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業組織及商業資本
商人之互相合作,共同經營之情形已屢見不鮮,但始終無發展為股份公司取得财團法人地位之趨向。
客商之合作,始自二人合同經營。
《李秀卿義結黃貞女》中所稱,“輪流一人往南京販貸,一人在廬州發貨讨賬,一來一去,不緻擔誤了生理,甚為兩便。
”即為此形态。
唯其成功,全賴彼此信用,公誠無欺。
張勝與李英之能相處九年,端在“兩邊買價,毫厘不欺。
”但亦因此之故,其結構不易擴大,其結果亦難持久。
二人共同經營,一人為業主一人為從屬之方式亦有之。
如《呂大郎還金完骨肉》雲:“第五年又去做經紀,何期中途遇了個大本錢的布商,談論之間,知道呂玉買賣中通透,拉他同往山西脫貨,就帶絨貨轉來發賣,于中有些用錢相謝。
”雖其全文不詳,但此呂玉實系大本錢布商之所雇,唯其可能尚在雇員身份外,保持其小本經營之活動,因呂玉單獨為客商,亦有四年,其資本亦未虧折,于理不緻完全放棄其本身事業也。
故事之所未提及者,則呂玉與此布商系共同旅行,沿途襄助,或系分處兩地,有如張勝、李英之合作。
揣測當日貿易,無固定法度,非親曆考察,無法管制,其業主既為大商,則呂玉恐為同道共行襄理之機會為多。
《三言》未提及兩人以上之商業組織,且仍以客商單獨經營之事迹為多。
住商雖可雇有經理,亦須逐日查考賬目,有如前叙。
其為經理者,身份極低,依随主人,有如家人,僅略勝于奴仆。
《小夫人金錢贈年少》(《通》)叙一個開線鋪的員外張士廉,家有十萬家财,用兩個主管經營。
其中一人李慶任事已三十餘年,一人張勝(與上段之張勝為兩人)本身已任事十餘年,其父亦為員外主管二十餘年。
兩人“一飲一啄皆出員外,舉家衣食皆出員外所賜。
”兩人不僅每日晚間将賬目送員外核算,又輪流在店值宿,團此亦負責店内物貨之安全。
《白娘子水鎮雷峰塔》(《通》)所述李克用藥鋪,亦有兩個主管。
白娘子曾雲:“做人家主管,也是下賤之事,不如自開一個生藥鋪。
”其所以認為下賤者,必系以基本書算,機械地為人服役,銀錢出入,稽考又嚴,無從在營業上決斷。
因其依人成事,其待遇亦菲薄,否則為主管者三十餘年,甚至父子相繼,應當獲得其獨立營業之機緣。
以上各點,與小說外之資料符合。
萬曆時出版之《算法統宗》,為當日書算之教科書,其《卷二,差分》章有雲:假如今有元、亨、利、貞四人,合本經營,元出本銀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