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初出佛說法教體。
二舉誠證成。
三會不說言。
四出無漏教體之證。
五辨有無漏三性。
六明但取能诠者文義為教體。
今即初也。
謂宜聞者本願等者。
所化衆生機緣已熟。
堪宜聞說法者。
雲宜聞者。
本願者。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
所化種姓法爾系屬。
此所化屬彼佛。
彼所化屬此佛等。
此事不謬。
是故今此處願聞佛說。
本有屬此佛欲聞說法願故。
此本願緣熟。
雲本願緣力。
然由佛地論曰。
謂宜聞者。
善根本願緣力。
如來識上文義相生。
此中善根者。
即欲用說法之善根力故。
是本願力此等雖無善根二字。
義意無違如來識上等者。
識上所明無性義中。
如來顯現根境從妙定生。
今此師意。
如來識上文義相現為妙定生。
将如何有别。
答。
無性意。
如來所現一切色相。
皆是定心。
無别第八識變實用境。
故雲唯有大定等。
護法意。
雲如來第八識上實變五根五境顯現故。
今雲實能所诠文義為體。
實意尤深。
學者勿忽諸。
又問同學抄中有立義雲。
此師意于教體有本末。
若論根本法實。
能說者所變名等是也。
既雲根本。
故知意兼末教也。
是以二十唯識雲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十地經論判說者聽者以二事究竟既引此文為護法教體之證。
知說者真教。
聞者似教。
但為教體也。
有漏心所變名等。
根本真教被攝受故。
無教體成有漏之過也(雲雲)此義可為正義耶。
答。
此非正義也。
海住山上人意雲。
凡護法意。
性用别論故。
唯取說者。
真教為教體也。
凡性用别論假用别論。
更非相從門也。
若如本門。
以聞者所變名等從本質教為教體。
非性用别論義。
是以總料簡章明性用别論雲。
唯取根本能說者識上所現聲名句文。
又明攝境從心。
取根本者。
能說者名等。
若取末者。
能聞者文義也(雲雲)(已上上人義)攝境從心門相從門故。
兼取聞者所變名等也。
次雲二識成決定者。
說聽會遇故雲爾。
非雲取聞者所變為教體也。
又十地論中。
雖雲說者以聲與字二事說法究意。
聽者亦以此二事聞法究竟。
非雲說聽文義俱為教體(雲雲)(已上同學抄)此師意說下。
章主釋文。
似文義相者。
彰以佛識上文義為本質以聽者上文義為影像。
雲似文義也。
【章】故升攝波(至)實亦說法鈔曰。
二舉佛說法誠證。
升攝波葉喻經者。
此經引用但非一處。
瑜伽六十四(七丁)顯揚六(十二丁)及識身足論等中引用此經。
又玄應音義二十四(三十左)雲。
升攝波葉經。
亦言申怒林。
或作申怒波林。
樹名也。
此譯雲實大。
舊言葉喻多少經是也(雲雲)又略纂十六(二十丁)雲。
升攝波者樹名也。
即舊申怒林者訛也(雲雲)又決擇抄(上本二十二)有二義。
一非别有經。
諸教中說葉喻處名升攝波葉喻經。
二别有一經。
雖西方有。
今散流未流至此(雲雲)又貞元釋教目錄。
别有一卷。
葉喻經一卷(雲雲)我未所說等者。
對法疏曰。
葉喻經說。
佛取樹葉以問阿難。
比其林葉所有多少。
複告慶喜。
我未所說乃有爾所(雲雲)與此章同。
法花玄贊一曰。
由此經說。
我所說法如平中葉。
未所說法如林中葉(雲雲)開發引此經雲。
我未所說乃有爾所已所說者如*平中葉。
涅槃經十三。
迦葉亦引此事以難世義(雲雲)故諸經首等者。
此結佛說法證。
意言。
由上來所說故。
佛有說法義成。
是故如來教傳法者。
經首皆置我聞等言。
故不可雲佛無言說。
問。
以佛說法義。
則此經即為證據。
若由佛不說法義。
則此經林葉喻如何通。
演秘答此難雲。
據為本緣令諸有情識變法解。
名我已說如手中葉。
未為本緣。
衆生自心未起法解。
名我未說如林中葉。
約為增上名說不說(雲雲)二十唯識等者。
彼疏下(三十五丁)曰。
近善知識聽聞正法。
正性決定。
能教者識成悲決定。
能聞者識成慧決定。
近惡友時成邪定亦爾。
即能所教二識決定(雲雲)義演釋展轉增上力義尤好。
演秘由二十論疏釋二識決定。
此亦為好。
是故世尊等者。
結佛說法義。
【章】言不說者(至)理有無疑鈔曰。
三會不說言。
開發中會佛不說文雲。
由八義别意故說佛不說實非如來絕無言說雲何為八義。
一依諸佛自性法身。
如來無言說故(如金剛般若及涅槃經十四等)二依諸佛自愛用身故雲不說。
唯佛所知非餘境故。
三約諸佛所說無異故雲不說。
不說異諸佛法故(此二義如般若論及涅槃經三十五等)四佛不說堕文字法故雲不說。
佛知諸法離文字故(如楞伽經第八卷等)五約圓成實真如之理故雲不說(如大般若三百六十四及五百七十一等)六約依他緣生之法故雲不說。
緣生虛幻非實境故(如涅槃第十四無垢稱第一卷)七約遍計所執自性故雲不說。
妄情計度性都無故(如涅槃經第二十六及般若經處處)八佛所說非聞者識親所緣緣故雲不說。
親所聞者自所變故(諸經所說唯識皆是)以此八門釋佛經中說法言。
攝義皆盡(已上開發文)是密意說者。
如開發所言。
含八種義言不說故。
今雲密意也。
于真如性等者。
此下釋密意說有五義。
此即第一義。
開發八義中第五義也。
實無諸事等者。
此第二義開發八義中第一義也。
謂如來法身真實無言說。
無名句等諸事。
雲實無諸事故波若雲等者舉證成經是羅什譯金剛般藉波羅蜜多經一卷(十三丁)又菩提流支譯天親能斷金剛般若論下(十六丁)文也音聲者名句文不見如來者。
以言說修行。
則不見法身。
佛彼經雲。
若以色聲求見如來。
是行邪道。
不能見佛推功歸本等者。
此第三義開發第二義周記釋曰。
此中意雲。
推功舉本。
法身說法。
應化非說推功歸本。
無法可說意在于是(雲雲)天親能斷論之上之說。
如次下引計取瓶中等者此第四義開發第七文于依他起等者。
此第五義。
開發第六義。
如無垢贊雲。
此下經雲。
譬如幻人為幻人說法。
其性非無。
然假非實(雲雲)又天親能斷論上亦同說。
都無實說者。
以能說者變現。
實有一物能說者。
都不可得。
能說能聽俱緣生故。
非有似有。
如幻假有聽者心識等者。
是亦非實物有。
識上變現文義則道理有。
不可疑也。
【章】故諸教體(至)亦唯是善鈔曰。
四舉無漏教體證。
此中有三。
初總示。
諸教體等下。
承上結牒。
故者承上也諸教者。
一切經論總雲諸教。
皆是諸教示故。
諸論根本既是佛經故。
出體應如經說故。
今雲諸教者。
但取經論。
取本無漏等者。
上來會不說言成佛說法義已。
是故一切經論教示體性。
取根本真無漏佛識上所變現文義以為體性。
是結牒上所成立義。
若取能诠等者。
如已明。
雖能所诠俱為教體。
差别生解。
勝于所诠。
故今文義二中取能诠為教體。
若由此義。
則義言謂名句。
今雲唯聲名等之唯言通上。
雲若唯取能诠之意也。
乘文句便置下句焉。
如是成立無漏聲名句文為教體義已。
次正舉證文。
已下五個證文。
一個結文有十地論說等者。
此下二舉五個證文。
論第二(十三丁左)之文也。
二善字者。
彼論釋雲。
善字者有二種相。
一随方言音善随須故。
二字句圓滿不增不減。
與理相應故。
言善字(雲雲)章主于此章及二十三十唯識疏·對法抄等。
引此十地論文為真善無漏文字之證。
若爾則善字者真善無漏文字也。
然賢首探玄記十(二十八丁左)釋曰。
論中善字者。
是善巧之字故有二義。
一巧同他音。
二诠文周備如論應知(雲雲)若由此釋。
則善字者善巧之字。
十地論文亦應有善巧意。
由是近來信培評雲。
賢首起信玄贊。
同今章主。
為真善無漏證。
爾至探玄記釋雲善巧字。
詳此是賢首初雖同疏主。
後讀十地論似斥慈恩(雲雲)今詳曰。
按十地論意。
非唯善巧義。
論中所言意存二義。
若由第一随方言音善随須義。
則此是善巧義。
若亦由第二與理相應義則理即真善無漏智所證理。
事相應故。
善字者真善無漏能诠教也。
謂善巧言通地前故。
雖應有有漏善巧。
今十地論所雲善字無漏善巧。
又地前善巧。
自住前凡夫見。
則雖可雲善巧。
對望地上善巧。
則非善巧。
不自在故。
論雲說者聽者俱以二事而得究竟故。
若以此善字對能說者。
則真善無漏善巧字。
若對聽者。
即通有無漏善巧雲善字。
然今以能說者真善無漏文義為教體故。
今但取說者邊故。
取真善無漏善巧名字雲善字也。
故章主為真善無漏之證。
如信培評。
不辨菽麥之說。
實不可取也。
又解深密經等下。
第二證也。
經第四(五丁)之文瑜伽論等者。
此七十八引深密經所明。
故非别文。
成唯識論等者。
此引成唯識第九援深密瑜伽明第九地文釋前文。
此舉釋文成。
非與前别注謂法無礙解者。
第九地所得八地已上任運無功用無漏故。
第九地得四無礙解。
非無漏則非無礙解。
又經雲斷愚。
此即斷所知法執得第九地無漏故。
斷于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所障愚。
今得無礙解也。
雲斷愚雲無礙雲名句字。
真善無漏名句文之證也。
對法等雲下。
論第一(七丁)之文。
是第三證也成所别者。
就釋此名。
瑜伽等論未見其釋。
今合諸家釋有九種釋。
一者十二分教是成滿聖之所引生。
名成所引。
二者成滿聖者為諸有情施設言教。
亦立道理之所引起。
名成所引。
三者成謂成實謂利樂所起之聲。
名成所引。
四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
諸得聖人莫問有無學。
但利物為法所起言教。
名成所引(已上演秘四釋。
彼評曰。
第一·二局。
第三理通。
第四秘自義)五者諸聖者成立教理引發聲。
六者成所作智所引聲(已上二釋百法論義宏疏中二釋也)七者成就無漏者所引聲故。
八者成謂實也。
真實利益衆生所引之聲教故。
名成所引聲也(已上二釋義蘊中二釋也)九者成是滿義。
成滿谛智諸聖共許因成起說。
名成所引(此一釋疏主自釋。
對法疏二出之。
近來信培評此九釋曰。
如上八釋就成聖二字起釋。
疏主就成一字起釋。
能合論文。
雲雲。
今雲。
信培評實允當)問。
此文雲何為真善無漏名句文之證耶。
答。
今雲諸聖所從聲。
聖言是無漏自可知焉。
所說之說是名句文。
所謂起也。
疏釋雲。
因成起說名成所引聲(雲雲)謂諸聖者因成谛智。
起名句等說也。
爾名成所引聲。
名句文聲上分位假立。
離聲無體。
攝名句等從實體聲。
對法論中無所聲二字故。
是無漏名等之證也成唯識論第二等者。
第四之證。
雲無礙故是無漏也法詞二字是即聲名等故。
名無漏聲名等證也。
金剛般若等下。
第五之證。
天親論下(八丁在)之文。
周記釋曰。
此論被外人難雲。
若持名句文以為教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