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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言》看晚明商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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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亨出本銀三十兩,利出本銀四十兩,貞出本銀五十兩,共本一百四十兩,至年終共得到銀七十兩,問各該利銀若幹?其合資經營,人數甚少,本金亦系小規模,年終得利,勢必瓜分,為當日營業之常态。

    同書又出習題:假如今有趙、錢、孫、李四人合商,前後付出本銀,趙一于甲子年正月初九日,付銀三十兩,錢二于乙醜年四月十五日付出本銀五十兩,孫三于丙寅年八月十八日付出本銀七十兩,李四于丁卯年十月二十七日,付出本銀九十兩,四本共銀二百四十兩,至戊辰年終,共得利銀一百二十兩,問各該利銀若幹摘錄于《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22。

    ?題中所述商業組織,已略具現代股份公司之雛形,但其商業關系不能脫離人身成分,因之其範圍有限制,共同投資者全賴彼此熟識,互相信賴,而無法将事業盈虧,托第三者代管,使所有權與事業之經理相分離,因之既得相當豐厚之利潤,必緻分析其所得,有如上題所示。

     《三言》中有叙商人資産已相當可觀,而其經理仍不出戶外者。

    如《喬彥傑一妾破家》稱為宋代故事,其主角喬俊,本身為客商,但令仆人賽兒“開張酒店,雇一個酒大工,叫做洪三,在家造酒,其妻高氏,掌管日逐出錢鈔一應事務,不在話下。

    ”又為他人做主管者,尚多因親戚關系而獲得其職位。

    《白娘子永鎮雷峰塔》中許宣,“他爹曾開生藥店,自幼父母雙亡,卻在表叔李将仕家生藥鋪做主管,……夜間在姐夫家安歇。

    ”此亦為當日實情。

    藤井宏論新安商人,稱其以“血族鄉黨的結合關系為基礎”,參事經營者為“豎子、蒼頭、家丁、世仆”之輩《新安商人の研究》,《東洋學報》36之1至4号(1954)……其類似情形,亦見于山西商人。

    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某,“其闾裡子弟,受錢本持缗券以化居于郡國者,肩相摩,趾相接也。

    ”又陝西商人高陵縣王克倫,“其族能任買者,與之本錢,不問子錢,凡數十人,皆以赀雄于楚、蜀間”均摘錄于《山西商人の研究》,頁269……休甯歙縣之商人(即新安商人)“以業賈故,挈其親戚知交而與其事,以故一家得業,不獨一家得食焉而已。

    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者亦至數十家焉”《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頁75……此即Weber所謂“父族社會之官僚組織”(patriarchalbureaucracy)MaxWeber,TheReligionofChina(NewYork,1964,paperbac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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