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狀詞,就将其妻勘問,必有奸夫來往,其妻堅意不肯招認。
包公遂發葉廣,再出告示,喚張千、李萬私下吩咐:“你可将告示挂在衙前,押此婦出外枷号官賣,其銀還她丈夫,等侯有人來看此婦者,即便拿來見我,我自有主意。
”張、李二人依其所行,押出門外将及半日,忽有吳應在外打聽此事,忙來與婦私語。
張、李看見,忙扭吳應入見包公。
包公問道:“你是什麼人?”吳應道:“小人是這婦人親眷,故來看她。
”
包公道:“你既是她親眷,可曾娶有内眷否?”吳應道:“小人家貧,未及婚娶。
”包公道:“你既未婚娶,我将此婦官嫁于你,隻要你價銀二十兩,你可即備來秤。
”吳應告道:“小人家中貧難,難以措辦。
”包公道:“既二十兩備不出,可備十五兩來。
”吳應又告貧難。
包公道:“誰叫你前來看她?若五十五兩,如今隻要你備十二兩來秤何如?”吳應不能推辭,即将所盜原銀熔過十二兩詣台前秤。
包公将吳應發放在外,又拘葉廣進衙問道:“你看此銀可是你的還不是你的?”葉廣認了又認,回道:“不是我的原銀,小人不敢妄認。
”包公又叫葉廣出外,又喚吳應來問道:“我适間叫她丈夫到此,将銀給付與他,他道他妻子生得甚是美貌,心中不甘,實要銀一十五兩。
你可揭借前來秤兌領去,不得有誤。
”吳應隻得回家。
包公私喚張、李吩咐:“你可跟吳應之後,看他若把原銀上鋪煎銷,你可便說我吩咐,其銀不拘成色,不要煎銷,就拿來見我。
”
張千領命,直跟其後。
吳應又将原銀上鋪煎銷,張千即以包公言語說了,應隻得将原銀三兩完足。
包公又叫且出去,又喚葉廣認之,廣看了大哭:“此銀實是小人之物,不知何處得來!”
包公又恐葉廣妄認,冤屈吳應,又道:“此銀是我庫中取出,何得假認?”廣再三告道:“此銀是小人時時看慣的,老爺不信,内有分兩可辨。
”包公即令試之,果然分厘不差。
就拘吳應審勘,招供伏罪,其銀追完。
将婦人脫衣受刑;吳應以通奸竊盜杖一百,徒三年。
複将葉廣夫婦判合放回,夫婦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