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價。
中見人等俱存可證。
賣産二十餘年,今日何得聽人教唆,強來争業?」郭爺一看契書,紙張顔色俱黃,即知王虎所造假契。
幹證人等俱是買囑來的。
全不動問,惟問湯隆曰:「爾既收他有十九年租谷,亦有日記、苗簿,可拿來看。
」隆即以前後所記租簿呈上。
郭爺一見簿上,逐年記戴,租谷、銀數明白,知隆是實。
乃罵王虎曰:「湯隆之母,何曾賣田與你?你隻代他作總佃,收租銀而已。
」王虎曰:「遠年買田,舊契可證。
隆母雖亡,中人可審。
」郭爺曰:「選過粗闆,把王虎着實打四十闆。
」複罵曰:「爾能謀占隆田二百四十畝,豈不能以數十金,買賂幹證來證?你說舊契可證,此契隻是近日僞造,不是二十年前的。
湯隆二十年之簿,爾看顔色何如!」又叫書手何清,取過二十年前案卷紙色來對。
隻見外面堆塵則黃,内中尚白。
恰與湯隆之簿,一樣顔色。
王虎假契,紙色内外俱黃,乃是用茶染的,故知其為僞造。
遂叫取夾棍夾起。
王虎初不肯認,喝令重敲一百,若不招認,再加嚴刑,必欲重夾。
中人陳嵩,見王虎僞造契書是真,已被郭爺識破,不必代他受刑,遂不待夾,即自招曰:「小的原日并未曾與他作中,特因王虎許謝銀二十兩,買我作證,望乞老爺超活。
」郭爺曰:「陳嵩未敢欺瞞,乃釋放不究。
」即拟王虎欺占田業,杖一百、徒三年,追田給還湯隆管業。
判曰:
審得王虎,财利迷心,貪饕溺志,既□智以籠人,複乘機而罔世,代收寡婦之租,重剜佃戶之肉,蠶食百家,強威日肆,狼貪一裡,惡氣風生。
因寡婦之既卒,欺孤兒之無知,僞作契書,強占産業二百餘畝。
膏腴安可白占?一千餘斛白米,難容強吞。
嚴加刑罰,痛懲貪殘。
杖以一百、徒三年,田業悉追還主湯隆,照管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