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殿閻君的法庭介紹
一、第一殿秦廣王
一殿秦廣王:專司人間壽天生死冊籍,統管幽冥吉兇;鬼判殿,居大海沃礁石外正西黃泉黑路。
凡善人壽終之日,是有接引往生,。
,*忠、孝、節、義,或有大功德之修行人、大善人,逝世後,接引中天為氣天神。
其中,對人類、社會,有特别重大貢獻巨大功德者,則為氣天大仙,經長生大帝監核,準以候等白陽三期之天曹引渡,遇道受封,而得成其正果。
凡勾到功過兩平之男婦,送交第十殿發放仍投人世,或男轉為女、或女轉為男,依『業緣』,分别受報。
秦廣王的業務,專管人間的長壽與夭折、出生與死亡的冊籍,統一管理陰間受刑的吉、兇。
鬼判殿位居大海中、沃石之外,正西的黃泉黑路上。
凡是善人壽終的時侯,有的接引往生。
如是功過兩半的男人、女人,死後送交第十殿,發放投生人問。
有的男人轉生女人,有的女人轉生男人。
各按照在世時所造的業力、因緣,分别去接受果報。
凡惡多善少者,使入殿右高台,名盤孽鏡台下台高一丈,鏡大十圍,向東懸挂,上橫七字,曰:
孽鏡台前無好人
凡是在世惡行較多、善行較少的人,則引入殿右的高台,名為:『孽鏡台』。
台高一丈,鏡子大約十人圈圍。
向東懸挂,上橫書七字:
孽鏡台前無好人
押赴多惡之魂,自見在世之心之險,死赴地獄之險,那時方知"萬量黃金帶不來,一生惟有孽随身."
入台照過之後,批解第二殿,用刑發獄受苦。
被押赴來的多惡行鬼魂,自然地見到自己在世時心地之奸險;以及死赴地獄受苦的慘狀。
此時才知道,萬兩的黃金都帶不進去,一輩子隻有罪孽随著到地獄來。
照過孽鏡台後,批解第二殿、開始分發地獄、運用刑具,令受諸種苦痛的刑罰;其罪刑與罪因詳述如下:
如有世人,不思天地生人、父母養身,非同容易,四恩未報,不奉勾帖,擅自輕生,自刎、自缢、服毒、投水等類尋死者,除忠,孝,節,義,殉難為神之外,若因細小之忿恨,或因犯事發覺,其罪不到於死;或欲延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輕生氣絕;門竈諸神,即解本殿收入饑渴各廠,每逢戌亥,悉如臨死痛苦,照樣現形,或七十日,或二一年之後,押魂歸附尋死之處,毋許受享羹飯紙帛。
如知悔斂藏,不現形影驚人妄尋替代,俟其遭累人等各無牽涉之日,門竈諸神,仍将鬼犯解到本殿,轉發第二殿,查校功過,從重加刑,另再遞交各殿,發獄受苦。
如有起此等心意,或将此等言語吓詐,雖未至死,即在世往日曾行善事,其諸獄亦概不準減免,凡輕生已死之後,若不斂形,緻驚斃人者,即差青面獠牙鬼役,勾到各獄受苦,滿日發入『阿鼻大地獄』永遠鎖吊,不許超生。
㈠自殺者的罪刑:
假如有世人,不思量天地生人、父母養育身體,珍貴異常,恩重如山。
父母恩,尿生恩、君匣恩、三寶恩等四恩未報。
未奉到勾帖,就擅自輕生,自殺、上吊、服毒、投水等等。
除因忠孝節義的德行,犧牲生命,死後為神的之外,假若是因細小的忿恨,或因犯罪的羞事被發覺即率爾輕生,究其所犯罪刑,并未至死刑的地步。
也有的想嫁禍、加害他人,而弄假成真,輕生氣絕的。
以上諸種,門神、竈神,立即押解本殿,收入饑餓廠與乾渴廠。
這些自殺的鬼魂,每逢戌、亥日,完全如臨死時一般痛苦。
一切痛苦的情境,照原來的樣子,再出現一次。
有的七、十天,
有的一、二年之後,押解其魂魄,再回到尋死的地方,受晦限折磨之苦:并且不許接受羹飯、紙帛等祭品的祭拜。
假如自殺的鬼魂自知忏侮,斂心守藏,不現出鬼影魅形來驚吓人:也不亂找替死的人。
那麼等遭他牽累的人,已經脫離牽累,是日,門神、竈神,仍然将此鬼犯押解到本殿,轉發第二殿。
重新考查校對他的功與過,從重加刑,再另遞交各殿,配發地獄去受苦。
假如曾經生現形吓人或找尋替死的心,或用這些言語吓人,詐人:雖末緻人於死亡,那麼縱使以前曾經行諸善事,所有地獄也一概不準減免其罪刑。
若足輕生已死之後,毫不收斂鬼的形影,以緻驚吓、令人喪命的話,立即命青面獠牙鬼役,勾到各地獄去受苦。
型訓期滿之後,發配入阿鼻大地獄n/水遠用鎖鍊吊抑住,不許超生。
凡僧道得錢,代人拜誦經忏,遺失字句頁卷者,至本殿發進補經所。
各人黑暗鬥室,内藏經忏。
其遺失字句之處,概皆簽明補誦。
設有燈盞,貯油數十斤,隻用細線一根燃火,或時時亮、或時黑暗,不能三飄即速補足。
㈡誦經漏脫字句之罪刑:
凡是出家人、道士,拿人的錢為人拜誦經忏,遺漏字句、或頁卷的;就帶來本殿,發進「補經所」,各個送入内藏經忏,黑暗的小房間内。
所有他所遺漏的字句之處,一概都簽寫明白,補誦清楚。
此處設有油燈;貯存數十斤的油,隻用一根細線點,有時明亮、有時黑暗,不能一口氣就很快的補誦完足。
或系清修僧道,貪求供養者,亦皆不免。
如若在家男婦,自心自口,拜念一切經咒佛号,即有舛錯遺失,重在誠心,而不重在字句。
尼姑亦然。
佛旨免補,每月初一載錄善籍。
㈢修行起貪圖供養者的罪刑:
如果原本清修的出家人或道士,受的人,也得在此補經。
㈣誠心修行,弘揚佛法者之利益卻發了貪心,枉求供養以享
一般在家修持的善男信女或尼姑,十分誠心,心口一如地拜念一切經、咒、佛号。
即使有錯誤、遺漏;然而重在誠,),而下重在字句。
類此誠心修持之人,佛降旨不用補經,每月初一,并将其功德記載於善籍之中。
世人若於每二月初一日,向西至誠禮拜,将平素念佛及誦經咒暨持戒功德,發願往生極樂,并立誓精進修持,宏法利生。
壽終即蒙佛接引,往生極樂。
世間之人,若於每年的二月初一日,向西方至誠地禮拜,學習阿彌陀佛甘靈王清淨,利益一切衆生的莊嚴萬德。
将平素億念行持佛德,及誦經、持咒、嚴守戒德的内功外德,發大願力,祈當生得證極樂世界的性德。
并且發誓精進去修持,盡力地宏揚佛法,利益一切衆生。
那麼壽終之後,立即蒙佛接引,往生極樂。
二、第二殿楚江王
二殿楚江王:司掌大海之底,正南沃礁石下『活大地獄』。
此重縱廣五百由旬。
另設十六小地獄:
一名黑雲沙小地獄、二名糞尿泥小地獄、三名五叉小地獄、四名饑餓小地獄、五名憔渴小地獄、六名膿血小地獄、七名銅斧小地獄、八名多銅斧地獄、九名鐵镗小地獄、十名豳量小地獄、十一名雞小地獄、十二名灰河小地獄、十三名斫截小地獄、十四名劍葉小地獄、十五名狐狼小地獄、十六名寒冰小地獄。
*各大地獄、小地獄之詳情,請參閱《洞冥寶記》。
楚江王主掌大海之底,正南方沃憔石下的『活大地獄』。
此地獄縱橫八幹裡(五百由旬),另設十六小地獄。
陽世如犯:拐騙少年男女,欺占他人财物,損壞人耳目手足,指下不明,醫藥取利,不放贖壯年婢女.凡議姻親,貪圖财勢,隐匿年歲,他家說合未定之先,确知或男或女,實有惡疾,奸,盜等項,含糊不以實告,誤人終身者,查核事犯多寡,年分深淺,有無延害變端,既令猙獰赤發等鬼推入大獄.另發應到何小地獄受苦.滿期轉解第三殿.加刑發獄.
如在陽世曾犯以下罪惡:
[一]拐騙少年男女.
[二]侵占他人财物.
[損壞人的耳目,手腳.
[脈診含糊,辯證不精确假借藥物來謀取不道德的暴利.
[五]役使的婢女,已經壯年,卻不讓家人贖囚,恢複自由之身
㈥在議結婚姻之時,為了貪圖對方的财富、地位,故意隐瞞自已的年齡,以詐騙婚姻。
[七]在二家尚未合婚确定之前,已确知男方或女方,實在是染有惡疾、重病,或是奸邪、竊盜,品德低劣之人:為了賺取介紹費,不惜昧著良心,含含糊糊地掩飾過去,不将實情相告,以緻悮人一輩子的幸福。
以上的罪惡的事迹,一一地考查所犯事件的多少,時間的長久,有沒有造成禍害,或變生嚴重的事端。
如有,即命令猙獰、赤發等鬼,推入『活大地獄』受苦:另外,也有應其罪惡之大小,發放到小地獄受苦的。
以上受刑期滿,再轉解到第三殿,加重刑罰,并發入該殿之地獄去受苦。
世間男婦,常将《玉曆》說與世人知警,或《玉曆》鈔流傳,及見人有病者,醫藥相助,貧難者饅粥,或施錢救濟多人者,并悔前非,準照功過兩平之例,餘罪勿論。
勾到之日,即交第十殿,發放投生人道。
如能愛惜衆生,不妄殺害,訓勸兒童,勿傷昆蟲。
於三月初一日,誓願戒殺放生者,命終免入諸獄,亦即交第十殿發放往生福地。
世上的善男、善女,如有以下善行:
㈠常将《玉曆》中的内容,解說給人知道,使他知所警惕、
[二]或将《玉曆》印贈流傳、
[三]看到人生病,即為請醫生治療,或好藥相贈,期其早日康複.
[四]遇貧窮,苦難的人,就提供飯食,或布施金錢已救濟多人的.
以上善行之人,若能同時悔改前非,則特恩準他将功贖罪.其餘未能相抵的罪,則寬恕不論.在勾到之日,就交給第十殿,發放投生富貴的人道.
如能愛惜衆生,不妄殺生靈訓示,勸導兒童,不要傷害昆蟲于三月初一日這一天,立誓,發願戒殺,放生的.
以上善行之人,命終之時,不用入所有的地獄,立即交給第十殿,發往生福報深厚的地方.
三.第三殿宋帝王
三殿宋帝王:司掌大海之底,東南沃熏石下『黑繩大地獄』。
此重縱廣亦五百由旬。
亦另設十六小地獄:
一名鹹鹵小地獄、二名麻緣枷紐小地獄、三名穿肋小地獄、四名銅鐵刮臉小地獄、五名刮脂小地獄、六名鉗擠心肝小地獄、七名挖眼小地獄、八名鏟皮小地獄、九名刖足小地獄、十名拔手腳甲小地獄、十一名吸血小地獄、十二名倒吊小地獄、十三名分骨小地獄、十四名蛆竈小地獄、十五名擊膝小地獄、十六名爬心小地獄。
*各大地獄、小地獄之詳情,請參閱《洞冥寶記》;末帝王,主掌大海之底,東南方沃石下的『黑繩大地獄』。
此地獄寬廣八千裡(五百由旬),也另設十六小地獄。
陽世為人:不思君德最大、民命為重;
膺位享祿者,不堅臣節,不顧民命;
士庶見利忘義;
夫不義、妻不順;
應愛繼與人為子嗣,曾受恩惠,及得過财産,負良歸宗歸支者;
奴仆負家主、書役兵隸負本官管長、夥伴負财東業主;
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途而不忏悔;雖作善,發入各重二受苦不免。
如犯講究風水,阻止殡葬,
造墳掘見棺椁,不即罷墾換穴,有損骨殖;
偷漏錢糧,
遺失宗親墳冢,
誘人犯法,教唆興訟,
寫作匿名揭帖退婚字據,捏造契議書劄,收回錢債券據,不注不掣,套描花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等事件者。
查對事犯輕重,使大力鬼役推人大獄。
另發應至何重小獄受苦,受滿轉解第四殿,加刑收獄。
如在陽世時,曾犯以下罪惡:
㈠不認為領袖、主官的恩德最大,人的生命最重要:當官,有地位之時,對主官不忠誠,存心背叛,不顧恤人的生命。
㈡執行公務的人,見了利益,就忘了道義,缺乏愛國、愛民之。
)。
㈢身為丈夫的人,不行道義:身為妻子的,言行不柔順。
㈣身為養子,受長期養育的恩惠,等得到财産,立即忘恩負義,離棄養父母而回去生父生母身邊的人。
㈤傭人,或受人之托辦事,卻辜負、背叛。
㈥職員或基層士官兵,背叛主管或長宮。
㈦為業主辦事,卻夥同同事詐财。
㈧犯罪入獄,卻越獄潛逃。
或者因罪押解他方,中途逃走:因為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以緻連累了這些宮差的親屬。
經過長遠的時間,未向事主忏悔,彌補其損失。
雖然事後多做善事,仍然發入地獄,受諸重苦之刑。
㈨為了講究風水的年運,以緻阻上喪家出殡、埋葬,令亡者不得入土為安。
㈩造墳挖七時,看見地下埋有别人的棺椁或屍骨,卻不馬上停止,換另外的龍穴,以緻傷損他人的屍骨。
[十一]為人管事,私自偷竊,漏列金錢、糧食,占人便宜。
[十二]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久而遺失蹤迹。
[十三]引誘他人犯法,挑撥是非,制造糾紛,欺騙人打官司人和氣。
[十四]寫匿名信誣蔑别人。
[十五]亂寫公告,文章,毀損别人的名譽。
[十六]捏造