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藏經摩诃止觀義例科
宋從義。
排
止觀義例科
【科】止觀義例。
【科】天台沙門湛然述。
第一、所傳部别例。
第二、所依正教例。
第三、文義消釋例。
第四、大章總别例。
第五、心境釋疑例。
第六、解行相資例。
第七、喻疑顯正例(有題雲破迷者,請改)。
【科】○第一,所傳部别例者。
【科】總指一部,以為圓頓佛乘正行之大體也。
【科】大意文初,雖有數處三止觀結,但泛爾借名結義,非謂即為三種行相。
以大意中文略意廣,故用三一收束結撮。
【科】應知部内,意唯在頓。
【科】故序中雲大意在一頓。
【科】以略冠廣,不可差殊。
【科】又示處中,雲圓頓文者,如玉泉寺所記。
【科】下文雖有四教、八教,思議、不思議,相待、絕待,皆為顯於圓頓一實。
【科】故大車文中,以思議相待等而為仆從,實相妙理以為車體,無漏妙觀以為白牛,自餘諸法皆莊嚴具。
【科】故知此部更無他趣。
【科】○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科】散引諸文,該乎一代。
【科】文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涅盤,扶律顯常。
以此二經,同醍醐故。
【科】所以釋名論待論絕,乃至偏圓文中,具引蓮華三喻釋名。
【科】顯體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實相,為行正體也。
【科】況諸境十乘,皆以大車為喻。
【科】故生起十乘文末,總稱歎雲:積劫勤求,道場證得,身子三請,法譬三說,正在茲乎?
【科】是知四種三昧,皆依實相。
實相是安樂之法,四緣是安樂之行。
證實相已,所獲依報,名為大果。
【科】起教,隻是為令衆生開示悟入。
【科】旨歸,隻是歸於三軌妙法秘藏。
【科】所以始末皆依法華,此即法華三昧之妙行也。
【科】次用涅盤者。
雖依法華,鹹歸一實,末代根鈍,若無扶。
【科】助則正行傾覆,正助相添,方能遠運。
【科】佛化尚以涅盤為壽,況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科】故扶律說常以顯實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華,意顯圓常,即二經齊等。
【科】○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又更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消釋體勢。
初又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詳究文相。
初為十例。
【科】一者,引證通局。
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叙昔教,以為所開。
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
若局證一實,則唯引一實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
如引法華,證漸不定,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
【科】二者,泛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
如引華嚴先照高山,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便等,以證三止觀義。
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義永異。
彼文判教,今以類同,是故借教用。
【科】三者,借名申義。
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斥奪之名,申今開權絕待之義。
引餘三時,類此可知。
於彼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會等。
【科】四者,借喻轉譬。
如豬揩金山等,論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間物類而已。
随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諸經或時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若用;地、水、風等,為喻亦然。
是故不應局文為定。
【科】五者,傍引辨異。
如諸文用毗昙成實,若證漸初及偏小等,則但名義兼借。
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陰之王數,同時、異時等,但為辨異,非借名義。
【科】六者,開總出别。
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開合義徧,諸門諸教,莫不鹹然。
【科】七者,引用宗要。
如引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說共不共等,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随引一句兩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科】八者,引用儒道。
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委細,不以名似,将為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
【科】九者,借名略義。
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狀,若更委釋,太成繁廣。
略指上下,準例可知。
【科】十者,準例用義。
如教、證二道,本在别教,今則通用,乃分兩意:約證、約說,準望三觀,立三止等。
【科】二者,詳究文相,亦為十例。
【科】一者,随相開合。
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谛、緣、度等,一家立義,文相皆然,寬廣無窮。
随事随理,随法随名,随行随證,随自随他,無不通用。
然須結撮,勿使浮濫。
若不爾者,征文靡托,立行莫施。
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深有則,演義理則縱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泛從被物則開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為道,蕩相者則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曆然,顯一理則始終無二。
【科】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
文意如例。
餘陰入在破徧文末,豎破法徧,有六處示妙:妙境中,明說教大體;發心中,則約圓斥徧;安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通塞中,元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着,但在進功。
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日易存。
【科】三者,事理旁正。
如四三昧,正為顯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次位,正為簡濫,旁為通經。
又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為旁,意雖旁正,文不可廢。
【科】四者,文偏意圓。
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橫、偏小等三種止觀,皆緣實相等。
【科】五者,廣略有無。
如發心中,顯數則廣,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
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法略;修正觀中,十法則廣,而事儀略。
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廣解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
雖互略無,義必通具。
【科】六者,文行不同。
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禅淺深,豎破法徧。
文雖次第,行必随人,十禅何必自淺階深?豎破元為顯於不二,或随豎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妙觀斯在。
【科】七者,待絕前後。
若約教相,必先待後絕;若論道理,待絕俱時。
【科】八者,破會不同。
若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方會圓。
故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
約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實名會。
是故今文為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判教。
凡有釋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名,次第則别。
【科】九者,行解不同。
如五略、生起、分别、十章、引證、破古、問答、料簡等,多為生解。
若十法總别,十境互發,十禅離合,十境發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
【科】十者,舉例從略。
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
則細尋廣意,以申餘文,曆法先思,方不昧旨。
若十法成觀,但於陰、入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觀。
故九境中,但分别境,境下十觀,不細委分,但随境轉照,非關廣說。
【科】次消釋體勢,又更為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
初文體勢,亦為十例。
【科】一者,法喻廣略。
若法略喻廣,則展法文與喻相稱,不專守略法以擁喻文。
或法廣喻略,則攢法對喻。
或開喻對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議境等。
或法别喻總,如以大車喻於十法,則開彼總喻以對十法。
若以善畫勝堂為喻,不須開對,但略合而已。
若法喻俱總,如以虛空喻於法界。
若法喻俱别,則随文對消,可以意得。
【科】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随宜設用,存沒适時。
【科】三者,開合自他。
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
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
文相若盈若縮,多少适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賒促随宜。
【科】四者,注雲雲者,若上文已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寫者,有阙須填。
【科】五者,破立存沒。
如破古師及邪僻,其義壞已,不須更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代不思議化等。
【科】六者,長短不同。
若大小法相,問答研核,法喻對當,章門開合,則随文消釋,無俟遠求。
如不思議境等,及破法徧,必觀曆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長。
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
碎釋文顯,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
或總别二釋,則以總冠别;别釋義長,則掣别歸總。
【科】七者,法喻隐顯。
若法隐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顯喻隐,則求法意以消喻。
喻望於合,顯隐例然,是則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科】八者,問答迷解。
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
或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或因答作并,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科】九者,舉例消文。
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之,使六文一類;若谛若緣,諸法皆爾。
【科】十者,以教定法,皆随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從體以定。
【科】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科】一者,部體本意。
凡欲釋義,先思部類。
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
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旁,托事興觀,義立觀心。
教中則以權實本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并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
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
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
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為顯實理,旁通諸教;複為生信,旁引諸經。
【科】二者,觀教同異。
既約法華,應須八教。
教雖有八,頓等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
依法起觀,觀則有四。
漸既異别,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
開權顯實,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
如今文,随教雖複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科】三者,觀門準則,随機逗物。
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為首。
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結撮,歸於一乘。
【科】四者,會異考同。
若一切異名,皆入一實,名為通會。
如會随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别會。
通别二會,攝法罄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
乃至法門,亦具通别二會之意。
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别會。
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帙雖殊,名相不别。
豈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
如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雲不可尋通名而求别體,故用相簡之。
是以考同出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科】五者,以一例諸。
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着一念思議境,立佛法界。
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思議等部内,唯有一文說之。
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科】六者,名義通局。
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雖殊,皆從牛出。
今文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
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科】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随其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有義,無得辄爾無義立名。
【科】八者,束散前後。
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障文勢,若逐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
所以釋者,先須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科】九者,行理交映。
理有權實,行有親疎。
親正疎旁,廢權入實。
理無種種,行有淺深。
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積功方達。
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
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
故第五雲: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科】然義解者,非消文時。
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阙,不失次位。
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
【科】若消文時,先鈎鎖文勢,一道豎進。
次洮煉前後,以顯行相。
以一觀境,冠於下九。
以一弘誓,通及諸行。
以一安心,徧該始末。
破徧,隻是安心加行。
通塞,隻是上二細門。
以一道品,調停陰入。
正助,隻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
上八功能,入初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科】若不得意,徒勞生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