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順舊住。
更不新生。
然昔期願不萎歇故不名舍戒。
故知順舊邊同。
不舍異也。
【章】唯在于初自餘(雲雲)此明表業得舍緣。
以前文自可解。
文雲。
初念名得。
第二念中即名為舍。
雖有相續。
不名發無表之表(雲雲)故今文中非無表因者。
即是明舍緣也。
诠要抄舉或說雲。
問。
于表舍相舍緣有何異哉。
答。
上總明舍相。
是以非無表因為緣由。
由述表舍緣也(雲雲)今雲。
此說甚可玩矣。
【章】非無表因。
問。
如上已言。
第二念言亦有大小乘别。
則為無表之因表亦無有二意欤。
如何。
答。
自有二意。
若小乘戒無表之因。
乞戒動發思初念得表。
是即無表之因。
第二念已去非無表因之表。
又若大乘以請戒慈愍故第二周了初念為得表時。
為無表因。
此第二念已去為非無表因。
故非無表因之言亦有二意也。
【章】謂對比丘(雲雲)報恩吼中舉南山戒疏說曰。
南山等依準多論。
若無比丘。
對白衣沙彌成舍。
今章約有比丘之時故。
雲對比丘(雲雲)基辨雲。
出家五衆共對比丘作法舍是根本實義。
出家五衆之戒。
初受戒時對比丘而得故。
如多論說。
約由王命及病緣等急事不得對比丘故。
今章由根本實義之說也。
【章】互跪作法(雲雲)一本作跪。
此為是也。
起棄語言者。
注戒本曰。
佛言。
若有比丘。
不樂梵行。
聽舍戒還家。
複欲出家。
于佛法中修梵行者。
應度出家得受大戒(乃至)若言。
我舍佛舍法舍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
是名舍戒也(雲雲)戒疏二上(三十四紙)具明舍法(更考)增一經雲。
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
後更受戒得成羅漢。
自今舍戒聽齊七反。
若過非法(寄歸傳四。
二十紙。
雲。
天竺伐撤呵利。
七出家。
七還俗。
大莊嚴論亦明七反出家)
【章】犯根本罪者(雲雲)論要抄曰。
光雲。
犯根本罪。
根本前四重也。
非後四重。
三乘共門故(雲雲)基辨雲。
此釋不爾。
今明苾刍等五衆五緣舍之中第二也。
故此根本罪言應雲局淫盜殺妄。
非三乘共門故唯明前四。
【章】若起上纏犯根本罪。
上纏者。
加行根本後起三時無慚愧者。
根本罪者。
瑜伽全文無本字。
但雲毀犯四種他勝處法。
然今章文雲根本罪。
顯業抄中釋雲。
犯根本罪者。
後四重也。
此文明以後四重名根本罪。
而唐本章。
前四重名為根本。
後四重名随順(雲雲)西大之徒執釋雲。
根本罪言有二義。
一約三乘共門。
二約大乘不共門。
初為前四重。
次雲後四重(雲雲)今雲。
此西大義不是也。
此瑜伽文後四重義顯然。
以殺盜淫妄攝随順中故。
唐本章亦誤也。
違文始終故。
今謂。
此根本罪言是後四重。
今章主會意。
無簡前後。
但以重罪令會。
顯小乘非實義。
大乘盡理。
故小乘戒亦上纏失。
中下不失。
【章】即便舍戒。
或雲。
此有二義。
一雲别舍義(太賢)随所犯支失戒律儀。
二雲總括義(章主)上纏犯一戒。
餘戒随舍故(雲雲)今雲。
上纏無慚愧為本故。
無慚愧犯餘戒亦舍。
【章】見是功德诠要。
光雲。
行惡具是功德。
可謂是邪見也。
今論文意。
非雲邪見。
但于行惡事思有德有功已(雲雲)今雲。
不爾。
無慚愧則必邪見起。
如唯識論中。
【章】非暫現行即名棄舍。
菩薩地全文雲。
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
便舍菩薩淨戒律儀。
如諸苾刍。
犯他勝法。
即便棄舍别解脫戒(雲雲)倫記中景師雲。
此論文說上纏失。
中下不失。
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随一現前暫一犯時即便舍戒。
又言上品纏犯即舍。
即破薩婆多三品纏犯皆不舍戒。
十輪經中雲犯不舍。
據中下纏犯。
正量部譏薩婆多部雲。
汝雲猛重不舍戒者。
增長苾刍犯重因緣。
亦汝部中犯重者多。
故作此判。
薩婆多人語正量部雲。
汝宗立犯重即舍戒者。
令諸犯者于自己身生無戒想。
即便數犯。
因是廣作不善諸業(雲雲)又雲。
三藏雲。
準菩薩地。
犯罪舍要上品心犯方失上品心。
無慚愧故。
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
不論上中下心。
皆越教故。
皆犯性罪故(雲雲)。
【章】然不共住(雲雲)此文正會小乘義。
令同大乘義。
不共住者。
舊雲。
波羅夷。
此雲不共住。
又雲極惡又雲棄也。
就此波羅夷。
翻名古今釋合有四家。
一别者唐三藏說。
倫記十上曰。
三藏雲。
梵語正波羅阇以迦。
此雲他勝處法。
若犯此戒者。
他所勝(雲雲)應音廣釋雲。
波羅阇以迦。
此雲他勝。
謂。
破戒煩惱為他勝于善法。
舊雲波羅夷。
義言無餘(倫記曰。
聲聞戒中若犯四重于現身中。
不可悔名無餘犯。
雲雲)若犯此戒。
永棄清衆故。
雲無餘也(雲雲)俱舍光記(十五)曰。
梵雲波羅夷。
此雲他勝。
善法名自。
惡法名他。
若善勝惡法。
名為自勝。
若惡法勝善。
名為他勝。
故犯重人名為他勝(雲雲)太賢古迹曰。
波羅夷者。
此雲他勝處。
善自惡他。
惡法所勝。
故戒持犯所依名處(雲雲)二者南山事抄中引西方曰。
波羅夷者。
譬如斬人頭不可複起。
若犯此法不複成此比丘故也(雲雲)同戒疏曰。
言不共住者。
治損名也。
四分律曰。
雲何名不共住。
有二共住。
同一羯磨。
同一說戒。
不得于是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
栖玩記曰。
律抄中雲。
翻波羅夷為不共住。
此是錯(雲雲)又曰。
大乘中無不共住。
大乘無此。
治罰罪故(雲雲)三者薩婆多論二曰。
波羅夷者名堕不如意處。
如二人共鬥。
一勝一負。
如二人共鬥。
一勝一負。
比丘受戒欲出生死。
與四魔共戰。
若犯此戒則堕歲處(雲雲)十誦律一亦雲。
波羅夷名堕不如(雲雲)四者栖玩記曰。
梵波羅夷。
此雲犯勝處。
此是其罪所招之果。
即無間獄名他勝處。
是最劣處。
為他所勝。
舉處皆勝。
獨立此名(雲雲)基辨今評雲。
第一家中以三藏說為根本義。
應音尤助本義。
光記(并)古迹。
雖以舊譯梵名。
至釋義由本義。
今家須依此第一家。
又第二家中。
以斬頭喻釋。
與應音無餘義相同。
引四分律釋不共住。
舉治損重示無餘犯。
與斬頭意大同。
又栖玩中翻雲不共住為錯。
恐示非敵對正翻欤。
若為義翻。
則全非錯。
栖玩所言可謂粗釋。
又言大乘中無不共住無此治罰罪。
守千不委瑜伽文故設如是釋。
菩薩地中出家菩薩儀同聲聞。
以聲聞戒及學處為屍羅莊嚴故。
聲聞治罰法即出家菩薩為所學處。
故為盡理。
雖有瑜伽中說于菩薩犯戒道中無無餘犯文。
此是示菩薩戒舍而還受。
非言用聲聞治罰法也。
雖菩薩戒。
若不還受。
則無餘犯。
無慚愧故。
應音釋無餘犯當此義矣。
非大乘中無不共住。
倫記釋雲。
菩薩戒中起貪煩惱。
或不犯。
若利益有情貪。
不犯菩薩戒。
為自利益。
即犯菩薩戒。
若瞋煩惱。
為自為他。
并能犯戒。
故雲無無餘犯(雲雲)今雲。
非無無餘犯。
非非無無餘犯故。
如守千不可作決定說。
又第三家中雖翻名異。
以勝負喻示堕負處。
即是他勝處法。
義全無相違。
又第四家中以地獄果釋他勝處。
雖非如以因釋。
非無道理。
由上來說義自應知。
章文雲。
非失戒義者。
其實雖非無上纏犯即無餘犯之義。
且約中下纏犯有還受義。
作如是義。
縱雖上纏犯忽改悔生慚愧。
則轉中下纏還受自成。
【章】如多羅樹(雲雲)西域記雲。
南印度建那補羅國。
不遠有多羅樹林。
三十餘裡。
其葉長廣。
其色光潤。
諸國書寫。
莫不采用(雲雲)應音雲。
案西域記雲。
其樹形如梭榈。
高者七八十尺。
果熟則赤。
如大石榴。
人多食之。
東印度界其樹最多(雲雲)吼主曰。
具多與多羅樹不同。
名義集及華嚴音雷同為一。
具多此翻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