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大種(雲雲)今雲。
此釋亦不爾。
既雲非大。
何雲以空一顯色雖是相大阙餘三義耶。
空一顯色随四洲。
其色成四。
雲何為相大耶。
故此問答未穩。
章由此地等五約離合釋。
如文可知。
對法疏曰此大亦種故名大種。
持業釋名。
種或類義。
四類别故。
持業釋也(雲雲)謂初釋與今章同。
次釋四大即種類别持業得名。
【章】造色名者等自下總名釋中。
第二總釋造色名。
此中三。
初标牒。
初四字是。
二引證顯有持業。
此約三字對。
三約四字對示依士。
顯揚第五等者。
彼論五廣說色蘊四種建立。
一相建立。
二生建立。
三損減建立。
四差别建立。
其中第二生建立下說有五種生。
一依止生。
二種子生。
三勢引生。
四順益生。
五違損生。
今章所引文。
其五種生第一依止生之文也。
秋篠釋曰。
依止大種者。
彰依主釋。
餘造色生者。
明持業釋。
此即初引文證。
後明二釋也。
若不爾所引之文有何證理(雲雲)今詳曰。
此顯揚文持業釋證也。
非依主釋。
何以知之。
顯揚論此文次結雲攝在一處是造義。
此章亦引此文已結雲所造即色。
此即證也。
若雲二釋證則何不舉依士。
次文雖舉依士四字對釋。
今引顯揚瑜伽以所造色三字對釋造色名也問。
文既雲依止大種。
何非依主耶。
答。
此非依主。
如總料簡雲。
依主以能依為義以所依體或用彰以立名。
是依主依士也。
如識依眼根故名為眼識。
是彰取所依名名能依者。
今不爾。
于造色名無彰取大種名之義。
故此依止大種言非言依主。
既次文舉依士。
于所造色加大字為依士。
是彰取大種名立大所造色。
故是依士釋。
不加大字。
但雲造色亦雲所造色。
無依主依士釋。
不彰取他名故。
若爾依止大種者何義耶。
謂此彰同依釋。
此四字即造色之造義。
依止者所依止義。
次所言年所字是。
造色以四大種為所依止。
是即造義。
若以大種不為所依止。
則無所造義。
故由此義論次文雲即于大種處所有餘所造色生。
即言明以大種為所依止即所造色生。
謂此有一個色法。
堅濕暖動與色香味觸同依一個色法之體。
是即以大種為所依止所造色之相。
今于一個色法加造名雲造色。
意顯此一個色法以大種為所依止即是所造也即于大種處所等者。
釋上依止大種四字也。
此于處所三字境第七聲顯同依。
如前釋亦顯持業。
有餘所造色生為體。
則此體持大種為依止業用。
若大種處所為體。
則持造色生業用。
是即一體持業用持業釋也。
由是因故者。
承上起下。
因謂所由。
是言指上。
說四大種等者。
結造色名。
四大種造所造色之七字。
相攝造色二字。
所造二字攝色言。
四大種三字攝造言。
故但雲造色。
所造即色者。
結顯持業釋。
若用此結釋。
則上句四大種造四字攝所造二字。
四大種名不造。
則無所造名。
故今于此所造言攝前所言依止大種四字如是相攝所造即色。
若不相攝依止大種義所造。
則無名色義。
故雲所造即色。
彼論結文雲攝在一處是造義。
是其意也。
【章】五十四雲等下引瑜伽明依止大種是持業義。
是即說依止生最後文也。
顯揚說攝在一處是造義是也。
是同一處者。
顯上依止大種義。
即同依持業義也。
攝持彼義者。
秋篠曰。
即說五因中持因義也(雲雲)今雲不爾。
此依止生義五因中依因義。
非持因義也。
今雲攝持彼義者。
顯不離大種處而轉義。
上雲同一處故。
雖似持因非持因義名之為造等三句。
如上釋可解。
【章】大所造色等者。
第三約四字對示依士義。
如上已釋。
此是因明。
非此正論。
此處就造色二字或所造色三字合釋為正論也。
【章】别名者等此門中大段第三釋别名。
此有二。
初大種别名。
二造色别名。
堅勁義是風等者。
對法第一曰。
地界者堅勁性。
水界者流濕性。
火界者溫熱性。
風界者輕動性。
彼疏釋雲。
此釋真大。
地水火三各彰自體。
如何風大舉輕以顯。
由經說輕是所造觸故。
五蘊論說輕等動性。
相似名等。
舉風業用以顯自體性難知故。
此動等輕故言輕動。
略無等字(雲雲)今此章雲輕等動。
是由集論五蘊論。
瑜伽(五十四)顯揚(五)說色蘊五種相。
第一自相中舉是曰。
謂堅等是地等相(雲雲)若爾對法雲性。
是性相義。
秋篠引小乘論辨同異。
非此所用。
恐煩不舉。
須者往見。
【章】造名别名二造色别名釋至章中解者。
問。
是指何章耶。
答。
古有兩釋。
一雲。
指對法疏。
今雲章中。
彼疏第一卷各開多門釋五境義。
由對法一。
所造色者。
謂眼等五根色聲香味所觸。
一分及法處所攝色(雲雲)然此章中但明五根法處二章。
不明五境義。
恐推對法疏欤。
二今此章正名能造大種章。
然名大種造色章。
偏标能造。
次更應有所造色等章。
今即指彼雲至章中解也。
秋篠舉此二說。
但由初說。
今雲實爾。
應由初說。
章主抄疏中此例尤多。
又可名大種及造色章。
辨其造色中。
應自解故。
指此一章中說造色文。
今雲章中也。
生等五因。
自下第三門大分為三。
初标。
二總明以五因名造三别顯五種造義。
生等五因等八字。
初标牒對法第一說下。
第二總說五因名造。
小乘中亦說此五因。
婆沙(百二十七)俱舍界品亦同說。
然今明大乘大種造色故。
先引對法論令知是大乘五因(造者因義。
故以五因彰造義也)。
【章】生因者此下第三别顯五種造義。
此中有五段。
初明生因。
二明依因。
三明立因。
四明持因。
五明養因(玄範對法疏曰。
此五因中生約末生而起。
依約據彼能造而輕立約成彼果随大轉變。
持約持果令住。
養約養果令長。
若約六釋釋此五因。
若生之因是依士釋。
生即屬果。
若生即果是持業釋。
生即屬因餘四并然)初中有四。
初舉對法文辨名生因由。
彰大種與造色不離義。
今即是也。
謂離大種下二句。
明以大種為生因義。
秋篠曰。
問。
生與起眼目異名。
由何配屬。
解雲範師兩釋。
一将起義略釋生名。
故雲生因即起因。
二即以伽論生因屬配本藏所有起因。
下四亦爾。
伽第三亦說五因。
文異義同。
廣如彼說(雲雲)今雲。
此範疏中第二義尤為難了。
伽論者瑜伽第三說五因。
其文但說生因不雲起因。
故屬配此論所說起雲生即起也。
本藏者指此對法論也。
【章】諸所造色等二章主通伏難。
成立大造不離義。
難意雲。
諸所造色自各各自種生。
何故以大種為造色生因耶。
今章文通此難也。
秋篠曰。
此章主釋對法論起義(雲雲)。
【章】瑜伽第二等下章主舉證成大造不離義。
乃至養者。
瑜伽全文廣問五因。
今為成生因義。
引證是。
故舉但生因。
略問餘因。
彼全文曰。
問。
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
雲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色耶。
雲何造色依彼。
彼所建立。
彼所任持。
彼所長養耶(雲雲)内外大種造色種子者。
秋篠曰。
三界三性新熏本有諸種子等也(雲雲)今謂。
此釋通漫。
既雲内外大種造色。
明知唯是色法種子非雲心法種。
雲何應雲無色界種。
假使雖無色界中有色法種。
此是屬有色界種。
複不可雲三性種。
大種造色是唯無記法。
若雲通善惡。
則非釋子故唯是無記法種。
故雲三界三性是通漫說。
又内外者。
五根名内。
五塵有二。
一内五塵。
謂有根身所變内大種造色。
二外五塵。
謂器界相所變外大種造色依附内相續心者。
秋篠曰。
内相續心者第八識也。
簡七轉識故名相續。
又解所依之身名為相續。
即第八心住在身中故名相續心(雲雲)今詳曰。
此二解中。
初解雖無害通漫。
後解無據。
失第八識建立實義。
故不可用。
初解之中但雲簡七轉第八識名相續。
未辨内心二字。
故今文雲大造種子依附内心之義遂不相彰。
故為漫釋。
後解之中雲第八心住在身中之釋。
失第八識實義。
謂第八識以種子有根身器世界為相分。
四分合識體故。
雲何應雲但住在身中耶。
類似獸主外道計我。
若第八識與有根身别物。
則應雲住在身中。
既有根身為相分心。
四分合識體故不可雲住在中。
若設雲在中言八啭聲中境第七聲。
故住在中言即表有根身是第八識。
雖義意一分通。
今文實義遂不明顯。
卻混外說。
故不可須釋也。
今更釋曰。
内相續心者。
内謂彰攝受種子。
伽六十六(九丁)說由五因建立内法以名為内中。
立攝受種子故說名内法義。
故今雲内示種子義。
相續謂諸論中安立此言有四種義。
一約刹那生滅。
二約一期生滅。
三約前後念。
四約彼此世。
今文所雲但取初三二義。
若種現相望辨相續。
則于現在一念一法上說生滅相續。
其實雖同一時。
由意識觀解雲生滅相續。
是因滅果生義。
有種必現行故。
于自界自地大造種子名為相續。
若種種相望辨則不緣合故。
住種子位以未現行。
故但前念後念種子因滅果生相續。
此于他界他地大造種子名為相續也。
心者謂集起義。
如二十論疏雲。
集起有二。
一種子集起。
二現行集起。
初但第八。
次通八識(雲雲)二之中今但取初義。
何雲種集起。
謂如成唯識第五說。
雲第八名心。
集諸法種起諸法故(雲雲)疏釋曰。
為一切現行熏。
是集諸法種現行第八為依。
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
故是起諸法(雲雲)由上來義應解此句。
謂種子識名内相續心也要大種子先生大種等者。
正釋能造之能言。
問。
此文中雲先生大種後雲為前導。
若爾能造所造由自種生為有先後耶。
答。
此有二門釋。
初随轉理門。
謂如小乘雲。
先有大種為能造。
後由能造造色方有。
故今随轉雲先生大。
複雲為前導也。
後真實義門。
謂大乘實義能所同一時處。
非前後有。
例如雖四分合識體故能所一時。
相見别種見起時相必起立能所緣之名。
三十論疏(一本)例此大造立相見能所義。
秋篠引之成立。
若雲通所造前後念從自種生。
則最初一念但能造大種應從自種現起。
此能造言對何所造名能耶。
若對第二念所造。
則色界報盡易無色地最後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