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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幫了腐敗的忙 六、教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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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二分。

    于是市易司和發運使衙門,還有發放青苗貸款的州府縣府,便都既是衙門,又是企業(公司或銀行)。

     我們現在幾乎每個中國人都知道,政府部門辦企業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

    何況王安石的辦法還不是政府部門辦企業,而是由政府直接做生意,結果自然隻能是為腐敗大開方便之門。

    當時代理開封府推官的蘇轼就說均輸法弊端甚多:“簿書廪祿,為費已厚”,此其一:“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此其二。

    于是,“官買之價,必貴于民。

    及其賣也,弊複如前”。

    因此他斷言:朝廷隻怕連本錢都收不回!就算“薄有所獲”,也不會比向商人征稅來得多。

     這是毋庸置疑的。

    因為我們比誰都清楚“官倒”是怎麼回事,也都知道官方(政府或國企)采購是怎麼回事。

    那可真是不買對的,隻買貴的,不是品牌不要(非良不售),沒有回扣不買(非賄不行)。

    所以官方采購貴于民間采購,也就不足為奇。

    至于官方經商,就更是有百弊無一利。

    事實上所謂“市易司”,後來就變成了最大的投機倒把商。

    他們的任務,原本是購買滞銷商品,但實際上卻專門搶購緊俏物資。

    因為隻有這樣,他們才能完成朝廷下達的利潤指标,也才能從中漁利,中飽私囊。

    顯然,在這一點上,所謂“保守派”的意見其實是對的:商業貿易隻能是民間的事。

    官方經商,必定禍國殃民。

     青苗法的問題同樣如此。

    青苗法不是辦法不好,而是不該由官方貸款。

    不難設想,當時如果有多家可以競争的商業銀行來發放貸款,又有獨立司法的民事法庭來解決經濟糾紛,朝廷不過進行宏觀控制(比如規定利息不得超過二分),則青苗法的實施就決不會弄得天下洶洶,民怨沸騰,貪官污吏也就無法将改革變成腐敗的良機。

     其實,不但貸款,而且稅收也可以照此辦理。

    中國曆代王朝即便實行低稅制度,但因人口衆多,集腋成裘,也很可觀。

    這些稅收有銀錢,也有實物,但取之于民,卻未必能夠用之于民,甚至未必能夠用之于朝廷。

    西漢景帝末年,朝廷所藏的銅錢,積累到幾百萬萬,串錢的繩子腐爛,散錢遍地無人收拾。

    朝廷所藏的糧食,新舊累積,無處堆放,隻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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