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過亦能破彼、是等難故。
又應定問、汝言非顯淨土言中、淨土之慧為舉、淨土之體為不舉□。
若言舉者、則違自宗、此淨土教能顯淨土故。
若不舉者、不違他宗、非顯之言不□淨土故。
于此兩兩關心、辨彼意在前、則堕自語相違過失。
若彼救言、此淨土忽舉淨土體、而雲忽不入淨土之教。
故無自語相違過者、則以此忽亦成不定。
如是進退皆不應理。
二量。
八執四分者為破三分立比量雲、自證必有即體能證。
心分攝故。
猶如相分。
自證應非心分所攝。
以無即體之能證故。
如兔角等。
判雲、此二比量是似非真。
皆不能離不定過故。
謂、自證分、為如相分、心分攝故、有即體能證。
為如眼識生相、心分攝故、無即體能證。
如是前因有不定過。
又自證分、為如兔角、無即體能證故、非心分攝。
為如耳識相分三相、無即體能證故、是心分所攝。
如是後因亦有不定。
若彼救言、五識三相不離體故、是其自證之所緣境、理亦不然。
相分三相不離相故。
五識見分亦得緣故。
此若不許、彼何得然。
設許彼前、此必不許、五識能緣法界諸處、法相雜亂。
違理教故。
隻由如是相分三相、于彼二因、足作不定。
設彼救言、相分三相非心分攝、則有比量相違過失。
當知、第四分、有言而無義。
二量。
九無性攝論、為成第八、對彼小乘立二比量。
謂八識教是聖言攝。
似無我故。
如四阿含。
又八識教契當道理。
是聖教故。
如六識教。
如是展轉證有八識。
今于此中、直就所诠而立比量證□□□謂眼耳鼻識必有舌身意識不攝餘别識。
非二六門中三識攝故。
猶如舌身意識。
此中極成六識為他異品、自許八識為自異品、三識攝因于彼不轉。
是故此因決定能立。
若以轉識攝故為因、則于他異轉。
設以是識性故為因、亦于自異品轉、皆不能離不定過也。
三量。
十成唯識論立比量言、第八必有俱有所依。
是識性故。
如六識等。
此因不定、有等難故。
謂有立言、第八必無俱有所依。
是根本故。
猶如真如。
若言此有有法差别相違過失、能成第八是無為故、是則前因亦有是過、能成第八是轉識故。
若言自□故不成難、彼亦違自故非難也。
今者别立、賴耶末那必無俱有所依之根。
非六識性之所攝故。
如眼根等。
若難此因有相違過、能成七八非能緣性、如眼根等、此亦不然。
由心所法成不定故。
若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