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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戶籍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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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别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某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并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并皆出當戶戶口,内外一錢。其戶每以造籍年預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折生新附者,于舊戶後,以次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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