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相物,考其道則有施受健順之差焉。
星月金水受光于火日,陰受而陽施也。
陰陽之精互藏其宅,則各得其所安,故日月之形,萬古不變。
若陰陽之氣,則循環疊至,聚散相湯,升降相求,相揉,蓋相兼相制,欲一之而不能,此其所以屈伸無方,運行不息,莫或使之,不曰性命之理,謂之何哉?
“日月得天”,得自然之理也,非蒼蒼之形也。
閏餘生于朔,不盡周天之氣,而世傳交食法,與閏異術,蓋有不知而作者爾。
陽之德主于遂,陰之德主于閉。
陰性凝聚,陽性發散;陰聚之,陽必散之,其勢均散。
陽為陰累,則相持為雨而降;陰為陽得,則飄揚為雲而升。
故雲物班布太虛者,陰為風驅,斂聚而未散者也。
凡陰氣凝聚,陽在内者不得出,則奮擊而為雷霆;陽在外者不得入,則周旋不舍而為風;其聚有遠近虛實,故雷風有小大暴緩。
和而散,則為霜雪雨露;不和而散,則為戾氣噎霾;陰常散緩,受交于陽,則風雨調,寒暑正。
天象者,陽中之陰;風霆者,陰中之陽。
雷霆感動雖速,然其所由來亦漸爾。
能窮神化所從來,德之盛者與!
火日外光,能直而施;金水内光,能辟而受。
受者随材各得,施者所應無窮,神與形、天與地之道與!
“木曰曲直”,能既曲而反申也;“金曰從革”,一從革而不能自反也。
水火,氣也,故炎上潤下與陰陽升降,土不得而制焉。
木金者,土之華實也,其性有水火之雜,故木之為物,水漬則生,火然而不離也,蓋得土之浮華于水火之交也。
金之為物,得火之精于土之燥,得水之精于土之濡,故水火相待而不相害,铄之反流而不耗,蓋得土之精實于水火之際也。
土者,物之所以成始而成終也,地之質也,化之終也,水火之所以升降,物兼體而不遺者也。
水者,陰凝而陽未勝也;火者,陽麗而陰未盡也。
火之炎,人之蒸,有影無形,能散而不能受光者,其氣陽也。
陽陷于陰為水,附于陰為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