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即應得出。
”許遂住,吉光經再宿始來。
語許雲:“汝今此來,王欲令汝作女伎。
倘引見,不須道解妶管。
如不為所悉,可引吾為證也。
”少間,有吏抱案引入。
王果問解妶管不,許雲:“不解,沈吉光具知。
”王問吉光,答曰:“不解。
”王曰:“宜早放還,不須留也。
”于時吉光欲發遣,即共執案人籌度。
許不解其語,執案人曰:“娘子功德雖強,然為先有少罪,随便受卻,身業具淨,豈不怪哉!”吏東引入一院,其門極小。
見有人受罪,許甚驚懼。
乃求于主者曰:“平生修福,何罪而至斯耶?”答曰:“娘子曾以不淨碗盛食與親,須受此罪,方可得去。
”遂以銅汁灌口,非常苦毒,比蘇時,口内皆爛。
吉光即雲:“可于此人處受一本經,記取将歸,受持勿怠。
自今已去,保年八十有餘。
”許生時素未誦經,蘇後,遂誦得一卷。
詢訪人間,所未曾有,今見受持不缺,吉光其時尚存。
後二年,方始遇害。
凡諸親屬,有欲死者,三年前并于地下預見。
許之從父弟仁則說之。
(出《冥雜記》,黃本作《冥祥記》,明抄本作《冥報記》)
梁氏
鹹陽有婦人姓梁,貞觀年中,死經七日而蘇。
自雲,被收至一大院,見廳上有官人,據案執筆,翼侍甚盛。
令勘問,此婦人合死不。
有吏人赍一案雲:“與合死者同姓名,所以誤追(“誤追”原作“追耳”,據明抄本改)。
”官人敕左右,即放還。
吏白官人雲:“不知梁有何罪,請即受罪而歸。
”官人即令勘案,雲:“梁生平唯有兩舌惡罵之罪,更無别罪。
”即令一人拔舌,一人執斧砍之,日常數四。
凡經七日,始送令歸。
初似落深崖,少時如睡覺。
家人視其舌上,猶大爛腫。
從此以後,永斷酒肉,至令猶存。
(出《冥報拾遺》)
朱氏
唐鄭州武陽縣婦女姓朱,其夫先負外縣人絹,夫死之後,遂無人還。
貞觀末,因病死,經再宿而蘇。
自雲,被人執至一所,見一人雲:“我是司命府史。
汝夫生時,負我家若幹匹,所以追汝。
今放汝歸,宜急具物,至某縣某村,送還我母。
如其不送,追捉更切。
兼為白我娘,努力為造像修福。
”朱即告某乙鄉闾,得絹送還其母。
具言其男貌狀,有同平生。
其母亦對之流涕,觑欷久之。
(出《法苑珠林》)
李強名妻
隴西李強名,妻清河崔氏,甚美,其一子,生七年矣。
開元二十二年,強名為南海丞。
方署月,妻因暴疾卒。
廣州嚣熱,死後埋棺于土,其外以墼圍而封之。
強名痛其妻夭年,而且遠官,哭之甚恸,日夜不絕聲。
數日,妻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