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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奴侵占主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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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名諱。

    顯見強宗抗族,乞爺鋤強扶弱,追複祖祭,死生冤明。

    上訴。

     王府尊看了訴狀,乃叫蕭馨同來對理。

    蕭馨曰:「小的六世祖夫婦,合葬安甯村二百餘年。

    子孫二千,年年緻祭。

    誰不識蕭罄是小的老奴之孫?今罄等非惟不甘為人仆,造謀設意,修理欲占山占田,雄據一方,以圖風水。

    」蕭罄曰:「小的祖公支下,共九大房。

    蕭馨六,住居祖屋;小的三房,遷居安甯。

    往常他祭六年,小的祭三年。

    後來小的貧難,他便一概祭去,今年本該小的祭祖管田,他便不容小的祭掃。

    均是祖祀,均是祖産,怎麼他們六房人衆,公然占去?若是主仆,祖上怎麼有此公議?」王爺曰:「拿上公議來看。

    」 立議約人蕭蔥、蕭薇等。

    今有墳山一所,坐落土名安甯山。

    茔葬祖公蕭望、祖婆胡氏于上,祖田百畝池園,一應九房互為管守,每房例管十年。

    周而複始,毋得争占。

    舊居六,所居三房,各道公議。

    如有不公不法,房即以不孝,赴官理論。

     洪武三年,五月初五日,立公議。

     七世孫蕭蔥、蕭薇書。

     王爺看了議約,乃問蕭馨曰:「爾祖宗已有議約,則蕭罄不為假争。

    怎麼見得是爾奴仆?此必是你房數人多,他的人寡,你故不肯認他!不然主仆怎敢脈脈同字?」蕭馨曰:「此奴來到小的家内,便不敢将大各來叫,隻報乳名,況且,去此六十餘裡,那裡知他冒名冒諱?」王爺曰:「你有二千餘人,他止七八十人,怎麼阻得你山住,不容你祭?必是你以強淩弱,叫拿山鄰裡長,來此再問。

    」差人即去拘得見年裡長汪廣,山鄰冠儒、習詩到府。

    王爺問曰:「蕭馨、蕭罄争山,那個是真?」誰想三人,俱受蕭罄之賄,即偏證曰:「小的不知山是那個的?隻是見蕭罄家中年年祭掃,小人俱受他酒肉之惠。

    蕭馨家中,間了數年,亦來祭掃一次。

    來則人伴甚衆,每近方親鄰,各送胙肉。

    此都是小人知的。

    其餘山之真假,乃蕭家遠年之事,小的實是不知。

    」王爺曰:「據山鄰之言,則新舊人居,果是一族。

    照依議約,共祭便是。

    何必再争?」蕭馨見王知府不能辨奸,乃權時應曰:「悉憑老爺公斷。

    」遂出府門,乃寫狀竟往都察院郭爺處去告。

    于是寫了狀詞,進入都院去告: 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告為劈奸事。

    老奴蕭富三子,看守祖墳,耕種祀田百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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