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鄭道傳著○安東權近訂)
經濟文鑒(上)
宰相(按舊本。
脫宰相二字。
今填補。
)
宰相之名。
唐虞曰百揆。
夏仍之。
百揆者。
揆度庶政之官。
唐堯以舜宅百揆。
書曰。
慎徽五典。
五典克從。
納于百揆。
百揆時叙。
賓于四門。
四門穆穆。
納于大麓。
烈風雷雨不迷。
近按。
慎五典。
司徒之職。
賓四門。
四嶽之職。
納大麓。
司空之職。
百揆則無所不統。
司徒已下皆其所屬。
故使舜皆兼之也。
虞舜以禹宅百揆。
舜曰。
咨四嶽。
有能奮庸。
熙帝之載。
使宅百揆。
亮采惠疇。
佥曰伯禹作司空。
帝曰俞。
咨禹。
汝平水土。
惟時懋哉。
近按。
平水土。
司空之職。
使禹仍作司空而兼行百揆。
猶舜以百揆而納大麓也。
○呂氏曰。
舜紹堯極治。
何用奮迅激昂。
蓋天下之治。
不進則退。
必常存奮起之心。
乃有日新不窮之治。
雖在極治之時。
此意不可忘也。
○陳氏曰。
舜豈不知禹必詢于衆者。
付之公論而我無與也。
夏書曰。
躬先見于西邑夏。
自周有終。
相亦惟終。
忠信為周
商湯。
初置左右二相。
伊尹為右。
仲虺為左。
太甲時。
伊尹為阿衡。
高宗得傅說。
爰立作相。
置諸左右曰。
朝夕納誨。
以輔台德。
周周公位冢宰。
總百官。
又周公為師。
召公為保。
以相成王。
近按。
相業之大。
以格君心為本。
唐虞之際。
以聖輔聖。
都俞籲咈。
治格于天。
萬世蔑以加矣。
伊傅之相殷。
周,召之相周。
亦皆拳拳進戒于君。
嘉谟嘉猷。
溢于簡冊。
為萬世法。
愛君之誠。
正君之道。
如此其至。
故雖以太甲成王之困知而卒為令王。
以興至治。
所謂惟大人。
格君心之非。
是也。
後之為君相者。
可不鑒哉。
可不勉哉。
周官大宰之職。
掌建邦之六典。
以佐王治邦國。
近按。
大宰即天官冢宰也。
天于萬物。
無所不覆。
冢宰于百官。
無所不統。
以冢宰屬天官。
帥百官以亮天工也。
然列職于王則與六卿同謂之大。
百官總焉則獨謂之冢。
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
天官冢宰之職
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
擾。
馴也。
地官司徒之職。
此以下皆冢宰之所總。
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統。
合也。
)以諧萬民
春官宗伯之職
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
夏官司馬之職
五曰刑典以诘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
秋官司寇之職
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冬官司空之職
近按。
六典。
六卿之職也。
冢宰無所不統。
自百而歸之六。
自六而歸之一。
其所以調制之者。
非官官而控理之也。
非人人而稱量之也。
倡其長而衆屬從。
舉其綱而衆目張。
所操者至簡。
所居者至易。
而所制者至衆。
上下相統。
内外交應。
本末具備。
大小畢舉。
無一節不相關處。
明乎易簡之理則相業無馀蘊矣。
又按舜之宅百揆。
所先者徽五典。
周之建六典。
所先者亦教典。
莫不以教化為急務。
此虞,周之治所以為盛。
後世急事功而以教化為馀事。
故教典廢而合于理。
事典分而為戶,工。
後世之治不古若。
良由教化之不明也。
有志于善治者。
可不以教化為先哉。
以八法治官府
一曰官屬。
以舉邦治。
官屬。
六官之屬。
各有六十。
各率其屬。
以任其職。
則邦治無不舉矣。
二曰官職。
以辨邦治。
官職。
六卿各有其職。
不相侵亂。
三曰官聯。
以會官治。
聯謂國有大事。
則六官通職相佐助。
四曰官常。
以聽官治。
官有常數。
職有常事。
五曰官成。
以經邦治。
官府之事。
終始一定之成體也。
六曰官法。
以正邦治。
官法。
謂職所主之法度。
七曰官形。
以糾邦治。
八曰官計。
以弊邦治。
弊。
審斷之意。
李氏曰。
周人責吏治之法。
既官屬以舉之。
複官職以辨之。
既官聯以會之。
複官常以聽之。
既官成以經之。
複官法以正之。
其詳至此。
自無不舉之職。
猶官刑以糾。
官計以弊。
則知古人任職以(按以下有缺字。
恐或是專字。
)待吏以誠。
而震砺考察。
尤不敢廢。
唐虞考績。
湯制官刑。
即此意也。
以八則。
治都鄙。
王子弟食邑。
公卿大夫之采邑。
一曰祭祀。
以馭其神。
二曰法則。
以馭其官。
三曰廢置。
以馭其吏。
四曰祿位。
以馭其士。
五曰貢賦。
以馭其用。
六曰禮俗。
以馭其民。
七曰刑賞。
以馭其戚。
八曰田役。
以馭其衆。
注曰。
馭。
如馭馬之馭。
凡馬之徐疾行止使之齊。
皆由馭者之聽。
鬼神本無形聲。
隻祭所當祭。
合于理。
便馭得。
如後世淫祀徼福。
先自失了。
如何馭得鬼神。
又如荒于遊畋。
非時役民。
如何馭得衆。
舉此便見事事做得當盡合于理。
所以謂之馭。
以八柄。
诏王馭群臣。
一曰爵。
以馭其貴。
有爵則貴
二曰祿。
以馭其富。
有祿則富
三曰予。
以馭其幸。
注。
幸者。
王所親幸也。
可賜與之。
不可爵之者也。
四曰置。
以馭其行。
置者。
耆老之人雖當廢退。
其素行賢明。
特置之。
五曰生。
以馭其福。
壽者。
五福之首。
六曰奪。
以馭其貧。
七曰廢。
以馭其罪。
八曰誅。
以馭其過。
(按誅。
責讓也。
)
王氏曰。
于六典曰佐王治邦國者。
大治。
王與大宰共之也。
于八法八則。
直曰治官府都鄙者。
小治。
大宰得兼之也。
于八柄八統曰诏王者。
是獨王之事也。
大宰以其義诏之而已。
以八統。
诏王馭萬民。
一曰親親二曰敬故三曰進賢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貴七曰達吏八曰禮賓
以九職。
任萬民。
一曰三農。
生九谷。
二曰園圃。
毓草木。
三曰虞衡。
作山澤之材。
四曰薮牧。
養蕃鳥獸。
五曰百工。
饬化八材。
六曰商賈。
阜通貨賄。
七曰嫔婦。
化治絲枲。
八曰臣妾。
聚斂疏财。
九曰閒民。
無常職。
轉移執事。
以九賦。
斂财賄。
一曰邦中之賦
國中之民
二曰四郊之賦
百裡之内
三曰邦甸之賦
二百裡之内
四曰家削之賦
削作稍。
食邑也。
五曰邦縣之賦
四百裡
六曰邦都之賦
五百裡
七曰關市之賦
八曰山澤之賦
九曰币馀之賦
法式所用之馀
鄭氏曰。
畿外有貢。
畿内有賦有稅。
公田以為稅。
私田以為賦。
以九式。
均節财用。
式。
謂财用之節度。
一曰祭祀之式二曰賓客之式
三曰喪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
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
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頒之式(匪分也。
○按匪讀為分)
九曰好用之式(因其所好而用之)
李氏曰。
有以斂于民。
無以節于己。
則锱铢之積。
不足以供泥沙之用。
此九式所以統九賦也。
○陳氏曰。
九賦九式。
盡總于冢宰。
以此取之。
以此
用之。
秦漢以來。
人主私意日生。
創為科目。
掌天下之财則有大司農。
掌王之治藏則有少府。
掌役入民财則有水衡都尉。
而大司農則供邦國經費之用。
少府則供王食奉養之用。
水衡則供王之私用。
色目既頒。
各司其局。
征斂搜求。
富藏于官。
夫王者外薄四海。
阖門而視皆一家也。
今阖門而與子弟為市。
雖盡得子弟之财。
猶不富也。
以九貢。
緻邦國之用。
胡氏曰。
先王授民以田則定其賦。
授諸侯以國則有其貢。
賦者養天子之禮。
貢者事天子之義。
○李氏曰。
緻者。
使之自至。
非窮欲以求之也。
用者。
所貴适于用。
非貴遠方之珍異也。
一曰祀貢二曰嫔貢(絲枲之屬)三曰器貢四曰币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羽毛可注旌旗也)九曰物貢(雜物魚鹽橘柚)
鄭氏曰。
列九賦于前。
以九式處其中。
乃以九貢列其後。
何也。
蓋王國之财。
自足以充國之用。
善治國者。
有生财之道。
又奚待于諸侯然後足哉。
故列九賦之目。
即繼以均節之式。
明生财之道。
既有九賦。
則量入以為出可也。
若乃邦國之貢。
本諸侯奉上之誠意。
不急急于緻之。
立法于此。
俟其自至耳。
以九兩。
系邦國之民。
兩。
猶耦也。
所以協耦萬民。
一曰牧。
以地得民。
二曰長。
以貴得民。
長。
諸侯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