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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決禁囚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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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每思政本,先教後刑,而難遷之徒,抵罪猶衆,幽系囹圄,綿曆歲時。今漸向郁蒸,豈忘恻隐,仍慮持法者不謹,得罪者有冤,若無省察,何雲哀矜?天下見禁囚,犯十惡死罪,及造僞頭首劫殺人,先決六十,長流嶺南遠惡處。自外死罪,先決一頓,并流嶺南。流罪情狀重者決六十,輕者決一頓,決訖并放。徒已下并放。其有隐沒詐情官物及盜,仍責保立限,征賦準節文處分。其官人犯贓合解免,仍勿令重上。都城内宜令中書門下,京城委留守,外州委本州長官,即疏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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