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
立契人華可牛
中見人牛一力
代書人葉其芳
萬曆甲戌二年八月日
葉其芳代他寫了文契,鄭雍放了那人之鎖,叫他打了手印,遂放他回去。
那人拜了葉秀才救他之恩,竟自去了。
葉亦酒醉,亦相别而歸。
自是時移日易,看看過一十八年,朱氏已死,朱氏之兄朱汝芳亦死。
葉其芳年老在家,不理閑事。
值逢其年大造,鄭雍執文契,改卻華可牛為葉阿朱,牛一力改作朱汝芳。
遂叫家人數十,把葉之蕃之田在他田内者,一時俱耕過來。
其葉家佃戶,連忙去報田主。
葉之蕃年已二十餘歲,入在縣學,聽得厥雍占他之田,即具狀往縣。
時有吳公廷光掌縣印。
即告曰:
告狀人葉之番,系淳安縣生員,告為平白占業事。
父蓄腴田一十五畝,嵌落宦霸鄭雍田心,佃戶方三佃種,生員一向收租無異。
突今三月初十,豪喝虎仆一群,趕逐佃人,一并耕占,詐稱先人出賣,地方周傑見證。
田各有主,法無白占。
假契橫兇,有業不得為主。
懇天誅惡劈誣,國賦有歸。
上告。
關雍見葉之蕃已告在縣,即将文契打點,做了訴狀。
來到縣中,亦去訴。
狀曰:
訴狀人鄭雍,系淳安南隅民籍,訴為清理田糧事。
萬曆二年,将銀一百二十五兩,買到葉阿朱民田一十五畝,親舅朱汝芳作中,親叔葉其芳寫契,經今一十八年,收租無異。
今因大造過糧,葉之蕃自恃學霸,執糧不過,反捏平白占産。
明買明賣,文契血證。
母舅雖亡,親叔尚在。
乞爺爺斷。
庶使業價,不緻兩空。
上訴。
吳爺見了訴詞,即出牌拘原、被告來審。
葉之蕃青衣小帽,上堂訴曰:「小的父雖早喪,先母治家,頗有薄田三百餘畝。
食且粗饒,賣田作什原故?既是先母賣田,彼時就該起業,怎麼直到如今一十八年,方來過産?」鄭雍辯曰:「當時葉其民小的姑表兄弟,後因死早,朱氏治家,四方田租,未能全收。
官府征糧甚緊,朱氏托親兄朱汝芳來說,又托親叔來說,小的念是親情,故此與他買田。
況文契是他家中親叔代書自寫來的。
累年方三佃種,小的隻未過糧。
今遇兩解造冊,小的隻得起業過糧,怎麼叫做白騙?」吳爺叫接上文契來看,果是陳的。
吳爺又叫葉秀才:「爾叔之字,爾可認得否?」葉之蕃曰:「此字雖是叔字,其實叔未曾賣,其中必有緣故。
」吳爺叫捉得葉其芳來,便見明白。
即差民壯杜聞,出牌去拘葉其芳來審。
杜聞來到葉宅,适其芳病危,不能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