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
有犯重舍。
在家二衆。
自本有分受故。
若缺一重。
無犯重舍也(雲雲)問。
由太賢意。
雲随所犯支失戒律儀。
何無犯重舍。
何故今章主意。
雲近事無犯重舍。
何故相違(雲雲)答。
或會雲。
彼約戒體雲失戒。
今章主約戒周雲無犯也(雲雲)今雲。
此答未快。
以次引對法意可解之。
【章】答應說成就鈔曰。
謂。
受五戒者。
親近給事比丘比丘故。
縱全受分持。
得成近事性。
故今雲成就。
【章】然遮彼性鈔曰。
集解曰。
言性者。
範曰。
作用性非體性。
解曰。
如水濕為性。
火燒物為性。
是皆作用性。
近事有承事出家之作用故名為性。
【章】隐顯影彰鈔曰。
釋是古來二家别。
一者。
影略互顯。
栖玩記所引有說雲。
近事隐日出舍顯斷善舍。
近住顯日出舍隐斷善舍。
是影略互顯也。
二者影顯非影略互顯。
周記雲。
由近住中有日出舍隐影斷善。
近事之中顯斷善。
栖玩記亦同雲。
不開為隐。
近事中有而顯之也。
合之為影。
準近事有名之為彰。
此無互義。
有說互影是為大迷(雲雲)報恩吼中評雲。
周記栖玩記為優。
有說。
有雲不允影說略說有觀待說。
本出婆沙百二十九(十六紙右)今雲。
此評實當矣。
可言互影顯。
全無略義也。
【章】如先已起鈔曰。
立實應有四緣理。
又可。
會次三緣師難。
難雲。
齊法時促。
于日夜間何斷善根(雲雲)今文會之。
會意雲。
謂。
斷善方便在前日。
受戒及斷說究竟必在同日。
問。
斷善人不一準。
如提婆假他日加行。
若如無間比丘。
見後有現。
中有一刹那。
邪見究竟。
若爾。
不必假方便。
第二師雲何通之(雲雲)第二師答。
此約多分耳。
【章】中下品心鈔曰。
此中下品心等句有二意。
一意雲。
先起斷善方便而猶未斷。
受戒心起。
此受心不得名上品受心。
惡心交雜故。
不可必起上品受心故。
今以起邪見方便後起受心名中下品心。
或雲此中下品心處中之業(雲雲)今雲不爾。
處中亦得無表故。
如上已明。
問。
上下文亦處處聖教受戒心通三品得三品戒見。
今何雲中下不得(雲雲)答。
起斷善方便。
種心惡心交雜故。
指此心雲中下不得也處處文立三品心。
付上品得戒心亦立上中下三品心也。
此聽聞抄意可雲妙解也方發戒故。
今雲。
此故字通上存二所由。
若具雲。
應雲中下品心設受不得故。
必上品心方發戒故。
若上品心受戒。
不可即日上品邪見究竟故。
【章】其菩薩戒鈔曰。
問。
上來所明七衆戒舍之标牒不置其字。
次下所明之票牒亦爾。
何故但于此菩薩戒置其字(雲雲)答。
彰菩薩戒必以七衆戒為形居律儀所建立故。
明七衆戒舍。
已承上雲其也。
又明舍最初科牒雲别解脫。
雖菩薩戒通通受别受。
今且就菩薩戒别脫明舍故。
承最初票牒别解脫雲其也(此義一往釋也。
故作次釋)其菩薩戒如實義者。
其之言發語詞。
非指上。
如上文所示(二十八紙右)其苾刍等其道共戒(同紙左)其不律儀(二十九紙右)其菩薩戒。
其不律儀(三十紙右)其意表業。
其菩薩戒(三十七紙左)其大方等陀羅尼經。
此等皆非指上。
發語辭也。
【章】二緣故舍鈔曰。
本地分明二緣舍。
決擇分明四緣舍(此是菩薩戒舍)倫記中景雲。
下五十三明五緣舍苾刍戒。
此中何故菩薩無善根斷舍一形沒二形生舍。
解雲。
菩薩戒從方便善故。
斷善前方便時已失方便善。
即失菩薩戒。
不當正斷善時方舍故。
無斷善舍。
菩薩本性純善。
惡業輕微故。
無二形生舍。
犯重善者。
即當起上纏犯勝法舍。
所學處即當退菩提心願。
他菩薩戒無命終舍。
以經生不失故(雲雲)。
【章】一者棄舍無上正等菩提大願鈔曰。
倫(二十上二十六右)曰。
景述三藏言。
問雲。
前本地分中明舍菩薩戒但有二緣。
一者退菩提心。
二者起增上品。
今此何故明舍有其四緣。
解雲。
開合為異。
此中前二總是退菩提心。
于中有其三品。
若起上品退菩提心。
所謂佛果難祈。
衆生難度。
長時苦行無力能行。
從今已往。
不複能行求菩提道。
起此心不待發言。
即便舍戒。
即當此中第一緣也。
所謂決定發起受相違心。
若起中下品心。
如前退屈。
即複發言。
我今舍所學處。
爾時便舍。
即當此中第二緣也。
謂。
于有識丈夫前。
發棄舍言。
此中後二總是起增上煩惱。
犯而舍于戒。
于中有二。
初犯根本四重。
二犯随順四重。
前後方便即當此中後二緣也(今雲。
此即明開合不同也)。
【章】一決定發起不同分心鈔曰。
倫(二十上)泰雲。
受戒之心名受心發起。
相違本受戒心名不同分心。
即便舍戒(雲雲)作體舍意者。
章主文也。
此約不發言但起棄舍心而雲起不同分心。
若發言則次第二緣舍。
【章】二于有識别鈔曰。
同泰雲。
二心雖未決。
于有識别人前發言舍戒。
此亦舍戒(雲雲)發言對者。
此章主文。
此意雲。
若不發言則起不同分心。
第一緣也。
今此第二緣發言。
對首為要故。
今以此四字釋。
泰所言雲心雖未決。
此緣舍示發言為要。
故為此釋。
決定發言不待所謂故。
【章】三總别毀犯鈔曰。
倫記泰雲。
三起輕微煩惱。
或總犯四重。
或别犯一二。
亦得舍(雲雲)今雲。
此第三緣不拘起纏。
全分少分犯四重為要雲。
舍也起根本罪。
此四字章主文也。
謂。
此第三緣明不拘起纏不起。
犯四重為要立舍緣。
雲起根本罪也。
此是于十支起舍緣。
【章】四若以上品鈔曰。
同泰雲。
四起增上總别犯四重煩惱。
雖未犯四重而已舍戒(雲雲)今雲。
此第四緣不拘犯四重不犯。
起總别應犯四重煩惱為第四緣之要為舍。
此是于意三支起舍緣。
不拘七支也。
犯随順罪。
此四字章主釋文也。
随順者能随順義也。
四種他勝法為所随順。
增上煩惱為能随順也。
謂。
由起能随順煩惱。
自成犯罪。
雲犯随順罪也。
由是今改論文點雲。
四若以上品纏。
總别毀犯随順四種他勝處法。
(如是讀則泰師所釋自顯然)又今點雲。
四若以上品纏匆别毀犯随順四種他勝處法。
今雲。
此由次下文意。
第三緣所言他勝處法之名。
他勝處即法。
持業釋也。
又第四緣所言他勝處法之名。
他勝處之法。
依主釋也。
【章】起根本罪(至)犯随順罪鈔曰。
此章主釋文。
就此二句之言。
古今異義紛亂。
今總攝辨。
分為二門。
初舉異義辨是非。
後述今義。
初舉古今異義。
凡有六家。
初新羅太賢菩薩戒宗要中雲。
十重禁中後四重(自贊毀他悭吝瞋恚诽謗三寶)此名根本罪。
前四重(殺盜淫妄)名随順罪。
随順三乘罪也。
又梵網古迹雲。
瑜伽立四。
如宗要釋。
若善生經。
依在家衆唯說前六。
以粗顯故。
依善戒經出家菩薩立有八種。
即前四後四。
以共不共根本重故。
此經本業總立十種。
以通攝故(雲雲)次判此是非雲。
太賢師依準聲聞乘苾刍戒。
以淫盜殺妄為根本重。
所餘僧殘等戒為淫盜殺妄之枝末。
于此十重亦立本随。
且欲彰與小乘戒别。
強與瑜伽論說混交。
以後四重為根本罪。
以前四為随順。
是非梵網經意。
梵網所說殺盜淫妄。
無随順二乘義。
因緣法業俱為重戒。
複以咒殺贊歎見作随喜方便殺等(等一對一草盜。
又以快意無慈放心等作簡餘雲)以為重戒。
與小乘别故。
雲十重禁中後四為本前四為随。
為大謬釋。
又西大寺興正門流。
以太賢義為所依據。
此說為家珍。
大妄謬不可取焉。
況梵網經是佛性戒。
别别解脫脫也。
瑜伽戒本會小乘。
令歸大乘法門。
因位修習菩薩性戒。
何得以梵網十重釋義解瑜伽根本随順耶。
況複謬釋(雲雲)不是甚矣。
學者擇而居諸。
二義寂梵網經疏雲。
初四性重故名為根本。
後六雖非重。
而順性重故名随順也(雲雲)判此疏是非雲。
此亦于十重中分根本随順。
非今所言瑜伽論意。
況複于十重中後六為非重順重為重名随順。
達經意亦乖論意。
都無所取。
以此疏釋解今章文。
如以鹿為馬。
意趣大異。
三勝莊梵網述記(下本四十五紙)曰。
四他勝處法者。
十重之中最後四也。
後四不共故唯說四重。
或可菩薩意業為重(故雲根本)故唯說四。
随順他勝處法者。
謂。
十重中前六種也。
如是六種亦共二乘。
或可。
不定故雲随順。
更有餘義。
今判是非曰。
此師釋梵網。
由瑜伽文綴補所缺。
是彼經全分不流此土故。
如是遂為釋瑜伽七十五四緣舍後二緣。
以經十重并解。
而複雲瑜伽四他勝法者。
十重之中最後四也。
是雖無違。
述所由雲後四不共故唯說四重(雲雲)此不共言意。
對次共二乘雲随順雲不共。
此釋不穩。
且十重之中。
前六共二乘雲随順他勝法之釋。
亦不穩當。
伽論所說随順他勝處法。
何局十重中前六(雲雲)複立不定與方便兩義釋随順名。
不定義雖可爾。
不明不定所由故未明了。
根本随順之名雖同。
與今章釋瑜伽意大乖。
返必不可依用此疏釋釋此章之助也。
四栖玩記曰。
此言四者是菩薩者。
即是十重之中後四重也。
若聲聞者即是前四不同。
所以今略言之。
菩薩防心以之為勝。
聲聞防身以之為本。
随順罪者有二解。
初雲。
随者是同類義。
如五無間并皆說有同類罪故。
如污母罪。
是殺父母之同類罪。
諸如是等。
具如瑜伽。
今此亦爾。
其四種之中類罪名為随順。
次解雲。
即菩薩地且說随順。
如是本四三品(纏犯)皆舍重于随故。
随順既輕。
上品方舍(已上栖玩取意)今判是非曰。
此中釋四言雲菩薩者十重之中後四。
聲是前四。
此釋雲害次釋菩聲不同所由。
是亦可爾。
複次釋随順言立二解。
其中以同類罪釋随順罪。
義雖可爾。
同類之言狹。
随順之言廣。
異類亦随順義多有故。
初釋為不盡。
次釋随順雲本四重三品皆舍故為重。
随順罪中不失。
上品失戒故為輕。
即菩薩地所說四種他勝法之餘為随順。
此次釋亦違瑜伽上纏失戒。
中下不失說。
随順罪雖有犯無犯。
染違犯非染違犯之說。
遂不見上品不失之說故。
千師私所決罪。
犯違犯随意樂成染非染名随順。
此菩薩戒不共餘之處如千師。
小乘執學人。
不可識知處也。
五西大寺興正門疏義者。
顯業抄曰。
起根本釋罪者。
自贊毀他等後四重也。
如勝鬘述記雲。
後四重者唯根本非随順(已上述記)犯随順罪者。
淫盜殺妄四重也。
問。
何故前四名随順(雲雲)答。
以淫盜殺妄為重罪者。
随順聲聞故雲随順也(已上顯業)又興正門人諸末抄中。
立相攝與不相攝兩途。
争成各義。
委如彼。
恐繁不贅(如報恩吼引釋)今判是非曰。
顯業抄中以自贊毀等四為根本。
由勝鬘疏成實為允當。
以共聲聞義釋随順名。
以淫等四為随順罪。
甚為不是。
瑜伽中無如是義故。
又立相攝不相攝二義中明相攝義。
決擇分第四緣雲前四重。
以何為據。
唯前四重雲第四緣舍(雲雲)又不相攝中雲決擇分第三緣根本之言為前四重。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