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軌疏曰。
古昔黠慧婆羅門造吠陀論。
此雲明也。
舊雲韋陀或雲皮陀皆訛也。
埋之隐處。
詐白國王雲。
我夢見某處有自然吠陀論。
王使取之。
果如其語。
因是即謂。
明論自然。
非人所造。
梵王等但誦出已。
非是造者(今雲。
此等說西方傳說也)今此雲明論者。
指明論外道計。
成唯識疏一末曰。
明論聲常。
是婆羅門等計。
吠陀者明也。
明諸實事故。
彼計。
此論聲為能诠定量表诠諸法。
諸法揩量。
故是常住。
所說是非皆決定故。
餘非揩量。
故不是常。
設有少言稱可于法。
多不實故。
亦名非常。
梵王誦者。
而本性有。
然聲性非能诠(雲雲)聲顯論者。
因計立名。
如次文明。
聲生論者。
此亦由計立名。
如次文明順世論者。
法華玄贊七曰。
路伽耶陀者。
舊雲惡答對人。
正雲路迦也底。
雲順世外道。
明此外道計。
如瑜伽六·顯揚九·廣百論二·俱舍十二具明。
【章】數論教體(至)即歸本故鈔曰。
二明數論教體說有二種者。
非彼說立二種教體。
就彼立本與末不離判釋教體。
自有二種說成。
故雲說有二種依本教法等者。
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谛中為四。
一本非變易。
謂即自性。
能生大等故名為本。
不從他生故非變易。
二變易非本。
有二說。
廣如彼。
三亦本亦變易。
亦有二說。
如彼。
四非本非變易。
謂神我谛。
又曰。
大等二十三皆有三德。
樂·苦·癡。
末有三德。
故知本有三德。
末不離本故(雲雲)是故本者自性。
末者中間二十三谛。
教法者彼所立。
若由彼師教示諸法根本。
教體即以自性。
離自性無法根本故未生大等但住自分。
名為自性。
若生大等。
便名勝性。
用增勝故。
開發雲。
數論教體有二。
一本二末。
本謂三德。
一切法三德成。
攝末歸本。
即自性故。
末謂五唯中聲唯量三德為體者。
金七十曰。
本有三德。
一薩埵。
二剌阇。
三答摩。
謂自性變異生因。
三德合生變。
譬如有多縷和合能生衣。
三德亦如是。
更互依故能生果(雲雲)總名自性。
别名三德。
德者功德也。
具釋如因明疏融貫鈔中。
周記釋曰。
本即自性者。
似大乘攝相歸性。
末即聲者。
亦如大乘性用别論。
彼宗不立名句文故。
但以聲而為教體。
勝論亦同(雲雲)依末教法等者。
準本教法應思擇之五唯量者。
聲·觸·色·味·香。
何故名雲唯量耶。
謂唯者決定量亦定義。
唯定用此成五大五根故。
色成火火成眼等。
然是轉變等者。
簡餘師所立。
數論宗但立轉變無常。
不雲滅壞無常。
彼立。
初從自性轉變生大等。
後神我受用已。
大等變壞時。
還歸自性。
但是隐顯。
非後無體滅名無常。
體皆自性。
更無别體。
故雲然是轉變等也。
滅壞之時等者。
釋然是轉變由。
問。
此師不雲滅壞。
何故今雲滅壞之時耶。
答。
周記釋雲。
末即本故。
名為滅壞。
非雲滅無之無(雲雲)今詳曰。
此釋亦雖有理。
今少不穩。
更設三解助之。
一雲滅壞之言約他家言。
謂從他家見滅壞時。
即還歸本故。
是轉變非滅壞。
是釋上句然是轉變句也。
二雲。
準三十論疏。
滅字應作變。
彼雲後變壞之時還歸自性。
三雲。
準開發。
雲然是轉變非性滅壞。
後相滅時歸三德故(雲雲)若爾。
滅字恐誤。
應作相字也。
三釋任意。
彼立轉變故。
雖聲為教體。
約本即自性為教體。
離聲無能诠者故。
雲聲為教體。
【章】其勝論師(至)無常無礙鈔曰。
三明勝論教體諸德者二十四德。
德者德相。
彼論說實之标幟故。
彼亦不說名等。
故但聲為教體無常無礙者。
彼說所作皆是無常。
又說以餘物為因生無常。
彼說聲有三種因生。
一合生為因。
二離生為因。
三聲生為因。
合生者。
有觸實·合·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合為因。
離生者。
有觸實·離·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離為因。
聲生者。
有觸實·合·離·勢用俱。
無障空處聲為因。
如是合·離二。
彼說所作無常。
以作無常為因聲生故雲無常。
又二十四德立無動作無細分。
故是無礙。
今雲無常簡二聲論常。
又雲無礙簡順世等。
周記問雲。
數論聲量依于自性。
立末教體為二。
勝論聲亦依于空實。
何故不說教體有二耶。
彼答曰。
數論聲量本體自性。
故教分二勝論聲德雖依于實。
體非實攝。
故教但一。
問。
勝論同異既是聲性。
教體何不兼同異耶。
答。
教必能诠。
不取同異(雲雲)(已上周記)
【章】其明論者(至)即是聲故鈔曰。
四舉明論外道教體婆羅門等執等者。
如前具釋。
彼以能诠定量起執。
然聲性非能诠故。
雲不取聲性等其能诠聲等者。
梵王誦明論聲雲其能诠聲。
此唯诠表明論所诠之義此教是常等者。
梵王誦明論聲。
表诠諸法為定量故。
呼水定水等。
如前所叙。
今雲此教。
梵王教示呼火是常恒火等。
故雲是常。
梵王随誦出能诠聲。
其所诠義為定量故。
雲所诠定故也。
此二句結明論言教以常聲為教體餘一切教等者。
除梵王誦出明論聲。
其餘一切教皆是無常。
不定量故。
雖有少言稱可于法。
多分不實。
故雲皆無常聲。
以要言之。
若梵王誦明論教。
是常聲為教體。
其餘一切教體。
以無常聲為教體也。
【章】說聲不論(至)即是聲故鈔曰。
此四句五明已上三師唯說不聲别不說名等。
次所舉聲顯·聲生計尋伺所發聲故。
立名句具聲。
故于此處結上來三師。
周記曰。
其明論等者。
問。
明論聲常。
雲何常耶。
答。
有兩釋。
一雲。
恒揩定故。
名之為常。
非體常住。
名為常也。
二雲。
體常住故。
名為常也。
若爾。
雲何不恒聞耶。
答。
但緣阙故隐而不聞。
非體滅已。
若爾。
已起聲聲以何得止。
答。
散處盡也。
下聲論計常聲。
準是知。
後釋為勝(雲雲)今雲。
此記釋雖設二義未穩。
章主意雲。
為揩定故。
聲教常住。
呼水則常水等。
非拘聞不聞音止不止論常無常。
已雲能诠聲常。
能诠表水已。
常恒诠表水已。
其音教不朽故。
雲明論聲常也。
【章】聲顯論者(至)體性常住鈔曰。
此下六示聲顯論教體。
此中有六文。
初标。
二總牒計。
三舉立聲多體計。
四舉立聲一體計。
五示多與一二之計中。
各有全分常與一分常之二計。
六結聲顯有四計。
今即初·二也。
【章】此計有二(至)常聲為體鈔曰。
三示常聲多體計此計有二者。
标牒一體多體二計一者随一等者。
正舉多體計各各有一能诠等者。
此計意說。
一切諸法一一物體各各随一有能诠表其诠常聲。
于水物體能诠表水其诠表常恒水。
如是一一法上。
如是常住能诠聲多體。
故雲各各有一等。
已上明聲體本有猶如非擇滅者。
如一一法上有緣阙不生非擇滅無為常住有以尋伺等所發下。
明待緣顯尋伺等者。
以尋伺名句等。
于發聲緣尤為主故。
先舉尋伺。
等言等取作意辱舌動等緣所發音者音響。
彼說聲總有三類。
一者響音。
雖耳所聞。
不能诠表。
如近語别有響聲。
二聲性一一能诠各有性類。
離能诠外别有本常。
不緣不覺。
新發緣具方始可聞。
三者能诠離前二有。
此三中。
以第三今論為教體。
第一響音顯發之緣。
第二于能诠上常住今用衆多等者。
結以常聲多體計為教體。
【章】二者一切(至)非能诠體鈔曰。
四明常聲一體計。
共有一等者。
正是一體計。
釋聲體本有。
猶如真如者。
喻一相一味以尋伺等下。
釋待緣顯之今者唯取等者。
結以一常聲為教體。
【章】此二之中(至)猶如音響鈔曰。
五示上二計各有全分一分二計。
此二之中二句标牒一計全分下。
正明全分一分二計。
【章】故聲顯論(至)各通内外鈔曰。
六結聲顯論。
【章】其聲生論(至)所發生故。
鈔曰。
此下七舉聲生論。
此中有七文。
初标。
二總示計。
三示體多計。
四示體一計。
五明二有二。
六結聲生計别數。
七結二聲論計數。
今即初·二也由音響等者。
釋待緣生之。
【章】此計有二(至)響非能诠鈔曰。
此文三·四科。
準前可知今取新生等下。
結教體。
【章】此各有二(至)各有四種。
鈔曰。
此五·六·七三科文也。
準科可解。
周記曰。
問。
所诠之法體既成多。
新生能诠随彼所诠亦應是多。
如何今計一耶。
答。
彼說雲。
聲若生已。
總成為一。
如何水衆多流歸渤海已。
總名為海(雲雲)今雲。
此釋尤妙。
【章】順世外道(至)四大為體鈔曰。
八舉順世論教體。
一切皆四大等者。
此外道計。
此唯執真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
一切有情禀此而有。
更無餘物。
後死滅時還歸四大。
問。
此外道以有質礙四大極微為一切法能生。
若爾。
以色法為成心法耶。
答。
義燈設三釋會釋。
一雲。
細妙四大造心法無礙。
粗大造色法有礙。
二雲。
雖唯造色。
準理亦合造心心所。
三雲。
四大不造心法。
又演秘中舉燈三釋已。
複設一釋雲。
彼計。
能造四大無有礙無礙别。
但所造上有差别。
義蘊用秘一釋為正。
今雲。
以秘釋為是正。
能順彼計故。
廣百論二(十四丁)雲。
順世外道作如是解言。
諸法及我。
大種為性。
四大種外無别有物。
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雲雲)由是應知彼所立。
【章】合勝數論(至)外道教體鈔曰舉異計外道中。
第九總結數(十二外道者。
一數論。
二勝論。
三明論。
四順世。
如是四加聲顯四計及聲生四計。
總合十二)
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抄卷三(終)
安永五年(申)正月十六日夜。
于平安城五條橋新善光寺寓舍任愚見所及。
草草***之了。
偏祈大乘學業複古令正法久住于世而已。
回向四恩法界海回向無上大菩提法相大乘末學沙門基辨(大同房生五十九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