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朝官子弟行與閑散官诏

首頁
如聞朝官子弟,未曾經曆,即坐要司及京畿并州縣理人官。或侍郎受财,追遊怠堕,或瓷行決罰,妄作奸非,刑憲不可遍矜,父兄莫能訓導,苟陷于法,良轸于懷。宜令本司及州府長官按實驗察,有此色并少年未谙時事,可移與閑散官。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