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出郭爺牌票,對烏七說道:「我乃理刑廳差人,非是縣差,爾可就要去見他。
」烏七曰:「我與郭爺并無幹涉,何事勾我?」施功曰:「我亦不知,爾去說明便是。
」烏七聞得郭爺之事,隻得取了些盤纏,同二差到府來見郭爺。
葛木禀曰:「小的拿了三日,方才在箬村拿得烏七到了。
」郭爺曰:「帶上來。
」烏七跪在下面,郭爺曰:「爾便是烏七乎?」烏七:「小的便是。
」郭爺是他橫眉蛇目、赤發,便和此人性惡,遂問曰:「隆慶五年八月所幹之事,從直說來。
」自古說:為人不作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
烏七聽得說八月所幹之事。
心便慌了,口中糊塗應曰:「老爺所問不知幹什麼事?」郭爺曰:「方文極八十兩銀子乃爾幹去,又說什事!」烏七曰:「小人山僻村嚴,朝夕隻在田中,況小人所居之地又不通大路,有什客人在此經過?」郭爺見他言語支離,叫禁子取刑具過來,即将烏七雙手拶起,連敲數百,亦不招認。
複叫取短夾棍夾起,敲上三百。
烏七見事是實,想難脫罪,隻得招曰:「小人住居箬村,大溪水通浦城。
不合隆慶五年八月廿日晚,有客舡泊于岸下,内有方文極見舡艙狹隘上岸,小人店中借歇,秤銀買酒,小人見财起心,遂用藥酒毒死,棄屍溪中,取銀入已。
所供是實。
」郭爺見了招訴,大罵烏七曰:「你既謀了他銀兩,亦該埋葬他屍。
有此殘忍,天理何容?」遂出牌府前去叫方興來證。
方興蒙提,即到衙内。
郭爺曰:「此是殺你家主人之人洪烏七。
」方興見子烏七,切齒咬牙,罵烏七曰:「千裡做客,被爾謀死,恨不生啖爾肉!」郭爺曰:「今将烏七家産,悉斷與爾變賣歸去。
爾不要瞞昧家中小主。
」方興曰:「小主人方烈在家讀書,這店中财物盡是主人的,老主母一切委小的掌管,小人事同一體,何有瞞昧?」郭爺遂拘烏七族長到衙吩咐一番,叫将烏七家産盡行出賣付與方興,抵還前銀。
把烏七即上了闆。
判曰:
審得洪烏七箬村瞰溪開店,意貪水利。
蓋以舟客買貨急迫,得以刁睽分文,此則蚊蚋之毒,害人尤小者也。
夫何孤客借宿買酒,見财遂行毒藥,褫其命而利其有?棄屍入水,情慘蔽天。
若非舊卷現情,飛禽顯異,則文極固作溪畔怨魂,而方烈遂成蓼莪釀恨。
似此網漏之囚,合加大辟之典,家産給還原客,立按永懲兇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