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不四。
非明主莫有能聽也,今日願啟之以效。
古之民樸以厚,今之民巧以僞。
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世之所惑也。
今世之所謂義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廢其所惡;此其所謂不義者,将立民之所惡,而廢其所樂也。
二者名貿實易,不可不察也。
立民之所樂,則民傷其所惡;立民之所惡,則民安其所樂。
何以知其然也?夫民憂則思,思則出度;樂則淫,淫則生佚。
故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
以義教則民縱,民縱則亂,亂則民傷其所惡。
吾所謂刑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
夫正民者:以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所惡。
治國刑多而賞少,亂國賞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
夫過有厚薄,則刑有輕重;善有大小,則賞有多少。
此二者,世之常用也。
刑加于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于民所義,則過不止。
刑不能去奸,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
故王者刑用于将過,則大邪不生;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
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彊。
一國行之,境内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寝;天下行之,至德複立。
此吾以效刑之反于德,而義合于暴也。
古者民藂生而群處亂,故求有上也。
然則天下之樂有上也,将以為治也。
今有主而無法,其害與無主同;有法不勝其亂,與無法同。
天下不安無君,而樂勝其法,則舉世以為惑也。
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廣于勝法;勝法之務,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嚴刑。
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