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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川文集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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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有身行不在,須得父母妻兒锢身驅将,得錢即放,不二年内,盡恐逃亡。

     今譬于常州百姓,有屈身在蘇州,歸家未得,便可以蘇州下狀論理披訴。

    至如睦州百姓,食臨平監鹽,其土鹽商被臨平監追呼求取,直是睦州刺史,亦與作主不得,非裹四千裡糧直入城役使,即須破散奔走,更無他圖。

    其間搜求胥徒,針抽镂取,千計百校,唯恐不多,除非吞聲,别無赴訴。

    今有明長吏在上,旁縣百裡,尚敢公為不法,況諸監院皆是以貨得之,恣為奸欺,人無語路。

    況土鹽商皆是州縣大戸,言之根本,實可痛心。

    比初停罷留後,衆皆以為除煩去冗,不知其弊,及于疲羸,即是所利者至微,所害者至大。

     今若蒙侍郎改革前非,于南省郎吏中擇一清愼,依前使為江淮留後,減其胥吏,不必一如向前多置人數。

    即自嶺南至于汴宋,凡有冤人,有可控告,奸贓之輩,動而有畏,數十州土鹽商,免至破滅。

    除江淮之太殘,為侍郎之陰德,以某愚見,莫過于斯。

    若問于鹽鐵吏,即不欲江淮别有留後,若有留後,其間百事,自能申狀谘呈,安得貨财,表裡計會,分其權力,言之可知。

    伏惟俯察愚衷,不賜罪責。

    某再拜。

     與汴州從事書 汴州境内,最弊最苦,是牽船夫,大寒虐暑,窮人奔走,斃踣不少。

    某數年前赴官入京,至襄邑縣,見縣令李式甚年少,有吏才,條疏牽夫,甚有道理,雲:“某當縣萬戸已來,都置一闆簿,每年輪檢自差,欲有使來,先行文帖,克期令至,不揀貧富,職掌一切均同。

    計一年之中,一縣人戸,不着兩度夫役,如有遠戸不能來者,即任納錢,與于近河雇人,對面分付價直,不令所由欺隐。

    一縣之内,稍似蘇息。

    蓋以承前但有使來,即出帖差夫,所由得帖,富豪者終年閑坐,貧下者終日牽船。

    今即自以闆簿在手,輪轉差遣,雖有黠吏,不能用情。

    ” 某每任刺史,應是役夫及竹木瓦磚工巧之類,并自置闆簿,若要使役,即自檢自差,不下文帖付縣。

    若下縣後,縣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裡正,一鄉隻要兩夫,事在一鄉徧着,赤帖懷中藏卻,廵門掠斂一徧,貧者即被差來。

    若籍在手中,廵次差遣,不由裡胥典正,無因更能用情。

    以此知襄邑李式之能,可以惠及夫役,更有良術,即不敢知。

     以某愚見,且可救急,因襄邑李生之績效,知先輩思報幕府之深誠,不覺亦及拙政,以為證明,豈敢自述。

    今為治,患于差役不平,《詩》雲:“或栖遲偃仰,或王事鞅掌。

    ”此蓋不平之故。

    長吏不置簿籍一一自檢,即奸胥貪冒求取,此最為甚。

    某恐懼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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