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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百九十四 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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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鸾鳳 建州山寺 蕭氏子 周洪 蕭浣 僧文淨 徐智通 雷公廟 南海陳義 葉遷韶 元稹(“稹”原作“積”,據明抄本改) 裴用 東陽郡山 段成式伯 智空 陳鸾鳳 唐元和中,有陳鸾鳳者,海康人也。

    負氣義,不畏鬼神,鄉黨鹹呼為後來周處。

    海康者,有雷公廟,邑人虔潔祭祀。

    禱祝既淫,妖妄亦作。

    邑人每歲聞新雷日,記某甲子。

    一旬複值斯日,百工不敢動作。

    犯者不信宿必震死,其應如響。

    時海康大旱,邑人禱而無應。

    鸾鳳大怒曰:“我之鄉,乃雷鄉也。

    為神不福,況受人奠酹如斯,稼穑既焦,陂池已涸,牲牢飨盡,焉用廟為!”遂秉炬爇之。

    其風俗,不得以黃魚彘肉,相和食之,亦必震死。

    是日,鸾鳳持竹炭刀,于野田中,以所忌物相和啖之,将有所伺(“伺”原作“祠”,據明抄本改)。

    果怪雲生,惡風起,迅雷急雨震之。

    鸾鳳乃以刃上揮,果中雷左股而斷。

    雷堕地,狀類熊豬,毛角,肉翼青色,手執短柄剛石斧,流血注然,雲雨盡滅。

    鸾鳳知雷無神,遂馳赴家,告其血屬曰:“吾斷雷之股矣,請觀之。

    ”親愛愕駭,共往視之,果見雷折股而已。

    又持刀欲斷其頸,齧其肉。

    為群衆共執之曰:“霆是天上靈物,爾為下界庸人。

    辄害雷公,必我一鄉受禍。

    ”衆捉衣袂,使鸾鳳奮擊不得。

    逡巡,複有雲雷,裹(“裹”原作“哀”,據明抄本改)其傷者,和斷股而去。

    沛(“沛”原作“雖”,據明抄本改)然雲雨,自午及酉,涸苗皆立矣。

    遂被長幼共斥之,不許還舍。

    于是持刀行二十裡,詣(“詣”原作“諸”,據明抄本改)舅兄家,及夜,又遭霆震,天火焚其室。

    複持刀立于庭,雷終不能害。

    旋有人告其舅兄向來事,又為逐出。

    複往僧室,亦為霆震,焚熱如前,知無容身處,乃夜秉炬,入于乳穴嵌孔之處,後雷不複能震矣,三暝然後返舍。

    自後海康每有旱,邑人即醵金與鸾鳳,請依前調二物食之,持刀如前,皆有雲雨滂沱,終不能震。

    如此二十餘年,俗号鸾鳳為雨師。

    至大和中,刺史林緒知其事,召至州,诘其端倪。

    鸾鳳雲:“少壯之時,心如鐵石。

    鬼神雷電,視之若無當者。

    願殺一身,請蘇萬姓,即上玄焉能使雷鬼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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