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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州軍牒本貫放歸兵募丁防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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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聞諸道兵募丁防,年滿應還或征役處分,及在路死者,不得所繇牒報,本貫無憑破除,仍有差科,親鄰受弊。宜令今年團日勘責同行火隊,的知實死,即與破除。自今以後,每有兵募丁防放歸,令州軍具存亡夾名牒本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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