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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層 《紅樓》自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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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說:“誦其詩,讀其書,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論其世也。

    ”這就是中華文化中一項重要理論與原則,凡屬著作,書與人是不可分的。

    何況《紅樓夢》本是帶有濃郁的“自叙”“自況”成分的一部個性獨特的小說乎。

    是以欲懂《紅樓》,宜先知雪芹之為人以及他所生活的曆史環境。

     詩曰: 都雲作者癡,作者究何似? 世上有此人,迥異尋常士。

     知之與不知,胸襟各懷異。

     譬如牛與馬,豈容混一指。

     《紅樓》乃自況,人書切一緻。

     寶玉何從來?問之曰娲制—— 智者不待言,昧者怒目視。

     “自況說” 自傳文學,自傳小說,從古至今,無分中外,都是存在着的,例子很多,大家也常列舉,應屬于文學常識的範圍。

    誰也沒說過這不是文學或“壞”文學或“低級”文學,正如誰也不認為藝苑中隻許有寫生和肖像畫(畫别人)而不許有自畫像,自畫像就活該是壞的或低級的作品,沒聽說過會有這麼一番大道理或藝術理論。

    當然我也無意由此作出推論,說天下畫家都該來畫自己。

    這種糾纏除了無聊别無意義可言。

    “文學應為大衆而作,應寫大衆,而不要老是想着自己這一渺小的個人”——這其實是另一個意義,也不必拉來此處多作葛藤。

    其實,一味強調寫大衆的理論家也沒有任何理由否認:寫大衆的“寫”,還是得“通過”這個特定的作家個體的人才能實現的。

    藝術離了個體創造将是一堆空洞的概念,毫無個性特色的“書畫”,就連經過長期積累的群衆性創造的《水浒傳》《西遊記》以及民間故事等,到它們以普遍形式定型面世之時,那最後一道“工序”仍然是一種個體作家的具體創造在決定這部小說的品格和魅力,把這一“工序”隻說成是“加工”,其實也是不合實際的、非科學的認識。

    所以寫大衆也不是與寫個人“勢不兩立”。

    曹雪芹為金陵十二钗(以及很多副钗、再副等)寫“列傳”,難道不含有一種“寫大衆”的意義嗎?可是這也不會得出“必須排斥自傳”的結論來。

    難道不可以有一種自傳,貌似為寫一個“自我”,而實亦為寫大衆嗎?曹雪芹寫了那一大群不幸的婦女,又為了什麼呢?難道是為了“珠圍翠繞,豔福不淺”?所以,如果我們隻因為要提高(或者說是害怕貶低)《紅樓夢》的意義而硬是否認“自叙傳”這個事實,豈不是太短見、太自限了乎? 說《紅樓夢》是“自叙傳”,是否以胡适為始呢?如果就五四以來而言,可以說是的。

    但其實乾隆時人本就明白這部小說的實質是寫作者自家的,因此魯迅才說“自傳說”之出現實際最早(而肯定确立反在最後)。

    他當時隻是見到袁枚的《随園詩話》,就作出這一論斷,目光極犀利。

    而後來其所引原詩全部二十首都已發現,為富察明義之作,自序中明言雪芹之先人曾為江甯織造,故書中備記的是“風月繁華之盛”(恰與敦敏《贈芹圃》詩“秦淮風月憶繁華”之句相應)。

    我們考明雪芹與富察氏明義家交往關系密切,彼此相知,非同道聽途說之比。

    又如同時人吳雲(字玉松,吳縣人,官禦史。

    與晚清的号平齊的吳雲不可混為一人)跋石韫玉的《紅樓》劇本,也說《石頭記》是“小說之妖也。

    本事出曹使君家”。

    這都是最能說明問題的文獻。

    如果再往晚一點的時代看,1903年夏曾佑在《小說原理》中已經指明:“寫貧賤易,寫富貴難。

    此因發憤著書者,以貧士為多,非過來人不能道也: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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