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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蒙參兩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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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相物,考其道則有施受健順之差焉。

    星月金水受光于火日,陰受而陽施也。

     陰陽之精互藏其宅,則各得其所安,故日月之形,萬古不變。

    若陰陽之氣,則循環疊至,聚散相湯,升降相求,相揉,蓋相兼相制,欲一之而不能,此其所以屈伸無方,運行不息,莫或使之,不曰性命之理,謂之何哉? “日月得天”,得自然之理也,非蒼蒼之形也。

     閏餘生于朔,不盡周天之氣,而世傳交食法,與閏異術,蓋有不知而作者爾。

     陽之德主于遂,陰之德主于閉。

     陰性凝聚,陽性發散;陰聚之,陽必散之,其勢均散。

    陽為陰累,則相持為雨而降;陰為陽得,則飄揚為雲而升。

    故雲物班布太虛者,陰為風驅,斂聚而未散者也。

    凡陰氣凝聚,陽在内者不得出,則奮擊而為雷霆;陽在外者不得入,則周旋不舍而為風;其聚有遠近虛實,故雷風有小大暴緩。

    和而散,則為霜雪雨露;不和而散,則為戾氣噎霾;陰常散緩,受交于陽,則風雨調,寒暑正。

     天象者,陽中之陰;風霆者,陰中之陽。

     雷霆感動雖速,然其所由來亦漸爾。

    能窮神化所從來,德之盛者與! 火日外光,能直而施;金水内光,能辟而受。

    受者随材各得,施者所應無窮,神與形、天與地之道與! “木曰曲直”,能既曲而反申也;“金曰從革”,一從革而不能自反也。

    水火,氣也,故炎上潤下與陰陽升降,土不得而制焉。

    木金者,土之華實也,其性有水火之雜,故木之為物,水漬則生,火然而不離也,蓋得土之浮華于水火之交也。

    金之為物,得火之精于土之燥,得水之精于土之濡,故水火相待而不相害,铄之反流而不耗,蓋得土之精實于水火之際也。

    土者,物之所以成始而成終也,地之質也,化之終也,水火之所以升降,物兼體而不遺者也。

     水者,陰凝而陽未勝也;火者,陽麗而陰未盡也。

    火之炎,人之蒸,有影無形,能散而不能受光者,其氣陽也。

     陽陷于陰為水,附于陰為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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