至一所,見一人雲:“我是司命府史。

    汝夫生時,負我家若幹匹,所以追汝。

    今放汝歸,宜急具物,至某縣某村,送還我母。

    如其不送,追捉更切。

    兼為白我娘,努力為造像修福。

    ”朱即告某乙鄉闾,得絹送還其母。

    具言其男貌狀,有同平生。

    其母亦對之流涕,觑欷久之。

    (出《法苑珠林》) 李強名妻 隴西李強名,妻清河崔氏,甚美,其一子,生七年矣。

    開元二十二年,強名為南海丞。

    方署月,妻因暴疾卒。

    廣州嚣熱,死後埋棺于土,其外以墼圍而封之。

    強名痛其妻夭年,而且遠官,哭之甚恸,日夜不絕聲。

    數日,妻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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