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餘年。
突出蕭罄兄弟,不甘奴分,冒充九房支系,墳田悉霸,不容祀掃。
奴占主山,祖歸非類,天地大變。
叩天劈剪奸頑。
上告。
郭爺見了狀詞,即呼蕭馨上堂,親審問曰:「爾這山還是經過丈量,載有字号、畝數未有?」蕭馨曰:「小的此山及田園,一概俱是萬曆八年七月,憑五都十個排年公正時,逐段量過,記載縣中魚鱗冊,十分明白。
」郭爺曰:「既有冊籍,爾且出外俟候。
」郭爺即出牌,仰本縣速解縣中實征魚鱗冊,及蕭罄等赴院。
知縣即時□批解緻都院。
郭爺坐堂,吏呼原、被告聽審。
蕭罄等俱于堂下聽候。
郭爺乃将縣冊前後看過。
見上載有來字一千三百号:「墳山一段,二名安甯,計丈八百二十畝,業主蕭馨。
安甯山祭田。
」又得來字一千三百一号:「土名山前,計丈三畝,業主蕭馨。
」又來字幾号田及來字幾号魚池、菜園,俱寫業主蕭馨。
佃仆蕭罄,并無蕭罄管業等名。
又觀蕭罄戶下,某山、某田、某地,俱八都,水字,某字、某号,方載業主蕭罄名色。
郭爺便叫蕭罄問曰:「你既都是蕭氏子孫,怎麼這丈量時分,俱載佃仆蕭罄?明白主仆之分,截然不紊,安得強附支系,瞞心冒占?叫牢子每人與我重責三十,供招上來。
」蕭罄見郭爺拿住了他筋節,争辯不得,隻得直供曰:「不合冒襲名諱,妄霸主山,脈扯九房,紊亂良賤。
所供是實。
」郭爺見了供詞,大罵蕭罄曰:「你這欺心奴才!明知縣有弓口冊籍,怎麼占得家主山田?本該打死,姑念你先人看守分上。
」遂叫蕭罄:「将山田等弓口字号,憑某官問斷,可即去勒石刻碑,豎于爾祖墳前。
六房各執一張,我與你用了印信,免得年久又起争端。
」蕭馨即遵郭爺吩咐,出外寫下七張官約,郭爺與他用了印信,遂将蕭罄兄弟三房,每罰谷五十上倉。
山鄰、裡正受賄,各問不應。
取供。
郭爺乃判曰:
以賤淩貴,以仆犯主,漸不可長。
況敢重行不義,霸墳阻祭,而奪亂世系乎?蕭罄兄弟,本蕭馨老奴之嫡傳奴類,則奴自安奴分,胡為遽逞雄心,不堪人下,以百人而思拒二千人?此蓋兇狠頑慢,不啻化外鄰獸矣!買賄裡鄰,哄诳官,豈知丈冊明征,愚難行詐?此不待知者,而奸可立灼也。
墳田等項,仍着蕭罄子孫看守。
明刻碑文,永革紊亂。
罄等各納谷五十,姑示薄罰。
裡鄰各拟不應。
取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